2006/11/09

轉型正義與真相委員會條目

Transitional Justice
(entry by Louis Bickford; 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Truth Commissions
(entry by Priscilla B. Hayner; 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snt Humanity)

台灣轉型正義的相關論文〔黃默、吳乃德〕

黃默:

Hannah Arend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中文摘要
Hannah Arendt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一位政治哲學家,她著作等身,關懷許多議題。這篇文章集中於她對「惡」的看法,具體來說,討論下列三個問題:一、Hannah Arendt採訪Eichmann在以色列法庭受審判經過的報導及其所引起的爭論;二、Hannah Arendt如何逐步放棄根本惡(radical evil)的概念,而提出「平庸的惡」(banality of evil)的看法?三、初步探討banality of evil的普遍性,引述台灣與南非的兩個案例作為說明。

South Africa's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ssion: Lessons for Taiwan?

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導、爭論與展望:一個非政府組織的觀點

Creating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Report From Taiwan
中文摘要
在這篇短文中,我將討論三個問題:一、台灣為什麼需要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與職權等應該如何規範?三、在設置了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後兩、三年內,委員會應該推動哪些工作,才能使委員會得到社會的支持與信賴?對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我不想作許多探討。在我看來,在1999年底到2000年初,二十二個民間社團組織了一個推動聯盟來促進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的時候,已經十分詳盡地回答了這兩個問題。我最關心的是第三個問題,如果我能就第三個問題提出一些有意義的建議,那對於前兩個問題也一定有進一步的了解。


吳乃德:

Transition without Justice, or Justice without History: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Taiwan

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
雖然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要求並不強烈,可是為了民主的未來,我們仍須加以處理,特別是在歷史正義方面。回憶過去,經常是為了未來,為了「讓它不要再發生」。遺忘過去,過去可能在未來復甦。歷史正義和歷史真相在防止過去復甦上,可能扮演重要的角色。

「回首來時路:威權遺產或民主資產」(2005/02/21)國父紀念月會專題報告
總統府九十四年二月份國父紀念月會,邀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吳乃德以「回首來時路:威權遺產或民主資產」為題,提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為:

  今天非常高興有機會針對目前台灣政治公共道德的基本難題提出一些看法,請大家指教。228紀念日又將來臨。228以及後續的威權統治,是台灣歷史的重要章節。曾經在那個時代中生活過的人,總希望能賦予那個時代、以及我們在那個時代中的活動以某種意義:政治的、或道德的,個人的、或群體的。可是對這段重要的歷史,台灣社會到今天還沒有對它做一個比較基本的、清楚的、可以被共同接受的定調工作。因為還沒有定調,所以我覺得台灣社會還在跟這段歷史格鬥,許多當時的政治人物也還在跟自己的歷史掙扎。為什麼對這段歷史的定調工作會這麼困難?當然有很多原因。但是我覺得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我們相信這段歷史是形塑自我認同的重要養分。我們在那個時代的遭遇和表現,不論是苦難或是希望,勇氣或是沈默,都成為我們自我認同的重要部分。我們也希望這段歷史對將來的世代有所啟發,讓他們永遠地、堅定地維護我們共同創造的民主社會。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歷史記憶經常是選擇性的、主觀的、解釋性的。不同的族群,甚至不同的政黨和它們的支持者,對歷史、對過去的政治領袖都有不同的見解,甚至有非常對立的評價。所以我們擔心對這段歷史的處理,會造成台灣社會的緊張和分裂。所以我們選擇不去處理和面對。  

事實上,處理威權統治的遺產,在法律上、倫理上、特別是政治上,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很多時候,伸張正義和民族和解,幾乎沒有共存的可能。所以很多新生的民主國家選擇不加以處理,有些則是在社會的壓力下不得不勉強加以處理。我認為,對威權統治的遺產不加以處理,在短期內或許可以避免社會的分裂,或許可以讓新生的民主政體更為鞏固(雖然也因此犧牲了受害者的正義),可是長期而言,對民主文化的培育、對民主政體的健全發展是不利的。這是我今天報告的主題。  

我將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這個主題。  

在第一部分中,我將簡單討論威權統治的遺產、特別是「轉型正義」的難題。幾乎所有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都共同面對這項難題。和其他的新民主國家相較,台灣由於特定的政治情境和轉型過程,一直沒有對「轉型正義」做比較完整的處理工作。  

報告的第二部份則將討論「歷史記憶」和「歷史反省」的問題。這是大多數歐美的學者或新生的民主政府在處理威權遺產的時候,比較忽略的面向。他們會比較消極地關心如何避免威權遺產會對社會造成分裂跟傷害,我個人則認為,將威權統治的遺產轉化成民主的資產,應該是比較積極的做法,也應該是新生民主政府處理歷史記憶的指導原則。可是我也知道,由於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歷史經驗和認同,要讓威權歷史成為民主教育的素材,事實上我們仍需克服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這並不容易,可是並非不可能。在此,我對這些工作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與各位分享,並請大家指教。

1)「轉型正義」的難題  

民主轉型之後,民主政府應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政府對人權的眾多侵犯,對無辜生命的凌虐、甚至屠殺?具體地說,對威權政府中發號施令的人,我們應如何處置?對主動從事或被動服從侵犯人權指令的人,我們應該如何處置?對主動去從事或是被動去服從侵犯人權的人,我們又應該如何去對待?甚至,對於許許多多在威權政體中工作,也因此而得利的政府官員、媒體負責人、學術界領導人,對這些人的態度和處理,經常成為新民主政府的難題。而另一方面,對受害者、對眾多遭受生命、自由和財產損失的人,我們又應如何加以補償?這些問題一般稱為「回溯正義」,或「轉型正義」。  

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千五百年的古雅典。我們知道,在雅典的民主政體中曾經出現兩次短暫的獨裁政權,在獨裁政權崩潰後,古雅典人都曾經溫和地處罰了獨裁政權的領導人和附庸者。轉型正義成為當今學術、文化界熱門的題目,主要是因為第三波民主化的刺激。在1980年代之後的這一波民主化中,亞洲、非洲、南美洲和東歐共產國家的許多威權獨裁政體相繼崩潰。由於這一波的民主化是人類歷史上個案最多、規模最大的民主化浪潮,如何處理威權遺產也成為許多國家共有的難題。  

為什麼轉型正義會成為一個難題呢?因為,第一,民主政治建立在某些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之上。這些價值和原則是文明社會的共同規範,任何法律、制度不能侵犯這些價值。我們不能說,某些行為雖然違反了這些價值或基本原則,可是在當時的制度和法律下是合法的,所以不必加以處罰。這是一個「惡法亦法」的立場,非常危險的立場。相信在座許多朋友應該都還記得當時我們多麼痛恨「集會遊行法」。第二,新生的民主政府如果不處理獨裁政權所犯的錯誤,它的合法性和支持度經常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在那些對人權的侵犯甚為普及、規模甚為龐大的國家中(如南非、阿根廷、瓜地馬拉、東歐等)。第三、一般人民對正義的要求與重視,其實也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這些要求如果沒有得到滿足,人民對政治、對民主都會採取比較犬儒、嘲諷的態度。這對民主社會並沒有什麼好處。更嚴重的是—稍後我們將會提到—,這種要求如果沒有得到滿足,以前的受害者經常會用相同的方式去迫害過去的加害者,甚至去報復。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  

可是另一方面,新生的民主政府經常是非常脆弱的。新民主政府經常無法確知軍隊、情治系統是不是接受它的指揮。這些足以影響政局安定的機構,剛好又是威權統治的重要基石。很多國家發現,要處理威權時期的錯誤,很難不追究到這些機構的領導人,這是一個很大的難題。除此之外,另一個更大的難題是:在這一波民主化中崩潰的威權體制大多曾經維持三、四十年,很多是二次大戰後成立的威權政體。在漫長的統治過程中,這些威權政體創造了不少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要去處理這些過去的遺產,經常會造成社會的緊張和分裂。特別是如果對威權統治的支持和反對,是以族群或種族為分野,如南非,要去處理這個問題就更容易挑起族群的對立與衝突。所以這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除了在政治上是個棘手的問題外,在道德上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威權統治不是獨裁者一個人的功業;他需要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幫助他。如果我們要追究侵犯人權的政治和道德責任,我們的界線何在?我們不可能像捷克哈維爾總統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發號施令的、服從的、支持的、甚至袖手旁觀的,都直接、間接支持了威權統治。這種道德反省無法作為政策的指導原則。但是,如果我們不畫出一個合理的、清楚的責任界線,那麼就會如波蘭一位民主政治思想領袖Adam Michnik所說的,報復懲罰一旦開始就無法停止。因為我們的界線不清楚。首先是昨日的舊政權中敵人,接著是昨日反對陣營中的戰友,然後就是今天為他們辯護的人。懲罰一旦開始,仇恨必然隨之而至。可是界線到底應該劃在哪一個階層、哪一個距離?  

Adam Michnik是目前廣受歐美學術界、思想界尊重的一個人物,他以前也是政治犯,後來擔任華勒沙團結工聯的智囊,他在團結工聯中負責編輯地下報紙,以前編地下報紙是非常辛苦的,許多女性同志都要把報紙藏在大衣裡面,到工廠去秘密分發。然而,波蘭的民主化來得太快,馬上就總統選舉,但是沒有一份報紙得到人民的信任,因此團結工聯的地下報紙忽然成為全國最暢銷的報紙。這份報紙的股票後來在歐洲上市,現在這些人每個都有幾百萬美元的身價。可是,Michnik卻放棄價值幾百萬美金的股票,因為他說,如果他手中有股票,那麼他寫社論的時候、當他編輯報紙內容的時候,他會擔心股價的波動影響他的收入,所以他放棄了。我們知道,波蘭不是富有的社會,反對派更窮,在一輩子都很窮的狀況下,突然來了幾百萬美金,他卻放棄了,他的品格得到西方社會很大的尊敬。這位先生幾年前曾經來過台灣,邀請單位覺得他只是一個報紙編輯,所以就沒有讓他與國內學術界及思想界人士分享他的經驗。實在可惜。  

除了追究責任的界線不容易劃分之外,和台灣特別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服從不義權威的道德責任。台灣的威權遺產和其他國家有一個最大的不同在於,在其他地區,雖然政府至終必須對人權的自發性侵犯負起縱容和包庇的責任,可是在很多國家,這些罪行中有相當的比例是低階層軍警人員的自發性作為。特別是南非,做出殘酷罪行的不只是政府的治安人員,甚至反對派ANC都經常殘害自己的同志和同胞。可是在台灣,除了少數幾個特例(如陳文成案和林家血案)外,對人權的侵犯是非常制度化的:由一定的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逮捕、審判、執行、監禁。我們現在知道:甚至政治犯在執行死刑後,屍體的相片都必須送到總統府備查。像其他地區那樣,情治系統隨便寄送郵包炸彈給反對者、隨意讓反對者失蹤的情況,在台灣並沒有發生。在台灣對人權的侵犯行為,大多是體制性的,來自於執行上級/體制的指令。這就碰到一個道德問題:服從一個錯誤的指令,道德責任在哪裡?  

從許多心理學的實驗中,我們知道:對一般人來說,明知道指令違反道德原則卻加以服從,是非常輕易、非常符合人性的行為。我們也知道,被動的服從和主動的配合,只有一線之隔,這都是人性的脆弱面。對人性的脆弱,我們要追究怎樣的責任?應不應該追究政治、法律、道德責任?在政府控制所有教育機構、媒體、生產事業的東歐共產國家中,制度性迫害的倫理問題顯得尤其迫切。雖然這是一個歷史反省和民主教育的重要面向,可是卻是不容易解決的道德難題。  

面對這個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兩難的情境,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國家透過明文約定(如南非、阿根廷和烏拉圭)或是暗含協議(如波蘭和匈牙利),豁免威權統治者的刑責。很多國家立法剝奪威權時期的高級官員一段期間的公民權和公職權;某些國家則起訴軍隊和情治系統的高層負責人。除了這些措施外,類似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是一個常被使用的妥協出路或配套措施,其主要精神是:在加害者完整交代其罪行的條件下,免除其刑責。雖然正義沒有獲得伸張,至少讓歷史真相得以大白、加害者得以懺悔、受害者得以安慰、後代得以記取教訓;同時更重要的,國家社會得以避免分裂。至目前為止,已經有將近二十個國家設立這樣的委員會,試圖在伸張正義和社會團結間,求取平衡。  

可是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顯示:大多數時候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許多加害者在公聽會上的表現,讓人覺得他們並沒有悔悟;而許多受害者不但沒有因真相大白而釋懷,他們的憤怒反而重新被點燃。舉個例子,一位因為支持黑人而太太和女兒被警察用郵包炸彈謀殺的白人說,他說,過去他痛恨的一直是「體制」,可是十二年後,他透過委員會的證言知道是誰殺了他太太和女兒後,他開始痛恨「人」,他說「我想有一天我會殺了他。」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委員會未能伸張正義,許多地區出現了模仿過去白人對待黑人的迫害行為、暴力行為。委員會結束運作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南非人認為,「真相和解委員會」讓南非人更憤怒、族群關係更惡化。真相不一定能帶來和解;但是我們也知道,沒有真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解。  

不論處理的方式是什麼,在許多新民主國家中,「轉型正義」都引起很大的關心和爭論。對侵犯人權者的懲罰法律,更是一個不斷在修改、妥協、反覆的過程。相對而言,台灣顯得比較平靜。至目前為止,台灣所做的除了建立紀念碑以外,是對受害者的補償,而且並不是很大方、合乎正義原則的補償。我們對死刑和失蹤的補償是台幣六百萬(美金18萬1千元),阿根廷則是美金20萬元,雖然這個國家的平均國民所得不到我們的三分之一,而且失蹤死亡人數超過我們十倍。至於財產的補償,由於我們在解除戒嚴的同時,訂立了國家安全法禁止對戒嚴時期的判決提出上訴,因而也封閉了歸還被沒收財產的可能性。我們知道,對受害者的補償是不可能正確估計的。我們要用多少錢補償妻子數十年的眼淚和思念?要用多少錢補償子女因此失去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有不同的人生,甚至因此而怨恨父親?可是甚至連歸還被沒收的財產這麼容易估算的補償,我們還是沒有比較積極的作為。許多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前對轉型正義的預防措施,大多是為加害者求取法律的免責權。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將目標放在阻絕受害者尋求補償。  

為什麼台灣和某些國家對轉型正義比較沈默?許多觀察民主轉型的學者都指出,決定一個國家會不會尋求轉型正義的主要因素,並不是法律或道德的考量,而是政治的考量:包括民主轉型的過程、轉型之後的權力平衡等。台灣之所以沒有完整地處理轉型正義,最大的原因應該是:台灣的民主轉型主要是在國民黨的安排下完成,而國民黨在民主轉型之後又繼續執政了十多年。在這種情況下,期待政府真誠地檢討威權統治的歷史、努力追查過去的錯誤、承認自己道德責任是不可能的。  

因此前總統李登輝先生1988年就職的時候,呼籲國人遺忘過去「向前看」。兩年之後,李總統才公開說,他兩年前忘掉過去「向前看」的呼籲引起許多朋友對他的指責。因此,他開始認真對待過去的歷史,而有228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成立、調查報告的出版、以及隨後的補償條例等等。整套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都在國民黨執政、並且在立法院佔多數的情況下規劃完成。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們一直沒有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誰應該負起對人權侵犯的政治和道德責任?到底確實有多少人、在什麼情況下受到什麼樣的傷害?這種種問題,我們都沒有認真地加以釐清和回答。因此也讓台灣對轉型正義的處理具備一個大多數國家所沒有的特色:我們有數以萬計的受害者,可是卻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沒有人需要負責。  

不只政府,台灣社會本身對歷史正義的問題似乎也並不是很關心。這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是,威權統治時期剛好也是台灣經濟發展最快速、政府施政表現最好的時期。而和其他地區的威權統治比較,台灣對人權侵犯的規模也小得多。這使得大多數人對過去的記憶,比較不是政治壓制,而是經濟繁榮。除此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某些研究民主轉型的學者指出的,「壓迫的時刻」的重要作用。如果大規模的政治壓迫距離民主轉型的時間比較久遠,轉型正義的問題就比較好處理。時間的久遠使得人們的記憶較為模糊,而且引起的情感反應和道德憤怒都比較淡薄。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從1949年開始計算)至少有六千五百件對人權的侵犯事件,其中85%是發生在1970年之前(距離民主轉型近二十年)。這個情況和東歐有些類似:在威權統治的末期,政治壓制主要是心理的、而非身體的;壓制的方式主要是對媒體、教育機構、和社團的控制,而非藉由恐怖和暴力。這個因素同樣使得東歐許多新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的要求比較不那麼強烈。  

雖然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處理不是很熱心,可是我們仍然必須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因為,民主體制雖然需要某些社會、經濟條件的支持,可是我認為,民主體制最終仍需要一般公民對民主核心價值的信奉才得以鞏固。歷史正義在這裡扮演重要的角色。

2)民主的資產  

歷史正義的對民主教育的重要功能,是許多歐美學者在討論轉型正義的時候比較忽略的面向。民主政治似乎是今日世界的主流趨勢,可是並非不可逆轉。近代世界許多國家,不只拉丁美洲,甚至具有高度文化、高度教育水準的西歐,都曾經發生民主政體崩潰回到威權統治的案例。民主政體依賴什麼得以鞏固?政治學者可能會列舉許多條件和因素。可是我認為,最終的決定因素,還是公民維護民主體制的信念和決心。  

我們如何培養這樣的民主公民?如何讓公民體認到民主的可貴?如何培養為民主奮鬥的公民。我認為(雖然我沒辦法證明):威權統治對人性和人心的殘害歷史,是最有效的民主教育的素材。讓後來的世代知道:在威權統治下,公民如何地恐懼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心理如何地被扭曲而互不信任、知識如何被教條取代、心靈如何被禁錮、同胞又是如何凌虐自己的同胞,而更重要的,這一切為何發生?這些種種的真相和反省,才是培養民主公民的最重要教材。要讓民主的價值深植人心,最有效的方式或許不是在教科書中列入民主的原則,而是顯示「不民主」對人性可能造成的傷害。  

可是為什麼民主教材最好是「我們自己」的歷史記憶?為什麼不能用別人的歷史記憶?畢竟,二十世紀是人類史上最殘暴的世紀。可以警惕後代的歷史教材,國外的例子更為豐富,而且也更為殘暴、更為震撼。任何人,不需要是猶太人,只要是人,當他站在集中營的煤氣室中、焚化爐之前,任何人都會受到強烈的震撼。為什麼民主教材必須是自己的歷史記憶?其他社會所發生的殘暴,不是也經常能刺激我們反省嗎?而且更能避免社會分裂。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希望避開「認同」的問題。我們知道,歷史記憶是民族認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史在近幾年成為知識文化界和教育界的熱門題材。可是由於台灣民眾的民族認同並沒有共識,所以,我的討論將不從認同的角度出發。相反的,我認為在現階段,我們如果要讓過去這段歷史記憶發揮民主教育的功效,我們必須避免從某一種特定認同的角度(不論是台灣或中國)、避免用某一種特定族群語言,來處理這段歷史記憶。  

為什麼歷史記憶必須是自己的,而不是其他社會的?我的想法是:因為一個政治社區基本上也是一個情感和道德的社區。雖然一個政治社區依靠經濟活動和政治權威來支撐,可是卻同時也透過社區成員之間的情感、以及對它產生的道德責任來凝固,來解決共同的難題。有人可能會自認為是宇宙人,眼中沒有民族、國家之別,他服膺普世的價值,什麼地方有需要他就去什麼地方服務(如史懷哲),什麼地方有不義他就去什麼地方戰鬥(如詩人拜倫)。  

可是一般人只對他自己的政治社區有比較強烈的情感和道德聯繫。這個聯繫有些人比較強,有些人比較弱;然而是普遍存在的,雖然很多人並不自知。舉例來說,殷海光先生一直自認為是一個理性的自由個人主義者。在他眼中沒有民族、國家,而只有自由的個人、尊嚴的、理性的個人。他即將過世的時候,徐復觀先生去看他,向他說:如果我們沒有民族觀念、不愛我們的國家,那我們何必這麼辛苦?殷海光沈默不語。  

徐復觀的意思是說,民族認同並不是什麼洪水猛獸,不是台灣一些主流媒體說的什麼意識形態;反而是因為有這樣的認同,我們才無恨無悔的為它工作、希望看到它自由民主。民族認同和自由主義並沒有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  

可是我要從相反的角度來談:因為我們和政治社區的其他成員的情感聯繫和道德責任,使我們對他們的作為有更大的責任,他們的作為也對我們有更大的影響和震撼。認知我們自己的政治領袖曾經如何剝奪我們的生命和自由,我們的同胞曾經如何凌虐自己的同胞,這些來自自己社區的歷史記憶,和去電影院看電影不同,具有完全不同的效果。抽象的民主原則如果能透過自己社區的歷史記憶,將會更震撼、更具有生命力、更深植人心。  

可是我們也知道,歷史記憶經常是主觀的、選擇性的。許多國家不同的族群、甚至不同的階級,對相同的歷史事件和政治領袖,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評價。要讓威權時期的歷史記憶成為民主的資產,我們仍然需要克服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這並不容易,可是並不是不可能。  

一個最重要的指導原則當然是,不用特定族群的語言來論述這段歷史。同時,我們可以強調不同族群在威權統治下的共同面,降低它的歧異面。雖然在228以及接續的白色恐怖中,族群因素多少有些作用,可是最主要的原因仍然是政治權力的濫用。威權統治對人民的傷害基本上是「族群盲目」的,沒有族群的差別。我們知道,白色恐怖時期的受害者中大約有40%是外省人,這遠遠超過外省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如果不計228事件,那麼外省人因威權統治所受的苦,並不比本省人為輕。而且,在威權統治的過程中,兩個族群的人也曾經合作挑戰不民主的體制。這是自由中國組黨運動的歷史回憶中,最重要的啟示之一。  

「為什麼它會發生?誰應該負責?」這是我們將歷史正義轉化為民主資產的時候,永遠無法迴避的問題。因為台灣對人權的侵犯是高度制度化的(政治學上稱為「行政暴行」),要追究最終的政治和道德責任並不困難。可是由於族群和政黨的分野,我們一直迴避這個問題。因為我們迴避這個問題,所以民間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顯得曖昧和分裂。台灣的「民主先生」自稱是蔣經國學校的學生;我對蔣經國在民主改革中的地位的重新檢討,也引起非常極端的反應,而這些眾多的反應也主要(非全然)是以族群背景和政黨為分界。  

對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追究,瓜地馬拉的作法或許可以提供參考。瓜地馬拉在民主轉型之後,成立「歷史釐清委員會」,不到五年的時間內造訪了兩千多個社區、訪問兩萬多人、收集七千多個證言、閱讀所有的官方的紀錄,並且於1999年出版總結報告書《對沈默的記憶》(Memoria del Silencio)。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報告可能最有名,可是瓜地馬拉的報告卻最有啟發性。它有幾個其他國家同類報告所沒有的特點值得我們參考。  

除了詳細記載政府侵犯人權的罪行之外,第一,它提出一個整合、一致的歷史的結構性解釋。在解釋「它為什麼發生」的時候,報告書論述了極度不平均的財富分配如何導致社會的兩極化、反對派的訴諸武力、甚至冷戰時期美國和古巴勢力介入的影響等。可是,第二,它也不迴避政治和道德責任的追究。例如,雖然它指出反對派的激進化是造成恐怖統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可是同時也指出:反對派的武力其實微小到政府無需使用如此殘酷的鎮壓方式、甚至無辜的小孩和婦女都不能倖免於屠殺。因此,威權政府不能免除這項道德責任。第三,報告書談到加害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的時候,都不指名道姓,一律以「執政當局」(State)來稱呼。一方面固然是因為族繁不及備載,前後有太多獨裁者,另一方面也有避免社會分裂的企圖。所以基本上,這是一個平衡的、中肯的、以反省和教育為目標的報告。所以報告中呼籲,政府當局提供經費印刷和翻譯,讓這份報告普遍流傳:「我們將這份報告交到每一位瓜地馬拉人的手中,每一位男人和女人,昨日的和今日的。藉以期待未來的世代可以知曉,他們的人民曾經承擔過的苦難和悲劇。希望這份報告所提供的教訓,能幫助我們考慮、聆聽、並理解別人,幫助我們創造性地在和平中生活。」  

將近二十年了,我們台灣還沒有出現類似這樣可以總結威權遺產,將它轉化成民主資產的報告書。我們仍然深受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所困擾。期待不久之後,台灣也會出現得以讓不同族群、或不同認同的公民,都可以同時接受的威權歷史記憶,做為台灣民主的滋養。

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楊長鎮〕

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

楊長鎮

前言
本文的目標在嘗試說明推動台灣政治轉型之為雙重轉型之特殊性,並由此說明台灣轉型正義工程之困境,同時,也從雙重轉型的角度初步建議這些工程的涵蓋範疇,最後希望能指出可能的方案,也就是藉由憲政改革而完成雙重政治轉型,實踐屬於台灣的轉型正義。

最近,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課題開始有較多的討論,學者們或輿論人士基本上對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在此課題上的表現給予負面的評價。這些評論本身當然構成公民參與的重要性,但它一方面似乎因為聚焦「正義」二字而誤解了「轉型正義」在侷限中的策略思考的特殊意義與重要性,同時也可能過度暗示了「執政者」在政治結構中的主觀能動性,從而忽略了政治轉型和轉型正義都不只是依於主體計畫的「工程」,而有其歷史的和結構的相對客觀因素制約。我們希望檢視這些因素的梗概,以便讓屬於可操作「工程」的角色與空間更為清楚。

進一步,我們也懷疑論者對台灣轉型正義課題的理解可能受限於其他國家一般經驗,而未重視到或發現到我們的轉型可能並非單純的民主轉型,從而未注意到,我們的政治轉型可能尚在進行中,而非完成了近二十年[1]。在這裡,我們將指出,因為台灣的政治轉型同時牽涉到相互交錯的民主轉型和去殖民轉型,或者,政制的轉型與國家(主體)的轉型,這構成了我們的轉型正義特殊條件。

轉型正義的一般經驗探討

「Transitional Justice轉型正義」的語源難考,根據The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Macmillan Reference USA, 2004)指出,此語至遲在1992年由Neil Kritz編的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一書中已經成為學術名詞。所以,幾乎還是一個嶄新的概念。

顧名思義,「轉型正義」包含了「轉型」和「正義」這兩大概念。在政治學裡,「轉型」一般指涉的是「政治轉型」,或者說,就是「政制轉型」,主要被用來指涉前威權、獨裁等非民主體制國家轉變為民主體制的過程和現象。在「轉型正義」這個提法的脈絡裡,「轉型」則未必只針對政治體制的變遷,往往還可以包括從衝突、戰爭狀態進入到相對穩定或和平狀態(如盧安達的種族衝突)。而許多時候,「轉型」也可能同時包括這兩個面向。

而此處的「正義」主要是有針對性的,尤其是指對於轉型前一時期的狀態下的犯罪、不義行為的矯正,這可以包括真相發掘、責任追究和相關連的個案及國家整體的彌補措施。此時,正義的界定,常需要依據國際法原則,甚至國際組織的介入,以便在新政治體制未穩定的狀況下獲得正義的「客觀」基礎,建立轉型正義作為的正當性,特別是在罪行的認定和懲罰時。尤其某些國家的政治轉型過程複雜,對抗的雙方,甚至被壓迫者之間,已經形成錯綜的冤冤相報關係,宗教或外力的介入乃成為被依賴的方式。

至於具體的實踐方面,從許多國家實務經驗歸納來看,轉型正義工程大概可以包含以下諸行事:

一、舉發不義:包括人與事。依據國際法或國內法(刑事法或人權法)。
二、重建真相:歷史研究、受難者口述歷史、法醫學調查乃至司法調查。
三、責任追究:直接和間接罪行者的確認與懲罰。
四、對受害者的彌補措施:財產的補償和賠償,物質的或身心的。
五、歷史事件與受難者的表彰:平反、追念以至褒揚,也可能包括促使加害者的致歉和悔過。
六、制度和機構改造:尤其針對前政權的各種形式國家暴力機制。這類工程也可能以「向前看」的方式建立前瞻性制度以避免不義的再臨,如制訂新的憲法等。
七、和解措施:以不犧牲正義為前提,包括特赦、共同重建歷史,和受難者的交流活動等。
具體做法反射出一些問題本質。基本上我門可以看出,多數國家的轉型正義問題是以傳統人權議題為中心,如生命權、財產權和各種自由權。也就是說,是以個人主義社會為想像的人權狀態。而其政治(制)轉型則相應地是以解除人權壓迫體制為核心,希望建立或重建民主自由體制。[2]
每一個國家的政治特質和轉型方式,都影響著其轉型正義的實踐方式和實現的深度與廣度。轉型正義工程的動力往往來自推動政治轉型的某些政治力,同時也包括受難者及其親屬。對後者而言,轉型正義是政治轉型的成果,對前者而言,轉型正義卻往往是政治轉型的過程,也是轉型期政治(角力)的一部份。相對地,前一時期政治體制的當權者及其跟隨者或既得利益者,則往往是轉型正義工程的顯性阻力或隱性的抵制者。如果採取局外的觀點,我們就會發覺,轉型正義畢竟牽涉的是一個社會內不同政治立場之間,對於過去政治正當性詮釋的對話和協商,應因此而成為新體制建構的一部份。當我們以受難者為中心的觀點來檢驗,極可能譴責這樣的政治交易或策略運用犧牲了「真正的」正義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理應有普遍性的正義,在不同的政治轉型國家有極不一樣的實踐方式。在拉美國家,真相發掘Truth Seeking成為主流和正義的核心,國家暴力故事的敘說成為建立新政治認同的主要部份,充滿浪漫的象徵色彩,轉型正義建立的國家美學成為國民共同的宗教式的救贖。在中東歐國家,從二戰後的去納粹化到「蘇東波」轉型,真相一直離不開究責,正義則離不開懲罰。不僅獨裁者被審判,前極權體制的決策和參與者被要求離開公部門,甚至某些民間部門。正義是以「淨化」的方式而得到實踐。南非的方案在宗教色彩下其實包容了妥協色彩,以寬恕換取真相,以真相換取救贖。擔綱「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屠圖主教明確指出紐倫堡典範的轉移,開啟了一個被許多國家援用的模式。至於國際社會「外力」主導的南斯拉夫和盧安達,則在民主體制未及建立下,國際刑事審判成為民主建構和國家重構的一部份奠基,先正義、後轉型的特殊景觀。


台灣政治的雙重轉型

從大部分轉型正義國家的經驗來看,其相應的政治轉型性質主要都是民主轉型,也就是由獨裁或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自由體制,而這樣的轉型似乎也就是一般所謂「政治轉型」所欲探討或指涉的範圍。在這個典範中,轉型政治下的體制認同或憲法認同(constitutional identity) 或許有待人民共同重新打造,但其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基本上並未構成問題。也就是說,政治轉型可以從政黨輪替、改革到革命拉出光譜,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涉及政權(regime)的變動,舊政權可能被推翻,但這個推翻過程仍可以國家(state)之名建立正當性,基本上國家的主體並未因而發生變遷。本文認為,我們必須思考台灣的政治轉型是否與這些經驗相類,或是否可以為這樣的典範所涵蓋。

一般分析台灣戰後統治的政治學研究,通常成同意將國民黨政權對台灣的統治定位為「威權統治」。或者,進一步將這個威權統治集團的在地形成或權力基礎,以「威權扈從」的概念加以討論。和一般第三世界威權--扈從體制形成的同一水平面的內外圈關係或網狀關係不同的是,台灣戰後「威權扈從」體制主要是指涉上層中央的外來統治者,透過制度或制度外利益的交換,建立以地方派系、「黑金」為主的在地政治支持力量。以幾何的描繪,也就是建立上下垂直的威權與扈從關係;雖然在政治轉型過程中,這樣的垂直關係有逐漸發展為複雜的網狀關係的傾向。這種垂直結構說明了外來威權不同於在地(或本土)威權的特殊性所在。在地威權和其扈從者間較接近一種共生的互利關係,而外來威權則和本地扈從形成較接近寄生的支配關係。

政治經濟上垂直的威權扈從結構說明了外來統治的特殊性。在制度部門,戰後威權統治則以大中國認同建立其支配的合法性,也就是以全中國的合法代理人身分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實行統治權。因為「國家」大於台灣,因此,台灣的民主也就只能是地方自治性質,而不具有國家主權實踐的性質。而國家的「民主」則以萬年國會和一九四七年憲法為法統,成為無從挑戰的化石狀態,以維持國民黨的永續統治。這樣,「國家」和「台灣」一方面是上下關係,一分面也是外在關係,從而讓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成為一種殖民支配。
國家主體外在於台灣的統治合法性除了以形式的「法治」理由外,文化政策上的教化是必要不可分割的配套。本土成為「鄉土」,鄉土則以大陸為「源流」,本土文化或本土族群文化以「地方」的地位圍饒在「中華文化」的周邊或底層,一方面透露了前近代的封建關係,另方面則有強烈的殖民式壓抑。以國語政策為例,表面上是為了多語群國家內部溝通的技術性需要,但實質上則建立了「國語」的高文化地位,貶低不同語系族群母語為「方言」,並將之隔離於公共領域和知識部門之外,足見,「國語」的統一在象徵上的需要遠遠超出功能上的需要,而成為高度歧視性的「文化隔離主義」政策。經由一連串歧視性差別待遇的中國化政策,台灣從日本帝國殖民地「淨化」為「祖國的殖民」。
文化政策上的殖民教化直支持了大中國法統支配的正當性,而大中國法統支配則成為威權統治合法性的護身符。也就是說,「殖民」和「威權」這兩個統治質性在台灣其實是一體兩面的。既然如此,對人權構成迫害,對民主自由構成剝奪的威權統治之轉型,就不可能不牽涉到關於去殖民的轉型問題,也就是說,政權的更替和(國家)認同主體的更替勢將混雜為一。

就民主化轉型而言,從解嚴、國會全面改選、總統民(直)選到多次修憲,一般的理解認為,這是結束戒嚴或動員戡亂的非常體制,回歸到憲政民主的一般體制。也就是說,認為台灣已經完成民主轉型,而成為憲政民主的自由國家,台灣人民也成為自由、自主的人民。這個想像最多只能承認過去的體制是威權統治,而不會承認是外來或殖民統治。其實,這也就是馬英九所以再三強調的要「行憲」而非「憲改」的理由所在。對馬英九或國民黨而言,界定轉型已經完成,就可以拒絕國家主體變動的轉型課題,而將台灣的轉型技術化為政黨輪替。

民主轉型的典範在此遇到一個困境,就是國家(認同)主體的不在場。中華民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甚至有人認為憲法增條文在許多層面已經構成憲法基本秩序變動,已是準制憲狀態。但無論如何,憲法前言和增修條文都明白將台灣地區化,成為「具有統治高權的地方」的怪異狀態。這種剝奪人民認同選擇,同時將台灣定位為地區的「民主體制」,其實仍然將台灣置於大中國的國家主體陰影下,在此憲法體制下行使民主自由權利的全體公民竟可能不等於全體人民(主權者)!另一方面,事實上的中國(大陸)卻又被準外國化,主權具體行使者仍是台灣2300萬人民,(大)中國主權在功能上是不存在的。

為了解決這個困境,本文採取或提出「雙重轉型」的立場,也就是說,在傳統人權觀點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基本上已經透過政治(制)轉型得到實現。但因為這樣的民主被限定在內部,而無法對外行使集體的權力,表示其作為一完整國家的人格,所以這樣的民主仍然是有限的民主,無法決定共同的命運。當國家主體和全體公民社區的認同不一致,就有可能因為國家主體的因素,讓台灣以中國的一部份的理由,再度淪入殖民或殖民威權統治下。同樣重要的是,這樣的認同混亂或國家主體不能自決情況下,也讓基於國家認同的人民的文化權行使繼續被壓抑或產生衝突,從第三代人權的角度而言,我們的民主自由將因為去殖民轉型的未完成而未能真正完整實現。


雙重轉型的正義工程課題
在引入「雙重轉型」的概念後,我們認為台灣政治轉型尚未完成,也因此,轉型正義工程不易推動,且其具體工程涵蓋範疇也可能較其他國家經驗為廣而複雜。以下,我們將先從民主轉型角度,以傳統人權觀點檢視可能的轉型正義課題,其後,再從去殖民轉型角度,以第三代人權觀點檢視新興的轉型正義可能議題。

民主轉型的正義課題:

一、 關於言論自由:威權時期從警總到新聞局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對人民新聞、出版等言論自由範疇進行的檢查、查禁、管制等箝制。對這些人權迫害應由新聞局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清查、盤點,提出包括管制業務範圍、相關法令、決策過程和受侵權案件與當事人等之完整報告。其具體事件如報禁、黨外雜誌查禁、禁書、禁歌及廣電法的「方言」歧視與管制等。
二、 關於集會結社自由:威權時其對自由集會結社權之限制,如黨禁、集會之鎮壓和社團管制及介入等。解嚴後的集會遊行法和人民團體組織法仍在國民黨執政主導下立法,以核准制文原則,充滿管制主義色彩,有待根本調整。
三、 關於生命權和人身自由: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等。除應修訂國家安全法,還給當事人上訴權,並應建立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另如重大政治命案如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應專案重起調查真相繼續追訴,如江南案則應提出再審。
四、 關於服公職權:人二、忠誠調查等思想監控造成人民職涯的限制壓迫,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調查局等提出完整報告。
五、 關於宗教自由:如一貫道、耶和華見證人和錫安教會等宗教組織、人員受監控、壓迫等情事,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提出報告。
六、 關於遷徙自由:如海外黑名單等壓迫事件應由內政部及其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會同提出調報告。
七、 關於財產權:戰後非法接收或國防單位侵占人民財產,應由國產局、地政主管單位會同提出調查報告。
八、 關於侵占公共資產(源):國民黨及其隨附組織欽案之公產及人民財產,黨公職年資併計及軍公教不合理待遇(如免稅或待遇不公)等之檢討處理。
關於後殖民轉型可能牽涉到的轉型正義課題,我們嘗試整理如下:

一、 關於文化權:如去本土化教育、國語政策和原住民母語聖經查禁等壓迫政策或事件,造成兒童之成長扭曲、認同歧視、母語流失等。
二、 關於原住民民族權:原住民傳統領域權及其土地權自日據以來之國家化侵奪,及原住民民族自治權之剝奪等,是漢人國家對原住民族之去殖民轉型課題。
三、 關於結構性族群歧視:以公職考試之省籍名額規劃或其他非制度方式,造成軍公教等公部門之族群不平衡現象,或特定民間部門有顯著族群不均衡現象。其事實應予完整調查,其現象應予適當處理調整。
四、 關於認同權:對國家主體之界定與認同如何建立合理的處理方式?認同衝突之現象應如何以制度和非制度手段合理協調?
以上第四點為一複雜課題,並將強烈牽動到族群關係。當我們以去殖民轉型為典範而檢視轉型正義,勢將牽涉到對國家主體界定和認同的衝突問題。這也將牽連出一連串的轉型正義工程選擇。例如,當我們以台灣為國家主體時,我們對效忠將產生和大中國主體認同完全不同的思考,整套的國家符號象徵體系如國號、國旗、國歌、國徽、榮典等等都可能要跟著變動調整;對國家的過去記憶,例如誰是國家的英雄、忠烈祠該祭祀的對象、應該要過的紀念日等等,也要重新打造;關於國家的一切知識體系也都可能完全要抽換。


族群關係、國家認同與轉型正義:困境與可能
從第一節的討論,我們已經看到轉型正義的不同類型或典範,不僅反映出地區歷史文化的特質,也關連著轉型過程的政治特質。當推動新體制的一方是政治優勢者(如盟軍之於納粹,如西德之於東德,如歐盟的介入之於東歐),正義實踐的標準可能較高,對不義的追究與懲罰更有貫徹的條件。較為單純的正義實踐似乎也較能反映至轉型政治的合理性。相較之下,屠圖主教在《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中明白說出後種族隔離主義南非的正義條件:不像紐倫堡大審,事畢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南非衝突的雙方最終還要在同一塊土地上一起生活。因此,屠圖主教指出了轉型期正義的重要面向:未來。如果轉型正義只需要處理過去的不義,那麼單純的司法程序也許是最理想的方式。但轉型正義不但面向過去,也面向未來。它不但要關注過去的不義,也要面對受到過去的羈絆的、作為衝突歷史之產物的現在的不同人群,和想像並實現這群人共同的未來。[3]

我們在前一節裡嘗試開展了台灣轉型正義的兩大類課題。但正如同我們認為過去的威權統治與殖民統治是不可切割的整體,隨之,其轉型和轉型正義問題也將難以區別處理。對威權政府的獨裁強人或參與者、隨附者的責任追究,將不僅被認為是基於人權罪行的追究,而是牽連著對於(在去殖民轉型向度裡的)族群關係的暗示或挑釁。這也就是在民進黨執政過程中被某些人士批判為「悲情的政治」、「仇恨的政治」原因。對於殖民、後殖民的批判和轉型企圖極可能是以被認為所謂「撕裂族群」或「去中國化」的語言所表達的。也就是說,基於歷史經驗的特殊性,轉型正義在台灣已經無可避免成為族群關係議題,從而也就是一個被外力威脅的國家的內部團結和民主鞏固或深化問題。如果我們要展望一個新興民主國家的誕生,就不可能對於佔國民人口相當比例的族群的處境和認同態度有所尊重,而無法單純以「遷占者政權」視之。

當然,民主轉型的機遇和方式,也決定了轉型正義的可能處理程度或方式。台灣的民主轉型是在野抗爭壓力和執政者轉進、調整下的互動產物,其衝突性相對不大,付出的代價相對不多,「朝野互動」關係的思考甚至可能多於(或不少於)「轉型挑戰」的思考。以仿正常民主國家政黨輪替形式所呈現的轉型,姑毋論其對國家主體的挑戰程度不大,甚至對前政權的正當性都無基本否定的社會動能或認知圖像。因此,民進黨的執政並非完全以政治轉型的姿態取得。如果其於民主選舉中獲得執政的正當性聲稱和政治轉型並無高度關聯,則其執政也就不可能是轉型正義的捷徑。
以上我們看到了「歷史」對台灣轉型正義的侷限,也看到「未來」對台灣轉型正義的制約。那麼我們的可能在哪裡?從轉型到正義之間,我們面對的是轉形期的政治。我們將如何推進這個轉型過程,依賴我們對轉型期政治的參與方式。初步來看,我們的優勢是已經建立基本的民主制度,在這個制度軌道上,族群之間或公民之間的互動已經有建設性的規範可循,關於正義的協商也將可在制度規範下,而非不確定的純政治力互動下進行。我們認為,最高的民主形式將是憲法,一部屬於人民彼此共同約訂的契約。台灣的去殖民轉型應該先尋求建立內在於台灣2300萬人民的主權,使族群間的正義協商具有民主制度下的可管理性。為了儘可能降低制憲本身成為族群關係緊張議題,我們認為應該考慮建立或接納憲法演化或階段性演進的思考,也就是採取這樣的策略:在形式上可以從中華民國憲法演化為台灣憲法,在國家主體上也容許從中國主體到台灣主體之間的「演進的關係」。也就是說,憲法的協商已經成為關於轉型正義的協商的一環,牽涉到族群尊嚴的承認和關係安排,它是轉型的動力,也是轉型的結果。

最後,我們嘗試為我們的轉型正義觀下一點註腳:面對自我過去的勇氣和對共同未來救贖的期盼,可能是轉型正義工程的主體所在。


[1] 吳乃德先生在《轉型正義與歷史記憶》中即採此立場,以解嚴作為轉型的基礎時點。
[2] Neil Kritz ed.,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1992
[3] Ruti G. Teitel, 鄭純宜譯,《變遷中的正義》,2001,台北,商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