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8

5月18日『台灣民主深化的障礙』學術座談會

『台灣民主深化的障礙』學術座談會
會議紀錄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A3室
日期:2007年05月18日(星期五) 上午10:00 ~ 12:20
主持人:蔡丁貴會長
與談人:
陳春生教授(台大國發所榮譽教授)
陳延輝教授(台師大政研所教授)
陳順珍先生(台北市議會顧問)
李酉潭教授(政大中山所副教授)
鄒麗泳小姐(資深媒體工作者)
(以與談順序排列)


發表人:
陳春生教授(台大國發所榮譽教授)
陳延輝教授(台師大政研所教授)
吳烟村教授(政大中山所榮譽教授)
陳順珍先生(台北市議會顧問)
李酉潭教授(政大中山所副教授)
曾建元教授(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鄒麗泳小姐(資深媒體工作者)


會議記錄:

主持人:

我們這個座談會最主要的是把這些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比較有系統的整理,來看台灣未來在民主深化上所受到的障礙‧關於與談人所提到的諸如主權、黑金與憲改等問題,我們認為都是在未來台灣民主深化上需要立即處理的‧

陳春生:

  我的題目是「台灣主權與人民自決權」,我分兩部分來說明,一個是關於台灣主權的問題,另一個則是台灣人民到底有沒有權來行使自決權‧很多人誤以為主權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權、物權,但其實主權是很空洞的名詞‧換言之,他們把有精神作用的政治上的「權力」(power)誤解為法律上的「權利」(right)‧Power是一種抽象的東西,它的性質其實是與「權威」(authority)、人格(personality)一樣的,都是抽象而難解釋的‧但是大英百科全書中有很清楚的說明,認為主權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Sovereignty is the power to make or change the law)‧法律適用於某個時間或是某個地方‧而人民可以行使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權才叫做「主權在民」‧蔣經國先生解除戒嚴及李登輝先生的憲政改造,奠定台灣民主化的基礎,其功勞是不可抹滅的‧
  下面我想要強調的是關於發生在台灣與中國之間主權爭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似乎將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視作是沒有主權的「物品」,而其實台灣的主權並非為中國所有‧細節在此不贅述,但我所要講的是國民政府來台灣其實是一種軍事佔領,而軍事佔領應該要有其終結的時間,但是從蔣介石、蔣經國到解嚴之前台灣人民的人權都被蹂躪與忽視‧因此以往透過沒有改選的國民大會代表來選舉總統,政府沒有民意的基礎‧
  1954年12月2日美國與臺灣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已經解除,而換得是「臺灣關係法」‧美國在「臺灣關係法」已「立法承認」臺灣是事實存在的國家,臺灣每年單獨享有二萬名移民配額,這顯示美國視臺灣與中國為對等的政治實體,與中國無涉。所以美國根本不承認台灣主權是屬於中國的,而在國際法上也沒有任何一個條約規定表示戰後的台灣是屬於中國‧我們要如何來看中華民國在台灣、蔣中正的政權?從中華民國憲法來看蔣中正的「復行視事」,其實是毫無根據的,他發動國民黨的機器去宣傳支持的力量,建立的是流亡政權,但並未取得臺灣主權‧
  依國際人權法,臺灣人民享有自決權,李登輝先生把憲法的臨時條款廢除,使得老國民代表以及不改選的立法委員能夠改選,這就是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的一環‧而由一黨專制到現在的政黨政治也是臺灣內部政治演變的結果,因此不一定是要公民投票才叫做自決,公民選舉總統也是人民參與自決的行動‧我們希望鳥籠公投法可以修正,目前立法院的生態還是反對民主深化佔多數‧但是這股「人民自決」的思潮不是任何個人、團體、政黨或國家所能阻擋的。而林義雄先生要以苦行來表達希望政府能夠改正鳥籠公投法,我們對於這樣的行動應該要給予支持‧
要民主深化應該要改善人民的間接民主,確實如此,現在立法院的亂象是民主的病態,我們如果要治療應該是用更民主的人民公投方法來治療它,所以公投法的修訂以及政黨法的制定,甚至於最高層憲法體系的制定,是我們當前最重要的課題。因此剛剛提到林義雄的行動應該是要給予熱烈支持的。

陳延輝:

  台灣自1920年代起,在日本統治下的大正民主時代已經開啟了民主政治的序幕。到了1935年台灣人向殖民統治者的日本政府爭取到選舉地方民意代表的機會,有一半的州議員能夠普選出來。1946年間的台灣地方性鄉鎮、縣市和省參議會的間接選舉,選舉人與被選舉人都在秩序井然下完成投票,可見台灣人對於民主選舉是訓練有素的。這也是日本人的民主素養教育,留在台灣的重要資產。但是1949年蔣介石政權遷移到台北來之後,整個情勢便有很大的不同。那時候二二八事件把台灣的精英幾乎全部屠殺殆盡,之後許多只有利害關係的政客便趁虛而入。到今天為止,這些為自己而不顧地方利益的派系與黑金人物,還是牢牢控制著地方上的政治,因此埋下了今天台灣地方政治轉型困難的原因之一。
轉型正義論壇最終的目的便是去制定法案,以處理包括戒嚴時期與解嚴後國民黨那些不公不義的財產與冤屈。所以在此呼籲有關單位能夠通過「國家正義轉型法」。之所以提出這個看法是因為政治轉型並非是短期的事,也不是將黨產討回來便結束了!1945年日本人離開台灣,但是到今日還是有許多不公不義的事情在進行著;許多公益團體有的是在日本時代就已經成立了,它開始是為保護經濟上弱勢的農民、漁民、工人或消費者而存在的。但是例如最近要通過的農會法的修正,便是黑金政治的一環。假如我們有相關法律的話,便可以提出檢舉而不讓它通過。
又如中央銀行的英文名稱後面加上of China,有人與曾中央銀行的總裁討論,是否能夠將of china從英文的名稱上拿掉。但是總裁覺得很為難‧但我們如果有「國家正義轉型法」,因為有了法律作依據的話,那麼許多層出不窮的事件便可以獲得解決。自從1987年解嚴到現在2007年,中間歷經過政黨輪替,而現在才再開始談轉型正義,我認為已經延遲許久時日了‧希望經過今天論壇的討論能夠制定一個法律,這樣之後處理那些不公不義的事,因此有法可循‧

陳順珍:

  如果要說台灣民主,那麼可以保護台灣人民生命財產的才叫做民主‧要如何實現民主到底困難在哪裡?而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候選人的產生透過政黨的提名而產生扭曲,造成民主社會中一種混亂‧所以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如果在政黨提名本身作一個徹底的解決,我相信對台灣民主的實施和深化必然有個莫大的幫助‧
民國七十二年時我發現到國民黨黑金提名的制度,其實是很難打破的,而很不幸的是,在1986年醞釀成立民進黨時,其實人民團體的申請是很難通過的,因此民進黨的黨章以及黨綱的出現其中很大部分是參考國民黨的,當時便有許多黨綱的起草人為這現象感到困擾。到現在為止民進黨與國民黨在政黨提名候選人提名的部分似乎都有些許的困擾‧今天的聯合報也用三大版的版面去大幅報導關於提名制度的問題,但是我們要如何用法治的社會去保護人民的財產,變得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聯合報提到的論點是民進黨它放棄中間選民,而這樣會導致選舉失敗。
但是事實而論,在政治學上,有一個是運用社會心理學的講法,那就是團體盲思。傳統的民主文化要擺脫過去的影響是一個很艱苦的過程。因此這兩大黨或多或少都有受到團體盲思的影響‧而以總統的提名來說,國民黨中常會於五月二日無異議通過提名馬英九為總統候選人,正待六月下旬的十七全會正式定案。事實上馬英九在二月檢察官用貪污罪起訴之時,第二天便提出要選2008年總統的選舉‧但是那時其實只有大概吳伯雄幾個人幾經商議之後,馬英九由原本辭職的決定便改為要選總統,由此可見,國民黨的提名制度是由上而下的,這樣的情形當然會造成團體的盲思‧
  美國學者提出團體盲思的發展過程包括下列三個癥候,第一、決策者組成一個同質化的團體,不同的聲音逐漸消失;第二、組織出現結構性的改變,喪失公正的領導者,而成員意識型態及其社會背景又過於類似;第三、一旦出現挑釁的情境,或來自外部的威脅增強,導致團體一時無法形成較佳的決策,而成員缺乏耐心與自信,引起團體趨同化的心理反應。其正如馬英九由原本的黨主席辭職,然後突然說要選總統,這和團體盲思的概念說法是一致的,尤其是這種由上而下的情況。
  根據美國的研究,凡是團體盲思中,並非選民理性選擇下的結果絕對是失敗的。但是我不敢斷言這次選舉國民黨絕對是失敗的‧因為選舉這種事情還有運氣的成分。而民進黨這次提名的過程,二十五萬名的黨員透過投票的結果,產生四個最重要的候選人‧但是各方堅持立場越來越硬,語氣越來越狠,不僅傷人見骨,更令對手傷心。而這幾個人應該是要團結一致的。
  透過研究,我認為民主政治要進步首先應該要讓政黨法盡快通過,因為現在台灣的政黨總共有124個‧再者希望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法能夠跟政黨法結合在一起,以仿效美國的做法,同一天以政府來辦理政黨的提名,同時兩黨也來辦理黨員的投票,這樣提出來的就都是黨員所支持的候選人‧所以我認為這是目前應該加緊腳步進行的事情。

李酉潭:

  今天這個討論當我使用北京話、普通話時,背後便隱含著語言邏輯思考的問題,當我們在用這個語言的時候,就無法避免中國化的問題‧所以當台灣大部分還在用這種語言的時候,我不認為台灣建立民主化或者是台灣主體性的國家可以完全去除中國化,除非你完全不用‧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你在講這個語、在看這個書或者這個戲劇的時候,一定會去思考中國幾千年專制文化對於我們現在民主文化深度的傷害,這個一定要有深刻的反省‧換句話說,我們是受到中國幾千年專制文化薰陶的人在運作這一套民主的機制,而這一套民主機制只有運作十一年而已‧1996年台灣才根據Freedom House的標準列作民主國家,民主國家最重要的統治者與立法代表是不是直接透過自由公平選舉產生,還有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我個人在民主化的研究上,最近有幾篇都發表在TSSCI的論文,我以台灣及俄國來作比較,俄國1995年時自由程度與台灣差不多,三年前它民主崩潰,現在已經不是自由國家而是威權專制國家‧
  台灣在2005-2006年在亞洲第一次有機會拿到全世界最高等級自由1,在我了解獨立國協人權狀況之後,前蘇聯沒有加入獨立國協三個國家,就是波羅的海三小國,其自由程度都是1,反而前蘇聯加入獨立國協的只有烏克蘭是自由民主國家‧中國改革開放到現在其自由程度從來沒有改變過,只有經濟上讓人民有賺錢的自由,使自由程度變成6,全世界只有八個國家比中國不自由‧
而台灣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台灣的問題是一般新興民主國家所應該要去處理的,第一個就是威權遺緒沒有處理;第二就是民主文化尚未培養;第三為民主品質亦未提升‧這是一般新興民主國家都會遇到的問題‧
  但是台灣更有一個一般民主國家所沒有遇到而且相當嚴重的問題,就是台灣人民集體人權被剝奪‧原因就在於台灣人民無法享有聯合國所通過的自決權條款‧第一為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都是人民自決權,台灣人民都被剝奪享有自決權,最近歐盟的規定,他們所謂享有自決權指的就是當公民投票有百分之五十五同意的時候,他們就可以公民投票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如果自決權使用三分之二或者是四分之三的時候,越高的門檻越是讓少數人可以否決多數人,第二為台灣人民連制憲權與修憲權都沒有,台灣從來沒有修憲過,因為我們是增修不是修憲‧
我到美國去的時候,聽到台灣政治學會會長他發表一篇論文並列舉了世界所有國家之後發現,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規定,全世界最難修改的規定就是台灣‧還有上次國民大會最後通過的辦法,百分之二十的公民投票決定下次的公民投票四分之三才能通過,我一直不承認它的正當性‧換句話說,我們形式上與實質上都被剝奪了可以修憲與制憲的權力‧
第三則是我們被剝奪了加入聯合國組織或者是WHO等國際共同組織的權力,所以我覺得台灣這三個集體人權受到剝奪的部分,我反而要向Freedom House抗議,其指標不明確,只有個人自由人權而沒有兼顧到台灣人民被剝奪的三項自由人權。
但是這所有一切為什麼黨產問題這麼重要?因為這牽涉到台灣到底有沒有政黨輪替。如果當初沒有修改覆議權,美國覆議權的精神就是行政權可以對付國會,國會通過的辦法總統覺淂不恰當,其可以用覆議權來抵制它不適的行為。台灣一修改之後,國會一直有不恰當的行為出現,不斷的用程序把它阻擋。因為它只要二分之ㄧ加一便可以為所欲為。而台灣亦不是內閣制國家,只有議會制國家才會這樣,議會制國家重要的不是議會專制,而是讓人民來做決定,倒閣隨時要重選國會議員。
然台灣憲政體制不清楚,很多人以為台灣政黨已經輪替,我一直在質疑台灣有沒有真正的政黨輪替?在這樣的情況下,台灣民主化要深化它需要去培養民主文化,但是問題是台灣沒有真正的政黨輪替,而政黨輪替的障礙就在於國民黨黨產與黑金政治地方勢力的問題。
除了黨產的問題之外,我在這邊再提出一個觀點,面對許多先進國家投票率降低的問題,我甚至主張合法編列走路工預算,反正這是來自於人民的納稅,投票者有錢可拿,但是嚴格取締走路工。不去投票的人納稅讓去投票的人拿錢,又可以解決走路工的問題,又可以解決未來先進國家投票率降低的正當性、合法性的問題。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所有的障礙還是一個文化障礙。剛剛所提到的障礙中都需要透過民主文化來培養民主文化。因為民主文化不可能直接的、立即的產生,所以只有透過民主政治不斷的試驗去培養出民主文化。台灣的民主化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很多人的心態都是以天朝自居,永遠是以統治者自居!我到了美國發現,有些學者認為台灣不應該走民主化,而應該走新加坡模式。而他們最大的盲點就是,以為國民黨可以永遠的當政。
所以,台灣民主化最後的障礙就是民主文化的培養。也因為這一點,我們要去注意,台灣有沒有真正的政黨輪替過?第二,台灣是不是需要民進黨執政一段時間來培養民主文化,等到台灣變成正常的民主國家之後,再來正常的政黨輪替,才有辦法來解決專制文化的問題。因為中國專制文化的問題就是正統、法統、道統、大一統與「定於一」,這種正統觀念從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孫中山與蔣中正一脈相傳,後來李登輝下台的時候,國民黨再造黨國的邏輯依舊,從蔣經國直接傳給連戰、馬英九。可見中國正統文化對於台灣民主化是一個傷害、一個障礙。

鄭麗泳:

  我在新聞線上大概有十幾年的經驗,我從事的媒體自由時報、自立晚報與台灣日報等,都是屬於比較本土性的媒體,我今天的題目是黨國意識型態與媒體,我覺得黨國意識不只包括政治層面,可能還有整個教育,例如本土教育,也包括最近的去蔣化等等,這些都是屬於意識形態的一環。
我今天會以中時與聯合,或者是比較親中的電子媒體為主要的論述對象是因為,是因為它們是被我們認為比較有黨國意識型態思想立場的媒體,所以我會以他們的政治立場或者是報紙言論為主,因為像最近的本土媒體,例如自由時報、民視或者是三立,他們反映出來的言論對於民主政治也不是這麼正面的影響,所以我在這邊也會談論到他們的情況。
今天身為一個媒體工作者,讓我感到比較羞愧的是,媒體變成社會的亂源之一,媒體現今有非常負面的影響,跟媒體有沒有民主的觀念是息息相關的。
台灣的媒體幾乎自由化,從蔣經國時代開始可以呼吸一些自由的空氣,不管是政治層面或者是社會層面,問題是媒體有了自由但是沒有進一步進化到它應該有的民主的素養。台灣已經成為一個民主國家,但是台灣的媒體是停留在思想非常反動的、保守的,甚至是拒絕民主現象的堡壘。
我們從國民黨時代李登輝時期來看中時與聯合批評李登輝的狀況,其實反應出來對於台灣人的一個總統以及失去特權的反應,而現在民進黨政府也是一樣,不管是在經濟社會還是政治層面都無所不用其極的來打擊,這反應都是投射到整個思想意識型態的問題。
其中最嚴重的就是去年的紅衫軍之亂,親中媒體扮演一個「政治藏鏡人」的角色,而且導演他們怎麼來推翻這個政府,推翻民主的背後其實是一個反民主的投射,因為它們用道德的訴求去評斷一個總統,再司法未定罪之前就說他是一個貪腐的總統,用它們的標準要一個總統下台。完全不顧於憲法中總統是有任期制的,總統對於人民是有契約的關係,那這個就是非常典型的反民主的作為與現象,所以人家稱之為親中媒體是「反動復辟勢力」的縮影,也是「專制遺緒」的堡壘。
為什麼台灣的媒體會有這樣的黨國意識型態,那當然它有比較長期性的因素,當然中國時報是源於國民黨的體制,那跟共產黨的體制是一樣的,其結合了法西斯的混合體。再加上它本身是封建思想,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黨國體制與與黨國意識型態本身就是一個反民主的意識,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立場是因為它的媒體經營者本身也是它的要員,即國民黨中常委。
在加上這兩個媒體他本身是認同國民黨,他與大中國的體制是一致性的,所以整個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他跟國民黨體制是整個吻合的,另外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是,這兩者在國民黨時代是依附國民黨來生存的,所以它們是利益的共同體或者是資源的分享者,因此這兩報與國民黨是一個寄生的關係。
但為什麼現在很多媒體也會被視作是電子媒體呢?因為中國與聯合中有許多人才轉戰到電子媒體,而電子媒體的管理階層又會影響到其的走向,或者是電子媒體的報老闆,其包括王又曾或者是中天,也會影響到媒體的親中立場。
那我們現在來談現象面的情況,過去國民黨時代中時與聯合介入政爭,例如聯合報介入主流非主流政爭,而現在馬英九與立法院場選黨主席的事件,中時與聯合即成為馬英九的宣傳工具。而以台灣人要在國民黨的體制內生存,其必然要背負著整個臺灣人的原罪以及過去的李登輝時代、現在兩家媒體批評陳水扁的背景因素是一樣的。
那現在民進黨的情況則是比過去變本加厲的,這幾個親中媒體對於阿扁的政務官或者是執政情況,去年是達到一個最高峰的情況,親中平面及電子媒體與泛藍政治人物共同主演一場又一場政治馬戲團秀。總統親家趙玉柱、趙建銘父子涉嫌炒股弊案、第一夫人吳淑珍捲入國務機要費,乃至紅衫軍之亂,兩大親中平面媒體連篇累牘。其現象不只是媒體的亂象,更是隱藏政治鬥爭的情況。而親中媒體會被視作是認為是反民主的重要理由是,就是它迫害民主憲政的體制。
那現在來談一下本土媒體的情況,我覺得有點可惜的是現在的自由時報、三立或者是民視,其實它們在台灣民主化之後,它們都強調它們是本土媒體,它們也吸引到比較認同本土的人民去看它們的節目。但是我看完它們節目的結果是挺失望的,其實在製作新聞的品質上不夠好不夠精緻,而且甚至還有「李濤化」的趨勢,尤其是在談話性節目上,符合我言論者才來參加節目,議題的設定也充滿偏頗並且立場鮮明,而我比較擔心的是這些媒體在民主的外衣之下,本土電子媒體「偽民主」的戲碼。媒體去參與一個政黨的選舉本身其實就是一個不民主的作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台灣要去發展一個民主的情況,是比較困難一點。
對於造假或立場嚴重偏頗的媒體,國內新聞科系學校及民間社團應主動積極投入監督媒體改造工作。例如,新聞科系院校應整合並成立跨校監督媒體的常設機制,每一所學校的新聞系或大眾傳播科系,進行平面及電子媒體監看及比較工作,如果有困難在整合新聞的監督團體。

來 賓:想請問一下您覺得比較理想的政治評論應該是如何的呢?

鄒麗泳:

  我覺得現在talk show的品質其實沒有很好,它邀請的來賓其實不多元,光是這一點就讓我無法忍受。有一位來賓並主跑政治新聞,而是跑社會新聞,他從上大話之後就不斷的在談論政治新聞,他的言論我聽起來有很多是邏輯不通的,甚至有很多是跟現狀差異很大的。我覺得應該邀請真正的學者來談這些問題,應該讓人民有正確的資訊或者是比較符合事實的解讀。所以第一個我覺得應該要多元性,第二個議題設定上還是很偏頗的。

李酉潭:

  台灣的政治有什麼樣的反對黨就有什麼樣的執政黨,有什麼樣的TVBS就有什麼樣的三立,但是要怎麼跳脫這個循環,我覺得學者可以扮演批判性的角色,一個社會要進步,知識份子一直都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知識份子不一定要去拿真正的政治權力,經濟學者凱因斯曾說過所有的政治家,都是思想家思想的實踐者。所以可以從這個角度去改善。

來 賓:我是漢生電台的記者,想請問一下如何解釋漢武帝獨尊儒術、大一統的情況?

李酉潭:

  民主政治必然是多元政治,民主政治的價值觀必然跟一元政治的價值觀不一樣,中國幾千來獨尊儒術,這個東西可以理解,因為它為了要實踐幾千年來「定於一」的專制傳統。中國的文化早熟在春秋戰國以後已經結束,所以幾千年的中國政治思想史根本無法與西方的政治思想史相對應。政大早期一些研究中國政治思想史的學者一直在爭執為什麼西方政治思想一枝獨秀,事實上證明西方的政治思想史是幾千年人類歷史共同累積的。
上個月我去美國看到領導南北戰爭的人皆被後代的美國人列為英雄,那我們是如何對待歷史?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中國歷史上最後悔的一個人可能是曹操,他早點稱帝的話,現在可能是聖君了!幾千年中國的歷史都是愚民的歷史,到現在也還是愚民的解釋法。在中國的歷史裡,效忠漢室就是好的,不管這漢事有多不好,等到鄭成功也是標榜反清復明。還好台灣現在走向民主化,不然台灣也會三代而亡。蔣家如果三代繼承,台灣肯定會滅亡。台灣的民主化等於是開展出華語文世界中,第ㄧ個與西洋文明接軌的真正的文化大革命,其當然要對中國文化傳統作一個批判與徹底理解,這就是我強調的,台灣民主化無法去除中國化但是一定要去除專制文化。
所以包括關公強調義氣都應該作批判,義氣就是正義的最大敵人,義氣就是先分你我,道義、情義與義氣都是專制文化的思想,西洋的正義就是不同的人與不同的政黨做相同的事情應該獲到相同的對待。今天民進黨要是也有黨產,我們也會批判民進黨,我們不是針對國民黨,而是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政黨,若有這麼多的黨產就應該要去批判,因為它會形成政黨竸爭不公平。所以台灣不應該拿到最高的自由度1,因為國民黨有這麼多的黨產,必然會造成選舉不公。

來 賓:想請問一下陳順珍先生,剛剛提到政黨提名的作法,可否學習美國的方法以及學習美國民主文化修九個學分?

陳順珍:

  剛剛那位老師的看法,其實就是我寫這篇文章最基本所希望的,現在我們與美國雖然還有一段落差,但是民進黨這次在游主席的領導下,經過三場的政論發表會,讓大家覺得至少黨員的意見可以表達出來,這樣的情形,如果用公費來舉辦發表會,然後再選一個相同的時間來進行投票,其實這樣就與美國的制度很接近了!
所以我覺得以美國選舉的經驗我們可以做個參考,其中目前最困難的就是國民黨由上而下的思考方式沒有改變的話,我們要達成上述的狀況還是非常的困難,所以就是期盼政黨法能夠盡快實施,第二就是讓我們傳統媒體資訊的流通能夠更為舒暢,使大家理性的選擇能夠表現的非常清楚,假使所有的候選人對於黨員的意見都能夠做審慎的評估,那我覺得已經是踏出很好的一步!所以政黨法應盡速通過。

李酉潭:

  其實修九個學分這一點,我發現台灣有很多教授他們是不得已去了解西方的民主政治,他們基本上都不太肯定。所以要在台灣找這種學者來敎本身就會有問題,所以比較重要的我覺得是民進黨執政以後他要找什麼樣的學者,民進黨對於哪些是有理念的都還不大清楚。我自己是研究民主鞏固的,其中性定義就是制度化,其積極定義就是民主深化,所以剛剛談到制度化是民主深化前的前置性工作,那這一部分的確是很大的缺乏。
法治沒有建立其實是很大的問題,那如果公投就等於民主深化這一部份,在理論上是有一些狀況的,但是在現實面有時候會不得已去用這種狀況來改善,所以在許多先進國家中顯示,並非直接民主才是更好的民主。這幾年我在政大觀察到,如果學校是一個火車頭的話,我倒是看到一些民主化之後影響民主文化較好的發展方向。
最後,其實我認為不論是什麼都不如選舉重要,總統選舉民進黨一定要贏,這樣台灣到時候才會有真正健全的兩黨政治。而總統選舉結果勝負關鍵又取決於投票率的高低。

來 賓:整體的現況要去突破,民主文化與品質都尚未建立,人民制度必須要很完善才有可能突破窘境。是不是可以運用公投法,主張那些無法解決的問題便可以使用公投法作選擇?

陳延輝:

  台灣民主要深化並非是一件事情而已,而是各點與各個問題去做思考,其不是一時能夠解決的,尤其是政黨輪替之後,大眾的想法要如何表現是很重要的問題。以台灣知識份子的立場,進一步去呼籲希望大家能夠覺醒,然後去制定過去五十五年來受到國民黨戒嚴以及不公不義的情況還存在於民間與官僚中的問題能夠藉著法律或者是辦法來好好的解決。當然我們現在也已經有許多的條例,但那大部分只針對單一事情,我們應該有一個總源頭,一切皆按照其執行,那應該就可以更站在公立正義的角度去處理事情!

來 賓:我認為台灣民主的障礙主要應該是人民無法發聲?我覺得可以使用MOD讓人民達到發聲的權力?

陳春生:

  要民主深化應該要改變人民的間接民主,確實如此,現在立法院的現況是民主的病態,我們如果要治療應該是用更民主的方法來治療它,所以公投法的修訂以及正當法的制定,甚至於最高層憲法體系的制定,是我們當前最重要的課題。因此剛剛提到林義雄的行動應該是要給予熱烈支持的。

鄒麗泳:

  媒體是不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障礙我覺得答案是非常肯定的,其實媒體自身都沒有民主化,遑論民主深化。我覺得這是非常遺憾的現象,其可能要靠很多人民的發聲,從小眾媒體到大眾媒體加以努力。


蔡丁貴:

  在這邊我想要提出我聽完座談會之後的心得,在吳烟村老師的<舊官僚與行政中立>的文章中提到,吳教授不太贊成陳總統要經過立法討黨產的主張,他認為應該還有其他的方法,討黨產還有其他方法這點我是同意的。但是我也同意陳總統應該要來立法,立「轉型正義特別條例」。以討黨產來說,並不只是追討現在中國國民黨手上還有的黨產而已,在二次大戰終戰時,日本結束統治讓國民黨接管台灣時,便發生很多不正義的事情,特別條例應該要規定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開始清算,不會因會完成買賣程序就可以漂白。我們主張處理的原則就是「坦白從輕,造假從嚴」。就地方政治與黑金脫鉤來說,我們對於地方候選人的道德標準應該提高。我們也要開始積極推動「公民直接民主」,因此我提議每次民進黨選舉時都可以提出一個公投的議題,讓候選人去募集連署,再完成黨內初選。我們更應該主張「議會間接民主不得制定違反人民直接民主的法案」。

2007/05/17

5月18日「台灣民主深化的障礙」學術座談會

The Obstacles of Deepening Democracyin Taiwan
活動時間:2007年5月18日上午10:00-12:00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室。

一、計畫名稱:
  「台灣民主深化的障礙」學術座談會。

二、計畫源起與目的:
  民主化是一段持續成長的道路,站在這個立場上,我們可說,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已經完全民主化。民主是一個理想,它能幫助一國思考是否需要再進行民主改革、並反思其國在民主進程中的成就與缺陷。對台灣而言,在1996年總統直選之後,已經完成所謂的由威權體制轉型至民主體制,美國紐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特別在1996年世界各國自由報告中提出評論:台灣成功地完成民主轉型,亦即以自由與公平的競爭性多黨體系完成總統直選,呈現政治多元主義;因此正式將台灣列為既是「選舉的民主」,也是「自由的民主」國家。
  2000年政黨輪替以後,台灣又再度通過政權和平轉移試煉,人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更進一步提升,根據「自由之家」最新公佈的2006-2007年世界各國自由調查報告評比指出,臺灣、日本和南韓並列為亞洲地區三個自由程度最高的自由民主國家,自由程度皆相同為次高等級(平均皆為1.5)。不過,無論如何台灣畢竟屬於新興的民主國家,民主的品質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提升到與先進民主國家相同的水準。被評為「自由」的等級不代表這個國家享有完全的自由或缺少嚴重問題,只是它享有比「部分自由」或「不自由」國家相對較多的自由。換言之,台灣在民主鞏固過程中,民主的品質如何從「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提升到「先進的民主」(advanced democracy)國家之水準,正是學者Andreas Schedler所強調的「民主深化」(deepening democracy)的課題。其中,在最新有關民主表現的研究中,民主文化更被視為民主穩定與民主品質的要素。
  然而政黨輪替後,因為政黨惡鬥,使得台灣民主化正處於關鍵時刻。台灣的民主化在歷經過去驚人的進步之後,已停滯不前了,甚至有些倒退的跡象。台灣的政府與政黨不應自滿於過去十幾年來民主發展的成果,應該更努力為全民指出我們的不足之處,如此台灣的民主才能在扎根之後持續發展。
  因此本計劃企圖從國家主權、選舉、文化、行政體系、媒體、與憲政改造等各角度來檢視台灣民主化的成就與困境,並針對這些困境提供學術上一些思考與建議。

三、計畫目標
  究竟台灣當前民主的障礙何在,我們試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第一、人民尚未擁有自決權、制憲權、國際組織參與權等集體人權的保障,國家主權仍受到外來的威脅。
  第二、轉型正義尚未完成,民主論述猶然不足、民主文化仍然缺乏,威權體制及其殘留黨產問題成為民主化的最大障礙。
  第三、台灣司法難以完全獨立,司法常為政治問題所干擾,司法之獨立與尊嚴難能維持。
  第四、新聞媒體仍為舊勢力所把持,新聞報導無法獨立客觀、不僅深度不足,有時只求其正確與真實都不可得。
  第五、台灣缺乏地方性的民主,地方仍為黑金與派系所把持。
  因此,本座談會的目的,在於深入探討這些問題,進一步促成台灣民主的鞏固與深化。

四、計畫內容
  (一)活動時間:2007年5月18日上午10:00-12:00
  (二)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室。
  (三)座談人員:為切合本座談會之主題,本次座談會擬邀請對象如下:
  1.陳春生(台大國發所榮譽教授)主講「主權與台灣人民自決權」
  2. 陳延輝(台師大政研所教授)主講「地方政治應與黑金脫鉤」
  3.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榮譽教授)主講「舊官僚與行政中立」
  4.陳順珍(台北市議會顧問)主講「政黨提名制度的團體盲思」
  5. 李酉潭(政大中山所副教授) 主講「民主文化與民主深化」
  6. 曾建元(中華大學助理教授)主講「人民主權與臺灣新共和」
  7. 鄒麗泳(資深媒體工作者)主講「黨國意識形態與媒體」
  (四)參加對象:
  1. 台教會會員及會友。
  2. 台灣公民社社員及社友。
  3. 一般民眾

2007/05/09

「觀念轉型-從基礎教育到社會教育」學術座談會紀錄



主辦單位:台灣公民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轉型正義論壇

時  間:2007年4月14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2:00

地  點:玄奘大學推廣部會議廳

主 持 人:蔡丁貴(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延輝(台灣公民社教授)

與 談 人:

  吳烟村(玄奘大學教務長)、吳由美(明新科大通識部副教授)、高樹人(台大國發所博士候選人)、莊翰林(台灣公民社副秘書長)李拓梓(台大國發所碩士)、李永祥(雙連國小老師)、李信任(台大國發所研究生)

紀  錄:張迪皓

座談會紀錄:

一、貴賓致詞
Ø 台灣教授協會蔡丁貴會長:
  首先感謝各位今天來參加這個座談會。今天感謝玄奘大學讓我們使用這個場地,這個場地很不錯,交通便利,另外,過去威權時期的教育轉型是轉型正義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希望未來能讓更多的聽眾參加。
  轉型正義不能只是從2000年,而是應該由1945年開始。但是,中國國民黨卻沒在那時處理日治時期的轉型正義,耽誤了50多年,民進黨執政,也沒有去處理。反而是經濟發展,成為唯一的價值。整個台灣社會,只思考如何賺錢,卻忽略了自由、民主、人權等價值。這也需要「觀念轉型」。

Ø 台灣公民社陳延輝教授:
  我們先謝謝台灣教授協會蔡丁貴會長。
  接下來我們座談會正式開始,每位發言時間6分鐘。首先邀請吳烟村教授發言。

二、與談人發言
Ø 玄奘大學吳烟村教務長:
  現在全世界都非常重視教育,對教育的投資也非常多。
  然而,我們可以發現未來有兩個觀念,影響甚鉅。第一,是全球競爭,全球化的觀念。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台灣未來不只是和中國大陸競爭,更要和韓國等等其他國家競爭,也就是全球競爭的觀念。
  第二,是華人重視文憑的教育思維。好比比爾蓋茲,他只是大學輟學,仍有很大的成就。反之,華人只重文憑,卻不重視實力,然而這卻造成一種現象,博士學歷未必代表有實力。
  因此,在此做個結論,我們必須要有全球化的概念,並培養相應於全球化、全球競爭的能力,這包括電腦、語言、倫理和人文觀念。並且重視基本實力,這包括人文社會素養及專業技術的培養。

Ø 明新科大通識部吳由美副教授:
  台灣現在大學仍有公民教育課程,但在現今民主社會裡該如何轉化公民教育?可以考慮從和學生分享個人經驗。亦可藉由公民教育增進學生對全球各種現象的了解,其中包括溫室效應、全球貧富差距等等。
  此外,亦可藉由公民教育,增進學生對國家、個人的了解。現近社會普遍面臨家庭價值的崩解,公民教育也可以是個人生活、生命的導引。因此,理想的公民教育,必須立基於多元文化主義,去除任何形式的壓迫,並與世界接軌,以培養具全球思維及在地行動力的公民。
  我們公民社,很多人都是在學校教授三民主義的老師,對於個人、國家、全球化等種種議題,也都認真地思考、研究過。也願意提供經驗以玆參考。

Ø 台大國發所博士候選人高樹人:
  很感謝吳烟村教授剛才的指導。
  這是我在台大國發所第7年,也在花蓮大漢技術學院兼任教書。因此也看到一些年輕學生不再以固定的價值觀,而是用不同的角度,來詮釋威權時代所留下來的故事。
  我在這邊說一個故事,在實驗室裡有五隻猴子,在猴子前面放了一串香蕉,實驗並設計成如果猴子去碰香蕉,籠子上方就會灑下熱水,把五隻猴子燙傷。經過幾次重覆實驗後,這五隻猴子都不敢再去拿香蕉了。此時,把熱水的開關關閉,再抓出一隻原本的猴子,放進一隻新的猴子,而這隻新的猴子自然會去拿香蕉吃,卻在拿到香蕉前,被其餘四隻猴子攻擊,直到牠放棄拿香蕉為止。經過幾次之後,這隻新來的猴子也不敢去拿香蕉了。接著,再更換一隻猴子,而這隻猴子也重覆上述的經驗,然後再換一隻猴子,一直到五隻猴子都已替換成全新的猴子,這五隻新的猴子就如同最先的五隻猴子,全蹲坐在原地看著香蕉不敢動。這是五隻被制約的猴子。
  而台灣社會,從過去的一元到多元,威權到民主,我們現在才有這個機會在這邊談轉型正義,進行反向思考。
  過去威權時代,有很多觀念、現象被制約,我們就像那5隻猴子一樣被體制制約,只有經過反向思考才能找到事物的本質。我曾在課堂教學時,以反向思考討論「性騷擾」、「性侵害法」等議題,好比過去有一個案例,一位中年人跟一名未滿14歲的女孩發生了性關係,原依照刑法規定,即便是出於自願也要被科以高度刑罰,但是卻因男子事後給了兩根棒棒糖,使其不適用刑度較高的刑法,因為那是「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要規範的行為。此外,還有著作權法,台灣在美國301條款之下所制定高刑罰,是否有可能反而造成著作權人威脅加害者呢?由以上數例,可知「反向思考」對突破社會固定思考模式與社會制約的重要性。

Ø 台灣公民社莊翰林副秘書長:
  各位大家好。
  我所要講的主題,是關於人文價值觀的反省。
  長久以來,在僵化的教育體系及國民黨威權體制之下,威權價值體系為了鞏固人民的思考,而刻意塑造出「重理工、輕人文」的觀念。而這造成價值觀的偏差,忽略社會及教育的根本。而現在的政治人物,都是在這種偏差的價值觀下成長,動輒喊出「拼經濟」的口號,不斷地從人民手中擷取利益。但是卻很少有政治人物會提出重人文的口號。
  在教育方面,本土史的教育仍然不夠。現在學生對於人文、史地認知不足。甚至很多學生可以背出中國大陸的名山、民初的文人,卻不能背出台灣本地的地理位置、文人。政治人物很多都缺乏對台灣歷史、文化的認知。就好比前市長馬英九,因為缺乏對台灣本土人文的認知,把圓環變成全台灣最大的廢墟。
  所以,各行各業都應該對台灣的史地有基本的認知。我們的總統候選人,是應該要會英語?會台語?這其實都不是重點,而是應該要對台灣的史地有更多的了解,甚至應該要先考試測驗。
  過去威權時代,在觀念上多所限制,不願意對文史投入資本,例如沒有台語教室、客語教室等等。政治、經濟的資本都不願投入社會人文的發展,這最終造成了社會、人文價值意識被扭曲的結果。

Ø 台大國發所李拓梓碩士: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學校教育人文素養不足。
  現在的學校教育,非常重視英語教育。最近甚至討論說,是否要對總統候選人進行英語測驗。但是,目前台灣憲法已經規定,總統候選人,須年滿40歲以上,且有其他學經歷的相關限制,這是否有違背人民擔任公職的權利?由此可知法學者缺乏法學素養。
  此外,我們再看倒扁紅潮期間,檢調單位任意洩漏趙建銘案情,有沒有人想過,這已經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台灣社會一直未能走出威權統治的價值觀。至今,都還有人期待強大的統治者來領導,未來希望能在高中校園裡談民主,宣揚民主政治的價值觀。就好比今天,已經快要立委選舉了,卻沒有多少人了解新的選制內容,已快8月人民卻還不知道怎麼投票。
  因此,希望能到高中宣傳民主價值,包含移民權益、憲法問題等等。

Ø 雙連國小李永祥老師:
  我大學期間原本想考台大法律系,但沒考上選唸師院,晚上在中興大學夜間部學習法律,後來決定認真做一個老師,在學校實踐民主價值。大學期間,曾經寫了一篇文章「失去記憶的島嶼」,承蒙各位的賞識。
  成為老師之後,李總統推動鄉土教育,而為能教育更多的人,選做體育老師。好比在課堂上舉辦拔河比賽,我將強的、弱的各分一隊比賽,最後弱的因人數較多團結,獲得勝利。這時,我便趁機教導,弱者不是只能向強者屈服而已。另外,在教游泳隊時,一開始有很多學生家長會的小孩,擁有比較多的資源,通常也都很強。但是學校裡面,還有一些比較弱勢的學生,好比說資源班的學生,後來我便專設一些水道,給那些比較胖的或資源班的學生也能來參加。所以我們雙連國小游泳隊,雖然說拿的獎牌不多,但是參賽的人數卻是北市學校裡最多的。
  我是南部人,來台北教書,還要付房租,家裡認為這蠻浪費的,希望我能回故鄉教書。但我也慢慢地對台北產生感情,落地生根。我的結論,在我的文章裡有寫,吐露我的心聲。

Ø 台大國發所李信任研究生:
我受傷被車撞到,手骨折受傷遲到,先向大家道歉。
  今天早上看新聞,大學聯招放榜,很多建中數理資優班的學生,考上不錯的學校,被記者採訪。而那些資優生,其實都是考試的優秀,學校的資源卻都放在這些人身上。
  但是學校裡還有很多弱勢的學生,就像剛才李老師那7個水道裡的學生,被忽視了。而這些沒有資源的人,就整整慢了一節。這些人,可能只是不適合現行的教育體系,可能有些人原本適合做歷史學家,卻被要求學習不適合的東西,強迫他去做不適合的職業。
  而在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的宣教教師引進西式教育,除了知識的傳播,也藉由基督信仰的傳遞,讓人體認生命的價值與意義,因而肯定自我也認同自己生長的土地,形成一股關懷台灣社會的動力,參與民主改革和社會公益,帶動台灣的發展。
台灣人對於這個地方、這個土地的感動,需要被重視,被發展。

Ø 台灣公民社陳延輝教授:
  那謝謝所有與談人的發言,我們現在邀請與會者發言討論。

三、綜合座談
Ø 與會者發言:
  歷史價值已約定成俗,想要修改是很困難的事情。
  但是,若是一般社會大眾都吃不飽了,我們去談主權,也不會有人認同。所以不能忽略經濟的重要。

Ø 與會者發言:
  一般人不太清楚轉型正義這個概念。而且在轉型正義相關具體作為、做法,也要再豐富具體內容。而且雖然說已經政黨輪替了,現在的執政黨和過去的國民黨也有相似性,例如對媒體新聞的處理。
  此外,之前也有媒體說,草山行館不應該重建,也有新聞說,用玻璃把現在的草山行館整個罩起來,以紀念現階段一些歷史、意識的衝突,這也是轉型正義的一個做法。

Ø 與會者發言:
  英國蘇格蘭重視教育,出了很多歷史重要的人物。而蘇格蘭雖然說在西元1700多年與英國合併,但是因為其重視教育,因此有許多偉人出自蘇格蘭,更間接影響英國。甚至也對美國建國初期的政治社會,影響甚鉅。  
  反觀之台灣社會的教育,仍須進行觀念轉型。甚至大學講師,在思想的開放性,亦有再努力的空間。

Ø 與會者發言:
  我聽了大家的發言,非常感動。與會者的文章,不是非常冗長的論文,而是很精簡的論述。大家的內容都不一樣,但都是有相關的,從吳烟村教授的論點,大學不是讀書、拿學位、專題研究而已,而是更多元的學習。今後的教育改革,要重視多元,而台灣公民社,即是要建立、深化台灣公民社會,而這個目標,也要透過教育才能達成。
  最後我做個結論,今天的座談,雖然未能有很大的宣傳,但也是相當成功。另外,經濟的確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也希望未來民進黨2008年再次執政後,能更重視這個議題。

Ø 台灣教授協會蔡丁貴會長:
  台灣社會,已經過了餓肚子的階段了。為何過去要小孩子去唸醫科,去唸理工,這是因為在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之下,只有唸理工、唸醫科是最安全的選擇。
  但是現在已民主轉型,社會教育必須深入市民社會,台灣教授協會,是要推動台灣的民眾大學。而台灣的轉型正義的目標,是什麼?台灣現在到底是在追求什麼?台灣人在人類的文明史中,創造了什麼價值?若非如此,又如何向全世界強調「台灣人」存在的必要性呢?謝謝。

2007/04/20

敬邀 參加台灣社會轉型系列論壇:從「國語政策」到「多元文化政策」學術研討會

敬邀 參加
台灣社會轉型系列論壇:
從「國語政策」到「多元文化政策」學術研討會
時 間:2007年4月28日(星期六)09:00-17:10
地 點: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公誠樓2F第一會議室

計畫目的:


  台灣社會自近代初期以來,就一直不斷經歷殖民與反殖民的歷程。1895年日治時期開始,日本殖民政府以西式教育方式推廣「國語」(日本語),並於1896年創立「台灣總督府國語學校」(1919年改名「台北師範學校」,即今之「台北市立教育大學」),以培育師資、推展「國語」(日本語);1945年以後,因缺乏多元文化思維的政治文化時空環境,在推行「國語運動」的同時,卻也使得台灣原住民、客家人、閩南人及許多大陸各省人士等之族群語言,被視為「鄉土語言」或「方言」,不但糢糊了各族群語言文化的主體性,也造成台灣社會因推行「國語」運動,所形成單一語言文化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

  台灣社會過去以政治力推展「國語」,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使族群彼此之間產生溝通的工具,但卻也因此付出相當大的政治文化代價,各族群隔代之間的親子母語溝通不良即為一例。當前,在「多元文化政策」的思考脈絡下,台灣各族群所面臨的問題亦有所差異。以台灣史上的原住民與漢人的文化互動為例,原住民的「漢化」一方面代表漢人文化的發揚,但相對地若從原住民的角度來思考,這則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相對消蝕,而漢人何嘗不都因此成為「文化上的殖民者」呢?因此,為釐清長久以來台灣各族群在文化上所面對的「同化」問題及所造成的影響,擬邀請學者專家,分別就「國語政策及其影響」和「族群正義與重建多元文化政策」等兩大範疇進行討論。細則如下:

  第一階段可討論評議「國語政策及其影響」。在這個階段,可先檢視國語政策的整套架構與方法,包括從教育到傳播的推展「國語運動」及相關議題,其次則檢討所造成的家庭代溝、社區解組化、族群文化及認同等影響,最終則討論「國語政策」及政策制定執行的歷史評價問題。

  第二階段討論「族群正義與重建多元文化政策」。我們可先檢視既有語言文化政策措施,再就目前所欠缺或忽略多元文化、如何尊重少數及弱勢者的部分,提出加強或改進的建議。此外,對於台灣社會長期忽略「文化權」,漠視社群為多元文化的事實,甚至是未就「國家語言法」形成輿論、推動立法,也應予以深入檢討。

2007年4月28日(星期六)
09:00-09:30
報到
09:30 -10:00
開幕式
貴賓致詞:張葉森(台灣客社社長)
     陳石山(客家雜誌社發行人)
鴻義章(台灣原社籌備會召集人)
     陳滄海(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主任)  

【主題:國語政策的回顧與展望】

10:00-12:00

主持人:蕭新煌(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演講人: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陳君愷(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張學謙(台東大學華語文學系教授)
與談人:李明璁(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楊聰榮(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教授)
    邱榮舉(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教授)
夷將.拔路兒(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2:00-13:30
中午休息時間

【主題:族群正義與重建多元文化政策】

13:30-15:30
主持人:江明修(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演講人:李永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瓦歷斯.貝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與談人:李永熾(台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紀駿傑(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教授)
    張維安(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台灣客家研究學會理事長)
    以撒克.阿復(台灣原社籌備會委員)
張弘毅(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教系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15:30-17:00
綜合座談

主持人:張維安(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台灣客家研究學會理事長)
引言人:鴻義章(台灣原社籌備會召集人)
    黃卓權(客家文史工作者、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
   彭啟原(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齊力(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圖書館長)
    陳滄海(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主任)
    郭大玄(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主任)
  (歡迎全體與會人士自由參加,就會議內容交換意見)

17:00-17:10
閉幕式
郭大玄(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主任)

備註:會場供有茶點及午餐。
   不須事先報名,現場報名即可。

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台灣客社、台灣客家研究學會、台灣客家聯盟
     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台灣原社籌備會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
協辦單位:客家雜誌社、台灣轉型正義論壇

2007/04/11

「觀念轉型-從基礎教育到社會教育」學術座談會

主辦單位:台灣公民社、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轉型正義論壇

一、 計畫名稱:「觀念轉型--從基礎教育到社會教育」學術座談會。

二、計畫目的:
  近日有兩則新聞與教育攸關,一為郝龍斌要在台北市實施其一綱一本的政見,並在北部五縣市串連推動,而預估中部四縣市也可能展開串連;另一為聯合報以「高中歷史教材翰林版不見南京大屠殺」為題大作新聞。這兩則新聞反應了過去國民黨政府威權統治所殘留下的思想禁錮,也是當前台灣推動教育改革所必須面對的最大挑戰。
  教育不應為特定政權服務、更不應是國家洗腦的工具,一綱多本是民主化後的必然,特別是社會學科,本就應該鼓勵多元思想、百家爭鳴;一綱一本不僅逆於世界潮流,亦違反國民教育法中開放各校自選教科書的基本精神。
  而拿高中歷史教材某版本無南京大屠殺大作文章,一方面過於高估南京大屠殺對台灣的重要性(因此史實國中已  教過、高中未必需重複),另一方面亦違背教學自主的精神,此問題更進一步突顯了目前教科書審定制度所潛伏的種種問題。
  政黨輪替後,雖然對教學自主、學術自由、與國民主體關注頗多,然而,舊學閥仍帶來新問題。轉型正義的重點不僅是體制的改革,更重要的猶為思想解放與文化再造,因此教育改革工程不容輕忽,如此民主化方能畢其功。

三、計畫目標:
  藉由本次座談會,讓社會大眾能對目前教育部所推動的種種政策有更深刻的理解、並進一步對教育改革目前所面對的難題來加以思考,透過學者的引言與討論,期讓我們檢討目前的教育政策、修正過去違反教育本質的相關制度及法規,期待教改工作順利推動,讓台灣子民能有真正的思想啟蒙。

四、計畫內容:
(一)活動時間:2007年4月14日
(二)活動地點:玄奘大學推廣部2樓會議廳(台北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
(三)座談人員:為切合本座談會之主題,本次座談會擬邀請對象如下:
   1. 吳烟村(玄奘大學教務長)主講「論高等教育之發展趨勢─多元與整合」
   2. 吳由美(明新科大通識部副教授)主講「論大專公民教育之轉型」
   3. 高樹人(台大國發所博士候選人)主講「從”反向思考”看通識教育」
   4. 莊翰林(台灣公民社副秘書長)主講「人文價值意識之省察」
   5. 李拓梓(台大國發所碩士)主講「大腦快解嚴」
   6. 郭貞吟(國中老師)主講「語言平等在中等教育之實踐」
   7. 李永祥(雙連國小老師)主講「真實教育在小學的實踐」
   8. 李信仁(台大國發所研究生)主講「長老教會的生命教育」
(四)參加對象:
   1. 台教會會員及會友。
   2. 台灣公民社社員及社友。
   3. 一般民眾

五、議程:
09:00~09:30 報 到
09:30~09:40 開 幕 式主持人致詞:陳延輝(台師大政研所教授)
9:40~10:30座談時間(每人6分鐘)
與談人:吳烟村(玄奘大學教務長)主講「論高等教育之發展趨勢─多元與整合」
    吳由美(明新科大通識部副教授)主講「論大專公民教育之轉型」
    高樹人(台大國發所博士候選人)主講「從”反向思考”看通識教育」
    莊翰林(台灣公民社副秘書長)主講「人文價值意識之省察」
    李拓梓(台大國發所碩士)主講「大腦快解嚴」
    郭貞吟(國中老師)主講「語言平等在中等教育之實踐」
    李永祥(雙連國小老師)主講「真實教育在小學的實踐」
    李信仁(台大國發所研究生)主講「長老教會的生命教育」
10:30~11:00 綜合討論暨結語
11:00~12:00 茶 叙

2007/03/19

台灣轉型正義論壇成立記者會(2007.03.01)


Taiwan Transitional Justice Forum(TTJF)

時  間:2007年3月1日上午10點30分
地  點: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
與會團體: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林辰峰組長
     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洪裕宏總召集人
     台灣公民社陳延輝理事長
     台灣法學會陳慈陽理事長、黃帥升秘書長
     台灣和平基金黃玉霖主任
     台灣教授協會蔡丁貴會長
     客家雜誌社林光華社長
     財團法人台灣智庫許淑芬執行委員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林世煜先生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族群部楊長鎮主任
     (依首字筆劃排列)

記者會內容:
(依發言順序排列)

台灣法學會黃帥升秘書長
  今天是我們台灣轉型正義論壇成立的記者會。很高興能來參加這個盛會,那就先由論壇的召集人,台灣法學會的理事長,陳理事長,來發言:

論壇召集人陳慈陽教授
  各位記者女士、先生,今天煩請各位百忙之中來到這邊,參與這個記者會,會後並會有新聞稿。發起團體共有九位,事實上並不止,陸續會再邀請其他的團體加入。今天,也邀請了21世紀憲改聯盟,洪裕宏總召,台灣和平基金會,黃玉霖執行長,加入本論壇,亦將邀請澄社等團體。
  那各位知道我們這些團體,在過去都是持續在關懷、關注、推動台灣轉型正義,只是覺得在政黨輪替這七年來,整個台灣的轉型正義的落實,事實上跟我們的想法,有非常大的差異,可以說是執政黨,在這部分做的還不夠,也可以說是我們在野黨,在過去這段時間內一直不願去面對台灣的轉型正義。例如說,最近在談賠償、補償的問題,很簡單兩個字的更正,居然花那麼多的時間,我想這是我們這些團體,今天為什麼要成立轉型正義論壇的一個很重大的目的。也就是希望透過,我們自主性的一個名間團體,跟朝野各政黨保持等距,亦不排斥與他們有合作的關係,一起來討論台灣這段時間,所面臨的種種政治上、社會上的以往所帶的一些不公平狀況。那我們也不預設任何的政治立場,也沒有任何意識形態。
  論壇的定位,是鬆散性,也就是說各個團體可以依據他以往本身在進行的相關轉型正義活動,然後大家匯集群體的力量,來進行整體性的訴求。我們在這邊有三個主張:
  第一,我們透過團體的力量擴大公民社會參與討論,凝聚對轉型正義的普遍共識。而不再只是個別團體的單獨力量,默默地做轉型正義的工作而已。
  第二,我們希望透過團體的力量,促使政府各部門能夠去調查威權統治時代人權迫害事件。不只是昨天的228事件真相尚未澄清之外,還有白色恐怖時代、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等等這些,都是我們今天所要推動的。我們希望政府所有行政部門跟司法部門,能夠促進真相的釐清,只有真相釐清,才有助於和解,這是我們追求的第二個部分。
  第三,我們希望透過比較有效的手段,也就是立法的方式,甚至在最近的憲改的活動裡面,把有關轉型正義的法源,列在憲法裡面,以法律作為依據,來推動轉型正義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台灣法學會作為一個法學研究團體,樂意參加轉型正義論壇的原因。我們計劃推動以下四個法,第一,真相調查與和解法,我們要求立法部門須編列專案預算,並由司法部門設立特別法庭,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委員會針對從228事件至今所有的事件,逐一進行真相調查、審判。第二,反歧視法,希望透過消弭各個群族、團體、男女等之間的對立,進而化解歧視。第三,多元語言法,在今天,還有人在說,台語、客語是「方言」,然而國內並沒有任何法律有規定,任何一種語言是方言,普通話才是所謂的「國語」,我想這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第四,多元文化法,台灣是一個多元文化的島嶼,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如瑞士般,各自保有自己的文化及特色,仍能保有國家的主體意識的政治社群。
  因此,轉型正義論壇,並不只侷限社運界,包括法學界、學界等等,例如台北律師公會的憲法委員會、21世紀憲改聯盟等組織,亦有參與。透過不同的方式,由各個團體提出工作方案,逐一推動。我們不只是靜態性質,往後還會有一些動態的活動。台灣法學會這次來擔任召集人,主要是希望透過學會的專長-立法,來對論壇有所貢獻。
  最後謝謝媒體朋友,來參加這個記者會,希望各位能為台灣的轉型正義盡一份力量。簡單的說明到此,那再請參與的團體,來對轉型正義論壇,提供他們的看法。

台灣教授協會蔡丁貴會長
  轉型正義論壇的召集人陳慈陽教授,還有參加論壇的各社團代表,各位媒體的小姐、女士、先生,大家早安。
  我們非常樂意來參加轉型正義論壇,我們認為,整治濫權國會,是台灣現階段轉型正義的關鍵,而公佈黨產及呆帳的明細,是整治濫權國會的第一步。所以在這次論壇裡面,我們將籌辦一場關於黨產、關於台灣民主未來發展的研討會。我們的看法,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台灣經過匆忙、慌亂的戰區接管,慌亂之中,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受不當的掠奪和侵占,留下終戰後,長期社會不公不義的惡源,終戰後又經過中國國民黨,「中國黨」,外來政權長達50多年的極權高壓統治,讓台灣社會轉型延宕良機,台灣人民在80年代展開如火如荼的民主運動,突破戒嚴,經歷90年代的國會改選、總統直選,到2000年,政權和平轉移,台灣社會到今天仍然跌跌撞撞,無法穩健地走向轉型的開莊大道。我們發現「中央行政權的和平轉移」,並不保障「社會公義」的和平到來,舊勢力以「國會濫權」造成「中央立法權的獨大」,這是目前台灣社會轉型的瓶頸,訴諸無門的障礙。
   立法委員本來只是「間接民意代表」,透過人民授權代議法律制度,卻制訂違反「票票等值」、「公民自決」等基本民主精神與價值及侵犯「人民直接公民權」的法令,而且越演越烈,以控制預算的綁架方式,擴張不當的政黨比例,嚴重侵犯行政權與司法權,讓台灣人民自二次大戰後追求社會轉型的契機,仍然舉步難行。「整治濫權國會」就是目前台灣社會追求「轉型正義」必須突破的工作。
  再仔細觀察「國會濫權」,除了大多數的立法委員缺乏民主法治的基本認識之外,更嚴重的是,許多民意代表是透過「不當黨產」的資助而產生,產生之後又濫用審查預算的權力取得更多的經濟資源、勾結官商,造成「金融呆帳」,顯然形成一個惡性循環、自我保護的「不公不義」利益團體,嚴重危害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我們強烈合理的懷疑,「黨產與呆帳」就是惡質立法委員及民意代表的罩門,「公佈黨產與呆帳明細」可以杜絕濫權立法委員的金源,使其受到社會選民的淘汰而不當選,這是「整治濫權國會」的第一步,我們要求朝野政黨、特別是長達50多年實施高壓統治的「中國黨」及現在的執政黨「民進黨」,應該忠誠於台灣全國人民,公佈手上掌握的「黨產及呆帳明細」,讓這些被侵占的國家及人民財產,還諸於社會,讓這些社會的吸血鬼見光死。這是現階段台灣人民追求「轉型正義」中「整治濫權國會」的第一步。
   我們呼籲,一直虧欠台灣人民的「中國黨」要痛改前非,捨棄貪念,主動幫助台灣人民要回國家公共資產,認同台灣土地,才能在台灣留下生存的空間。我們更要呼籲,好不容易得到台灣人民期盼支持的「民進黨」,不要學習害壞的榜樣,要勇敢面對事實,拿出魄力,斬斷惡源貪念,不要爲了「小惡」而誤了「大善」,才能爲台灣社會轉型正義創造生機。台灣教授協會爲了台灣人民是不會跟這些怠惰的政黨妥協的。

台灣公民社陳延輝理事長
  主持人、陳理事長、各位先進、各位記者小姐、先生,大家早安。今天非常高興來參加這個論壇的發起。我們台灣公民社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在為了促進台灣公民社會的力量。在我們的前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所長,現在的榮譽教授,陳春生老師的創辦之下,我們政大三民主義研究所、師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的師生,整合成台灣公民社,希望就台灣公民社會的轉型,盡一臂之力。
  所以台灣法學會的呼籲,我們公民社非常樂意參與。本社成立3年以來,曾經舉辦過一系列活動,比如說,曾邀請過李前總統對我們社內一些年輕朋友,做有關當前政治的報告,另外還有評論家金恆煒,前立法院祕書長羅成典等參與。那最近我們也開始在每月舉辦讀書會,第一本書是鄭南榕基金會出版的自由十講,我們期望年輕學生能夠對台灣的自由能有正確的認識。
  那關於「轉型正義」,台灣目前是有「轉型」,尚無「正義」,在行政權上,以前的在野黨-民進黨,已經獲得執政權力,但是話又說回來,目前在野黨在國會仍佔有多數,所以我們期望,透過「轉型正義」解決他們長久來專政所遺留下來的黨國不分的政策及制度。而且我們也認為,這個日子是非常有意義,因為在座的諸位記者小姐、先生們,都沒有像我們這把年紀,從戰後到解嚴至今,,我們的心中,仍然總是存在著恐懼,包括語言的使用,平常沒有辦法講出我們的母語。像我自己,就特別跑到關西去學客家話,這也是我們教育上很大的缺憾。就如同召集人所提出的,將來我們的社會應該是多元的,轉型正義是年輕人,和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責任的。很多黨國教育之下的遺續,好比我們談到「國父」就要空格,這些在教育裡面相當多的觀念,如國旗、國歌這些政治符號都還是一黨之私所控制的,所以在這裡,我們公民社要從教育的角度,去審查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裡面的教育體制,並在座談會裡面挑出只是一黨之私的地方予以檢討。
  我昨天遇到兩個20幾歲的大學生,他們也認為轉型正義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威權價值已經在50多年來,深入兩代人的心裡,第三代人要怎麼樣才能夠轉型?這些都值得我們在教育上面去推動、努力,況且我們以前都是執掌三民主義教育的老師,由我們自己來檢討這些事情,是非常的有意義。所以,我們非常地高興,也非常地樂意來參與這次的學術座談。感謝大家。

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洪裕宏總召集人
  我想今天論壇的成立,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也就是我們對於轉型正義這個議題,要從儀式轉為行動,我們可以從昨天228各種紀念活動看到,大部分活動都還只是儀式,我們覺得應該要轉換為行動。所以論壇計劃,以社會運動、政策遊說、還有最重要的,就是立法提案等三方面來落實轉型正義,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個人認為今天這個記者會,成立轉型正義論壇,意義非常重大。
  第二點,我們在處理轉型正義這個問題的時候,除了像剛才228這種失去生命、或受到明確的迫害,這類的案件,我們要加以還原它的真相、追究責任之外,在228之後長達38年的戒嚴,在戒嚴時期所發生的所有白色恐怖事件,包括所有無法明確成案,找不到受害人的事件,就好比大家記憶猶深,在台灣校園裡面校園特務,這不是警備總部、或中勤局派特務到校園,而是學校裡的學生、老師本身就是特務。我想大家對這個事件,不管是國內或海外所發生的,都還記憶猶新。甚至當初很多在校園裡的特務,今天搖身一變,變成民主的鬥士,這是非常的荒唐,包括我們的馬前主席,他以前是波士頓通訊的主編,很多人在講,其實這些組織就是海外的特務組織,監控台灣留學生。這也對很多人造成極大的傷害,我覺得這也是我們一定要去重視的。
  轉型正義論壇,其實並不是要把那些加害者抓起來關、判刑、槍斃,而是要用非常長的時間,可能10年、20年以上,來對社會整體進行心理重建,恢復社會的心理健康,這才是我們真正的目的。我們要從過去所受的心理創傷裡面,復原過來。
  第三點,我提出一個大家比較忽略的,就是228,在228事件裡,整代的台灣知識菁英被消滅,這對台灣後續整體文化、知識、傳統的發展與累積,到底造成了多大的影響呢?我希望轉型正義論壇,可以來注意這個問題,我們要來了解、研究當整個台灣知識菁英被消滅,從中國大陸來的知識菁英填補了這個斷層,就好比民國38年,台大校長由傅斯年擔任,但為什麼不是由我們台灣人?文學院院長林茂生,是台灣人,反遭到迫害喪失生命。整個從學術、教育、文化、傳播媒體、藝文、電影等這些領域,通通被特定意識形態的人所控制。
  然而至今,這些迫害仍在進行,過去的迫害者所殘餘下來的勢力,用非常精緻的方式,光明正大地持續對我們進行迫害,好比在藝文界,言行若不符合主流意識型態,就可能遭到排擠。諸如此類的事情,証明迫害並沒有消失,迫害還在進行中,其影響台灣社會、文化非常深遠。所以,非常高興參加轉型正義論壇,也願意盡我綿薄之力,謝謝。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林世煜先生
  各位早安。
  我在這邊簡短地講一個故事,美麗島事件剛剛開始審判的時候,有一位被告,魏廷朝先生,被捕後其辯護律師在第一次接見時去看他,魏廷朝先生看了自己的起訴書後,說了一句話:「檢察官無自己意志」。這句話很明顯地點出,在威權時代,司法、刑事檢調系統事實上被迫成為威權統治體系的一環。陳文成命案和林宅血案已發生了26年,在過去的歲月中,這種對司法檢調系統專業辦案的壓抑,一直都存在。僅就民間所能挖掘的資料,和再次田野調查,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發現,當年聯合專案小組的偵查報告,有假造的部分。但我相信,當年的檢調人員,是畏於威權體制的脅迫,被迫掩蓋自己的專業良心。
  所以在這裡,陳文成基金會要呼籲,重新組成聯合專案小組,詳細調閱過去所有的檔案,依科學辦案的精神,重新檢查所有物證,希望即便不能將某一個加害者定罪,也能將當年結案報告中,若干謬誤,好比說陳文成博士是畏罪意外身亡等改正。
  如果這個聯合專案小組,可以重新組成開始調查,那基金會非常樂意將過去所收集的、所做的各種研究都提供出來。而我相信,只要一個聯合專案小組能重新組成,去翻閱過去的檔案,就能發掘出更完整的事實。這是因為這些個案,其實是非常地清楚,至少就陳文成命案是如此。單就陳文成命案而言,其「轉型正義」的實現,最重要的就是「刑事正義」跟「司法正義」這一環,而只要排除政治壓力,就有相當大的破案可能性。因為被害者太清楚了,加害者也並不難找,之所以呼之不出,只是在於政治壓力,然而今日,基本上政治壓力已經解除了。
  謝謝各位。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林辰峰組長
  大家好,陳理事長、各位參與的團體代表大家好。感謝大家,和陳理事長的邀請,邀請228基金會來參加這個論壇。我要說的是,今天是3月1日,228一甲子剛過,可是新的一甲子正要開始。而這也是我們今年的標誌,這60像什麼?像一個GO,台灣要加油,台灣要開始。所以我們今年有定一個主題就是:「228六十年台灣新紀元—正義、轉型、再生」。
  228對我們的意義是什麼?對這個世代的意義是什麼?它不只是一個悲情,在真相之中也有悲壯。之前在電視上播出嘉義戰場,我看到的,全部都不是悲情,是悲壯的故事。20幾歲的年輕人,剛從日本當兵回來,為了保護自己的家人參加戰爭,犧牲自己的性命,這那是悲情,簡直就是英雄,保護土地的英雄。  
  228有這麼多故事,一定要傳承到新的世代,就是要開啟228關懷者的時代。在228事件背後,除了對受害者的平反和加害者的指證歷歷之外,還能產生出更大的力量-也就是從400年開始,在台灣的各族群開始有衝突、甚至轉型為一種多元化的競爭。我們要以228作為一個思索起點,思索台灣是怎麼一回事。
  228不只是真相調查而已,可以作為一個思索的原點。誠如法學會理事長陳教授所說的,以後我們可以做很多層面的轉型,例如說多元文化法,可能就是228未來的一個大方向。我們基金會今年亦計劃要辦許多活動,也配合轉型正義論壇,來推動很多該做事情,形成一個社會輿論的共識,製造壓力給政府、給民間。不希望228再發生,不只是嘴巴上說說,而是記取教訓,去行動,否則未來228一定會以不同的形式再次發生。
  希望大家一起來促成「今年是228年」的思維,感謝大家,多謝。

客家雜誌社林光華社長
  主持人、各位先生、女士,我支持台灣的轉型正義,也代表客家人永不缺席。228最慘的張七郎父子,就是我們新竹客家人。20年前,客家雜誌社成立,也發起台灣第一場關於文化權的「還我客家話」的大遊行,當時我們把國父孫中山的銅像搬出來,銅像戴著口罩,因為孫中山是客家人,但即使他活在當下,上電視也不能講自己的母語。這是為什麼呢?這是因為國民黨在推動「國語運動」,壓抑其他的語言,好比客家話、福佬話、原住民族的語言。我們贊成推動共通的語言,因為畢竟語言是溝通的工具,但若為了推動共通的語言,反把其他所有的語言消滅,那就是無知、不尊重。多元文化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學習,這是很美好的事,普世的價值,也是其他先進國家的潮流。但過去的政府,在「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裡以「國語」為主,「方言」不能超過10%,且要逐年遞減,那不就是要消滅其他的語言嗎?我對此很不以為然,客家人一樣當兵、盡國民義務,但卻沒有等同的權利,因此,為了修改廣電法,還我客家語言權,我們號召上萬人上街頭,發出很微小的心願-希望客家話能夠上電視。
  到今天,民進黨執政,我們有客家電視、電台,應該已經要滿足了。但實際上不然,整個媒體被惡意的操弄,立法院透過立法,規定客家電視台須交予公視,按政黨比例,最後還是回歸以前那一套黨國體制,這些東西都值得我們省思。
  阿扁曾說,一邊一國,很不幸地還無法得到共識,相反地在我們台灣自己內部一邊一國:「司法一邊一國、立法院一邊一國、媒體一邊一國」。當年我們在立法院在野時,從來沒有為了反對而反對,立法院應要拋開個人和政黨的利益,真正地為國家來做事。立法權不應逾越行政權,像今天總預算不審,甚至凍結前年的總預算,我們在野時從來不做這種事,今天立法院已喪失了各項功能。又今天很多的錢坑法案,照顧眷村等等,這些有符合正義的原則嗎?這是對台灣公平正義的踐踏,對台灣同胞的踐踏。
  又好比台灣的媒體對核四的論述,完全謬誤。即使真的興建核四,今天也都還沒開始運轉,根本就誇大了核四的重要性。輿論對企業出走的看法,也有所偏頗,為什麼是出走呢?有人會說日本的豐田、美國的可口可樂是出走嗎?我認為那是走出去,傳統產業需要一個廣大的內需市場,台灣並沒有這樣子的條件。所以,傳統產業到東南亞等其他地方去設場,有錯嗎?到任何一個國度,去建立他的企業資源。每到夏季,新竹限水限電,就是因為8吋晶圓場,是高耗能高耗電的產業,我們可以藉此轉型為低耗能低污染,企業升級。另外,我提醒各位,新竹縣現任的縣長鄭永金貪污案,第一次起訴和官員總計110年的徒刑,兩次起訴加起來快200年,為什麼從來沒有媒體去報導?新竹地區的記者是被收買了嗎?台灣的買票文化,媒體有去報導過嗎?台北一個趙建銘,媒體天天在追,這再再都需要轉型正義。所以,我們很樂意去推動這個轉型正義。謝謝。

台灣和平基金黃玉霖主任
  我的單位是台灣和平基金會,我的職稱是董事兼和平中心的主任,這個基金會是當年創辦228公園裡和平紀念館的單位,應該是台灣第一個和平基金會,今天很高興來參加這個轉型正義論壇。
  我們對228的看法,它是共同歷史跟記憶,本質是殘暴的統治者,迫害、屠殺社會的菁英,目的就是為了統治。在真相不明的狀況下,事件一直被扭曲,從兩蔣時代,認為這是「剿共」,現在的馬英九,說是「官逼民反」,還有中國大陸最近慶祝228,說是「台共反暴政」。全部的論述都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政治服務。但無論這些說法裝飾的再好,都還是漏洞百出,就好比馬英九說,這是官逼民反,那如果真的是官逼民反,那我們要問,之後一連串的迫害跟血腥的事件,又要如何解釋。中國說,228是台共反抗暴政,這種想法跟兩蔣時代的講法,是爭鋒相對的,唯一的目的就是反台獨。現在國共又回到過去,又聯合又鬥爭的時代,這讓我們感到好像歷史一直在重複。但又有多少人真正把台灣的人權放在心裡面呢?
  現在我們台灣追求轉型正義,並不只是228,包括後續一連串的事件,有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鄭南榕事件、白色恐怖等等,是殘暴的統治者系統性的作為,我們要把真相重現出來,而論壇可以作為一個很積極的角色。另外,還包括黨產,甚至是洪總召所提倡的憲改,裡面所涉及的是,現在的憲法是過去的政府所留下來的一部拼拼湊湊的憲法,故意限制人民的國民主權、直接民權,這裡面就很有深刻的轉型正義。所以,轉型正義是多面向的,但要怎麼去處裡?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要有真相,才有真正的和解。總結過去幾年,參加社運活動和紀念活動的心得,我還有一句話,就是要有和解,才有真正的族群和諧,而有真正的族群和諧,才能夠避免台灣再出現一個暴政,避免另外一個228事件發生。這也是我們和平基金會,多年來推動活動的一個感想。謝謝。

財團法人台灣智庫許淑芬執行委員
  陳理事長,還有各位先進大家好。台灣智庫過去一直在關注轉型正義這個問題,聽到陳理事長號召要成立轉型正義論壇,義不容辭地就決定要參加。
  先向各位報告,台灣智庫在過去這一年,和將來的計劃主要是關注在黨產,也辦了滿多場座談會及民調。也論述出一個處裡的方向,就是要法制化,要藉由人民的力量,進行公投,那也很高興地現在已經將一些想法化諸為實際的政治工作。台灣智庫長期以來的工作,就是希望能夠找出一個可以著力的方向,像在今年七月,也計劃舉辦一場國際性的黨產研討會,希望邀請國外,例如德國、奧地利等國家裡,實際有處理過黨產經驗的人,討論當初是怎麼去規劃出一個執行方案,和怎麼執行,而這會牽涉到政治、法律等層面。基本上,希望擴大台灣社會對不當黨產的壓力,和著重的層面。這大概是我們智庫在轉型正義這個課題上,比較著重的方面。 
  不管是從228,整個台灣一個世代的菁英被大屠殺,到白色恐怖,到所有的政治謀殺事件,如陳文成博士、林宅血案等等,更包括意識形態的鉗制、語言的控制,這些都是統治階級有意的、有系統的、很精細的控制。那這麼久的痛楚、不公義,並不是能以一個單一的儀式,就能夠弭平、平復的。所以,我覺得我們這個轉型正義論壇,是一個開始,開始投注更長久、更多的心力,提出更有力的行動方案,集結更多的人和社會團體,為過去這50、60年的不公不義作平反。而這個工作,就從我們轉型正義論壇開始。謝謝。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族群部楊長鎮主任
  大家好,新境界文教基金會作為團體成員之一,全力參與、支持論壇的活動。誠如剛才林光華社長所提到的,今年也是客家運動的20週年,1987年客家雜誌的創刊,跟88年「還我母語」運動這兩個事件,是客家運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而當年一些訴求,也在2000年民進黨執政之後,陸續得到一些實現。但是如林社長所說,還有一些細節,尤其是媒體方面,還有可以繼續努力的地方。
  台灣社會最近非常重視轉型正義,我們今天的記者會,已經不僅僅是針對媒體來談,也是每個團體之間的互相對話,思想交流,在今天這個現場,也已經是某種社會論壇。所以我也提供一些我的想法、及個人的思考。過去討論轉型正義,比較集中在黨產的問題,還有 228事件的受難者,延續到後來的清鄉、白色恐怖、及整個戒嚴時期的人權壓迫。整個開展起來,層面非常地廣,好比職業學生、公務員的忠誠調查、黨禁、報禁、宗教壓迫、語言權的被壓迫、認同權的被壓迫、原住民族土地被剝奪,甚至,為什麼原住民要用漢人的名字來登記等等。我們台灣在轉型正義這個課題上,層面遠大於其他國家所面臨的問題。我想我大概把它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就是從威權到民主的轉型正義。這也是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而即使這個部分,內容也非常地廣泛。第二,是殖民到後殖民的轉型正義。那麼這裡講的殖民,不只是日據時代,而主要是戰後文化上的殖民政策。我認為殖民和威權,是一體兩面的,而在台灣的特殊文化及歷史脈絡下,要描繪台灣的民主化,不單單是僅是面對威權體制,也是「殖民母國的殖民政權的威權統治」,是一個殖民的威權統治。因此,這兩大層面,又糾結在一起。另外,在這兩大層面之外,還有一個比較少被探觸到,就是對國家主體的界定,例如若干錢坑法案、反共救國軍的撫恤,要不要做?也就是從戰爭到和平之間的轉型正義,牽涉到對國家的最高界定。因此,轉型正義這個課題,可能遠比我們現在所想像的,還要複雜。
  當然,我們可以從很明確的地方開始做,比如說從威權到民主的轉型正義、和基本人權的課題,我想這是沒有什麼疑問的。也就是該做,甚至考量做到什麼程度,是不是做到類似戰後德國的去納粹化?東歐民主化後的去共產化?除了要做到意識形態上的去納粹化、去共產化,是不是要做到人事上的去納粹化、去共產化?去年8月,我收到一則BBC的電子報新聞,波蘭在那時通過一個法律,允許私人雇主以雇員為前共黨黨員的理由,予以解雇。而這種做法拿來台灣,一定會被稱為報復,但在波蘭,這就是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我想,更需要我們之間更多、更成熟的對話。
  這三大層面,就是從戰爭到和平、殖民到後殖民、威權到民主的轉型,糾結著好比對政治共同體的界定等種種課題,我想,這是我們這個時代不得不去面對的。因此,2000所謂的政權移轉、政黨輪替,到底完成轉型了沒有?我們自己都很明確地說,這是政黨輪替,而政黨輪替,就好像是共和黨換成民主黨、民主黨換成共和黨一樣,在這樣的輪替中,對前代政權的正當性,還尚未碰觸。但是在轉型正義中,勢必得去探討這個課題,而中國國民黨,到底是不是一個合法的、可以在體制中競爭的政黨,這個問題,都還是有待我們來討論的。
  所以我想,今天,論壇的成立是非常有意義,在記者會各個團體,也將台灣轉型正義的各種不同面向給展開來了,可能是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討論中,比較深入而廣泛的。我們在228的隔天3月1號,就是代表我們不把228當作結束了,而是把3月1號作為一個象徵,就好比林組長剛才所講的,是一個GO,代表要繼續向前走,謝謝。

論壇召集人陳慈陽教授
  我想各位記者、女士、先生,可以看到這個論壇非常地廣,也因為個別團體的力量有限,所以要集合大家的力量,一起來推動台灣轉型正義。最後強調轉型正義論壇有三個重要的內容,第一,希望促進社會的對話,不僅只是民間的社團,還有包括民進黨、國民黨、台聯、親民黨等各政黨,以及無黨籍,我們都願意和他們對話,只要他們願意對台灣的轉型正義多盡一份心力。同時,我們不希望轉型正義論壇,僅僅侷限於社運、法界,也歡迎宗教界的加入,甚至是之前曾被壓迫的一貫道等等,一起向過去種種人權壓迫的事實,進行真相調查和澄清。更為追求整體的和解。
  再來,是有關政策遊說的部分。在我們論壇裡,有許多長期關注台灣轉型正義的民間團體,包括二二八基金會、陳文成博士基金會等等。我們希望能將論壇的成果轉化為法律,凝聚政策,並督促市民社會和監督國會,貫徹轉型正義。因此,也計劃邀請全民監督國會聯盟,相互配合監督國會,共同為轉型正義努力。而且,我們也希望政府部門,特別是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一起來執行、監督。也可能要求在一年之後,提出一份清單,公佈在這一年中,政府究竟為轉型正義做了什麼。
  最後,計劃藉由司法界的團體,擬定轉型正義四法,送交立法院,要求各政黨配合通過。也希望這些法案通過後,儘速在司法的層面,予以推動。這是我們論壇的第三個訴求。  也呼籲尚未加入本論壇的團體,在看到報導之後,能主動連絡,加入本轉型正義論壇。讓台灣的轉型正義的力量更為茁壯,使台灣能進入真正的民主國家。今天就暫時說明到這個地方,以下是開放時間。如果各位沒有問題的話,那我們記者會就到這個地方,謝謝。    

2006/12/18

皮將軍造就普世管轄權(黃文雄)

曾經殺害數千人的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契特將軍逝世了。逝世之日正好是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近日全球媒體在大量報導之餘,都注意到了其中的諷刺,但卻似乎忽略了另­一組深具人權意義的時間巧合。

在二十世紀(尤其是冷戰時期),有眾多獨裁者,不只是第二和第三世界如此,連第一世界也是不乏人(想想西班牙和葡萄牙)。而皮諾契特之所以特別有名,有其原因。­他是第一個旅行國外時被以「普世管轄權」之名逮捕起訴的獨裁者。那一年是一九九八年,也正是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但這還不是唯一的巧合。

極多獨裁者在掌握權力時殺人如麻並貪汙腐化;被迫下台時也多能攜帶財富到國外去做寓公享福,甚至在周旋於旅居國「上流」社會之餘,還圖謀東山再起:獨裁者幾乎是­一門一本萬利的「生意」。皮諾契特可又比其他獨裁者風光多了。藉美國中央情報局之助推翻殺害了民選左派總統阿葉德之後,他以自我任命的總統之尊統治智利十幾年。­一九九○年卸任前又以不追溯血腥的既往為條件,迫使國會任命他為終身參議員。因此一九九八年到英國就醫時,不只英國政府給予禮遇,「上流」社會也多張臂相迎。

皮諾契特沒有足夠注意到的是,國際人權運動早已有看不慣這種「獨裁生意」的一群有心人。一九八四年的反酷刑國際公約建立了一個叫做「普世管轄權」的機制。任何犯­了這個公約的人(不論獨裁者或其爪牙),都可以由任何國家逮捕起訴,不限於本國。如果本國或他國政府無能或不願處理,別的國家也可以要求引渡。只是各國政府總是­「府府相護」,這個機制只能空擺了十四年。看到政府如此,國際人權運動者早已努力搜集資料,想找人開第一刀。皮諾契特正是標的之一。

一九九八年是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皮諾契特挑那一年去英國就醫,正是一個饒富意義的黃金機會。上述那群有心人終於說服了一個西班牙法官向英國要求引渡。

那年國際人權日,我受邀代表台灣和其他兩百九十九位各國代表,在巴黎的夏約宮參加「人權衛護者高峰會議」。會議的第二天,當主席打斷議程,宣布英國政府將自行以­普世管轄權起訴皮諾契特的消息時,極大極高的夏約宮也吸收不了與會者震天的起立歡呼。很多人都流下眼淚。我也流了淚,但腦中也浮起我國民主化後還有的政府百官謁­陵場景。

英國政府最後雖然以皮諾契特生病為由,把他遣回智利,但普遍管轄權卻首次受到實踐的確認。有了這樣的國際聲勢,皮諾契特被遣回智利後也失去了卸任前所安排的保護­傘,雖然不曾坐牢,卻在居家拘禁和法庭訴訟中度過了餘生,即便他死時得年九十一。

受到了皮諾契特案的鼓舞,國際人權團體開始努力拓寬普遍管轄權的應用,像中國天安門事件的李鵬就曾在名單上。該案對以設立國際刑事法庭為目的羅馬條約的批准,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今獨裁者海外安享天年的海外寓公夢終於有了從前所無的陰影,國際旅行時多了許多顧慮,各國的「上流」社會也不敢再目無世人地輕易接納獨裁­者的同儕。就這點人類文明的小小進步而言,傲慢的皮諾契特將軍不能不說是有他的「貢獻」。

2006.12.15 中國時報

2006/12/08

事件兩則

尊重語言人權,建立母語無障礙環境
2006-11-30
www.dpp.org.tw

日前在雲林第二監獄發生家屬探親時以客語交談,卻因監所人員不諳客語,以擔心有串供之嫌為由加以制止。對此法務部已公開說明並檢討改進。我們肯定法務部迅速而誠懇的回應,但此一案例顯示威權時代以來踐踏本土語言尊嚴,使本土語言被排除於公共領域之外的政策,必須根本地檢討改善。

雖然今日多數國民已能通華語,但使用母語乃是基本權利,人民亦無義務通曉毫無法源依據的所謂「國語」。為尊重人民自由使用其語言的權利,建立多元文化社會,我們認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應建立母語無障礙的環境,落實陳水扁總統的多元文化主張。

自民進黨執政之後,設立了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電視台,讓客語與原住民語言得以重返公共領域,這在語言平等與母語權利的實現上乃是一大進步。近年來行政院客委會亦推動客語無障礙環境,與醫療院所等公私機構合作,提供客語服務。今年台北與高雄兩市的市長候選人謝長廷先生和陳菊女士也提出了立意相仿的城市多語化相關政策,主張讓民眾在洽公和會議討論時可獲得母語服務和通譯設施,這些做法值得參考仿效以全面建立語言無障礙環境,我們認為這正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工程之一。

最後,民進黨政府曾提出國家語言法草案,卻受泛藍陣營阻撓,未能完成立法。我們呼籲泛藍陣營反省威權時代的「國語政策」,尊重台灣人民母語權,儘速支持通過本項法案,使我國的各種語言都能享有平等的地位,伸張母語使用者的基本人權。


建立平埔族群認定模式、為希拉雅族潘仁庸平反
2006-11-27
http://www.dpp.org.tw/

針對花蓮平埔希拉雅族裔潘仁庸先生因獵捕遭受判刑,引起人權團體高度關注,民進黨族群事務部聲援今天人權團體之記者會,呼籲司法體系應建立族群敏感度,在用法量刑時應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俗;而政府對原住民身分認定也應建立族群自主原則,讓仍具有原住民族認同意識、甚至文化社群延續性的平埔族群,也能經合理程序認定為原住民族。

族群部主任楊長鎮指出,潘仁庸案並非單純個案,而是台灣司法知識體系長期以來欠缺人類學思考的結果,也是司法人員法理素養欠缺和社會人文對話能力的現象,社會各界應嚴肅面對這個議題,避免以主流社群價值觀的沙文主義,對少數族群構成文化壓迫。尤其在自由權、生存權的領域,要尊重原住民文化慣俗,避免因文化價值體系差異而剝奪弱勢族群的基本生存空間。楊長鎮呼籲司法界和法學界應該對多元文化主義的世界思潮有回應和參與能力,以逐步建構跨族群相互寬容的後現代法秩序。

針對潘仁庸的原住民身分問題,楊長鎮也呼籲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加速關於平埔族群身分認定的工作,並優先針對現有與原住民地區鄰近、社群型態較完整、歷史淵源明確的平埔社群,在尊重民族主體的自我認定原則下,承認其平埔族群適當的原住民族身分。楊長鎮認為,雖然學界一般認為平埔諸族已經漢化消失,但事實上許多平埔社區仍然保留了明確的部落記憶和重要的文化慣俗,他們對於重建原住民認同的訴求應該得到社會各界的尊敬和支持。而加拿大政府對北美原住民與白人混血或文化濡化的「馬地思Matis原住民」認定方式,應可提供台灣平埔民族認定政策之參考。

針對潘仁庸個案,楊長鎮建議行政院原民會專案進行當地部落文化的考察,盡速針對花蓮、台東地區希拉雅裔原住民進行認定工作,再由檢查系統據以提起非常上訴,為潘案的平反作最大的努力。

2006/12/07

追求台灣政治的轉型正義〔徐永明〕

最近台灣政壇上發生兩件事,很顯著地印證轉型正義在台灣的困境與生機。 

首先是桃園機場改名事件,長久以來中正機場一直是桃園機場的官方名稱,雖然英文代碼是TPE,但是,這個以蔣介石命名的中正機場,一直是台灣的國際窗口。雖然國史館的相關研究指出蔣介石是二二八事件的「元兇」,但是,台灣的國際機場竟然是以中正為名,而台灣的旅遊書籍封面也一直以臺北中正紀念堂為主題。

台灣轉型內容的貧困 

台灣在美國「自由之家」的評等上,與美、日並列為第一級自由國家,無論就媒體、言論,甚至是宗教自由而言,在當今人類社會是首屈一指的,代表民主轉型的成功,可以作為其他國家的典範。但是,一旦落實到轉型的正義問題時,台灣的民主成就可能是不及格的,而且這個正義的命題附身在桃園機場與中正紀念堂上面,不斷地提示著台灣的知識分子:台灣的轉型遇到的困境,固然台灣在民主自由的量表上,表現卓越;但是,到處充斥以中正之名的國家級建築,顯示台灣轉型內容的貧困。 

雖然總統直選、政黨輪替,乃至於逃開反對運動執政一任的魔咒,能在2004年連任,但這些代表轉型成功,不會退縮回到威權遺緒的成就,並不代表轉型的成果符合正義的原則。雖然,中正機場最後改名為桃園機場,但是,在野黨抨擊,有些民眾也似乎不領情,認為是意識形態作祟;至於中正紀念堂,像威權的幽靈不動如山的坐在臺北市的心臟,提醒我們轉型正義的課題備受漠視,而台灣的民主步伐又是如何坎坷難行。

台灣有轉型無正義? 

所謂轉型正義的概念,大約是九○年代東歐共產國家在轉型之後,輔以過去拉丁美洲國家民主化的經驗,形成許多實務上的案例,透過比較具體的分析而逐漸形成的價值概念;強調轉型與正義並存的價值。台灣目前政治上的許多現象,可以歸諸於台灣轉型過程中,缺乏正義價值的追求;所謂寧靜革命之所以平和,可能是出於許多正義問題的靜默。 

創造出轉型正義這個名詞,基本上包含兩個部分:關於政治轉型,以及正義價值的追求。而轉型的過程稱之為轉型期,基本上指涉的是,一個國家的政體由極權或高壓統治,轉向民主或是選舉的體制,或者是從內戰的衝突──例如種族之間相互的屠殺轉向和平的狀態。大體上這個轉變的過程稱為轉型期。 

而轉型正義當中的正義,主要指的是轉型之前的高壓統治、武力統治,或者是族群衝突而相互屠殺,或內戰期間的不義,尤其是人權侵犯;目的在追究其罪刑。追究行動涵蓋的,首先是挖掘真相、釐清事實。再者,發現不義的加害者、幫兇,乃至於整個加害體系;可能不是單純的個人,也可能也不是單純的個人主觀意識的行為,而是有一套體系運轉的過程。

轉型正義的價值必須建立共識 

很重要的是轉型正義基本上牽涉到現在的社會,如何批判跟詮釋過去威權時代的價值性,甚至於形成相對立的價值觀。也就是說牽涉到整個社會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時空裡,對過去的事情所涉及到的正義的評價。也因此就是關於一個政權的正當性的共識;透過對話形成批判過去政權、過去的統治的正當性。 

如果這樣的共識並沒有形成,如果這樣的共識並沒有一套機制可以去達成,那很可能這樣的正義的觀念不容易建立起來。而或許,這就是台灣轉型正義遲遲缺乏進展的主要原因。

轉型正義追求的動力 

根據過去的經驗,轉型正義的追求大致有兩種動力: 
一個是內在於那個社會本身,尤其是以受害者的自覺,或者是對受害者的支援,所形成的政治社會運動做為核心。 

至於另外一種型態,則是外發的,例如透過國際干涉、國際法介入,尤其像盧安達的屠殺,或者是南斯拉夫的種族清洗所看到的,國際社會透過聯合國的指揮,成立盧安達的真相與調解委員會。之前南斯拉夫的經驗,國際刑事法庭追究前南斯拉夫獨裁者,同樣是外發型的。這類型的追究行動,雖然不牽涉到國家民主體制建立的問題,也就是尚未完成轉型,但是,在國際介入的過程,也就是讓正義實現的過程,當然對民主的建立會有正面的影響。 

世界各國的轉型過程也碰到一些情況,例如說民主處於脆弱的結構,和平處於暫時的狀態。以南美洲經驗為例,可能在某一階段追求轉型正義,但是,過了幾年獨裁者又捲土重來了。這獨裁者可能是透過軍事政變,也可能透過民主選舉,政權還在一直交替。 

這個時候,轉型正義往往是透過民間的良心人士、社會運動者做為主力,比較重要的是標舉正義的價值以及重建價值體系。所以,較多的是透過歷史事實的建構,例如說失蹤者的媽媽團結起來,透過口述歷史把政治失蹤事件一個一個調查出來,然後真相大白於世。不過,這只是透過事件真相的發掘,讓大家認識到罪惡在哪裡,未必會具體用國家的、法定的力量去追究貴任。 

此外,最近波蘭的國會通過新的法律,雇主可以因為雇員曾是前共黨的追隨者而加以解雇。對波蘭來說,這是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在台灣被污名為仇恨政治

同樣的情況,若在民主台灣卻可能會被說成是仇恨的政治。過去這幾年台灣轉型經驗中,追究過去的不義的人,被指責為所謂的基本教義派,這個帽子在台灣似乎變成普遍接受的名稱。追求轉型正義竟被塗抹成基本教義派,可見舊的文化霸權在台灣還是非常的強勢。 

在這種強勢之下,前面提到的關於正當性的共識,其實是很難達成的。而智利、瓜地馬拉強調的是,以責任的發掘來強化對責任歸屬的追究,從而有助於當地建立民主的過程。 
所以,轉型正義運作的程式可以歸納如下:

轉型正義必須具備的運作程式 

首先,一定要揭露過去的不義,並且進行公告。所謂不義的追究,可以用國內法或是國際法的方式行之;第二,要重建真相,透過歷史的研究、透過受苦者的口述歷史,甚至透過法醫人類學的調查,瞭解死亡者死亡的因素。有很多國家曾發現某個地方有萬人塚,這些人到底是怎麼死的,常常必須從舊政權的共犯結構中加以發掘。這個時候必須透過科學的方式,讓受難者的傷痕來訴說真相。真相建立之後、處罰了追究了不義者之後,可能牽涉到受害人權益的補償,或是精神的、物質的,也可能是生理的、心理的,給受害者不同方式的補償。 
最後,可能也是最重要的,耍用紀念的或者是表彰的方式,也就是用象徵符號的方式,彰顯、平反受難者。同時,需要有和解的措施,讓受害者跟加害者之間達成某種的和解。不過,這樣的和解必須以受害者的立場為中心,而且不能犧牲正義。

台灣經驗的兩大阻力:本土化與認同觀 

進行比較研究,會發現在轉型正義上,台灣的努力是較缺乏的。雖然有著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乃至於黨國體制這樣的宰制體系存在,轉型正義在台灣民主文獻的份量卻是相當無足輕重。相較於龐大的選舉行為研究,每次選舉就投入龐大的人力與腦力來理解台灣民眾的投票決策時,常常會忘記問一個規範性的問題,那就是台灣民主的目的性問題,除了確保民眾的公民自由與政治權力之外,台灣民主運動的歷史性意義為何? 

這個問題的起源當然在於台灣轉型過程中,對於正義問題的含糊,而這又與台灣的外來政權理論,以及透過外來政權在地化來達到轉型的效果有關。 

既有外來政權理論,較著重於政治獨裁如何透過正式的統治工具或非正式的利益交換,來建構以人為主的侍從結構,進而達到其統治的目的。從功能論的觀點出發,一個外來統治者或統治集團,為了能有效統治在地的社會,勢必建立一套統治的機制。這個機制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控制工具,各個控制工具皆具有一定的控制功能,且在不同的情況下,分別扮演著避免或抑制控制失靈所帶來的危機。 

所有的控制工具中,必然要有負擔維持統治正當性的工具,且維持這個工具的持續運作,是統治者要努力的目標。一旦維持正當性的工具遭受挑戰或是失去功能,必然嚴重的威脅到統治者的統治權力;尤其是國會中的「代表」如果持續凋零或是無法替換時,勢必導致統治機構的崩潰。 

然而,外來統治者在外在反對運動的挑戰與法統代表持續凋零的情況下,如何主動的本土化這個外來國會呢?尤其是作為維持其統治正當性的工具,當本土化可能使代表的人員與內容改變時,統治上的不確定性提高。所以,唯有外來統治者受到統治工具的內生性危機壓迫,而自覺本土化是可以在其掌握下,才有可能進行主動的改革。但是如何形成這樣的「改革」條件,以及追求轉型正義的影響,則少有討論。

國民黨透過轉型來規避正義的質疑 這裡有一個直覺上的「矛盾」。外來政權一旦本土化,外來的主體不是在消滅了嗎?為何這是可欲(desirable)的策略?是計算上的錯誤呢,還是有其他條件的配合,才能解釋?本土化的成功以及外來政權體制的持續,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但又相互加強的現象。但是顯然,在常識層次,我們接受了外來政權透過人員的本土化來維持政權的統治,卻無法回答這一個可見的後果,即本土化對於轉型正義的不確定性。 

本土化,無論是國民黨內部的「吹台青」,還是透過選舉民主進行之,這樣的轉型策略對於轉型正義的追求,製造了巨大的阻力。因為這樣的轉型是延續的,是將外來特質本土化的,具體表現為李登輝雖然繼承國民黨的外來體質,卻在黨產與侍從體制上加以發揚,這已經很難全部歸因為威權遺緒,很多是民主的轉型策略;同樣的作為,可以在馬英九國民黨的黨產報告書上顯現,透過轉型來規避正義的質疑。

追求正義的認同觀 

而面對台灣轉型正義的貧困,除了必須涉及過去台灣國家的統治性質作為外來政權的轉型策略之外,必須認知到,台灣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重要特質:同時進行認同跟威權兩個特質的轉型。 

這兩個特質的轉型可能是平行,也有一部份可能是交叉並進、相互強化的。但事實上,關於認同體制這個部分的轉型,台灣社會尚未形成真正廣泛的共識;於是乎,台灣政治在什麼是國家的主體上,也不會有共識。因此,對於不同的國家主體所進行的國家行為,例如統派政府對於獨派運動的鎮壓,在統獨兩派的立場分歧下,所謂的正當性也就不容易達成共識。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台灣民眾對於民主化的過程所達成的共識,是不是能支援夠鞏固、夠完整的轉型正義觀,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可能就會有所疑問。因此,推行轉型正義的前提,是台灣民眾必須發展出一個符合正義價值的認同觀,而傳統的台灣人vs.中國人二分法,可以是傳統政治轉型的主要動力,卻無法負荷轉型正義的追求,甚至成為正義觀分歧的源由。

「華裔台灣人」的爭議 

最近,民進黨主席游錫?自我定位為「華裔台灣人」,引發各界討論,可能也可以是正義的認同觀的起點。而反彈論述中,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評論最具代表性,他認為這是分化台灣、挑起族群對立。不過,馬主席曾批評公投是搞文革,現在卻又積極推動罷免公投,或許2008選總統時,馬是不是會回過頭來擁抱所謂「華裔台灣人」這個認同,可以拭目以待的。 

「華裔台灣人」,聽在討厭談認同問題人的耳中,的確是非常刺耳。認為在台灣社會中分化台灣人與中國人已經不能忍受了,現在還有個「華裔台灣人」,似乎要更清楚地界定作為移民社會的台灣。所謂「台灣人」不是個血緣的定位,而是政冶上的認同,認同台灣是主權獨立的政治社群。於是乎,「中國人」認同也剝離了血緣的面貌,回到政治立場的選擇問題。分離政治認同與血緣認定 所以,在批評「華裔台灣人」這個詞之餘,可以想像分離了政治認同與血緣認定的好處,可以省卻許多混淆造成的不必要爭議,甚至避免情緒性乃至道德性的「數典忘祖」的指控。 首先,台灣人與中國人的區分,不再是原生性與血緣層次的,而是政治認同的。可以都是出身中國,可以是不同時間移民來台,可以是不同的政經動機,但是要定位為中國人與台灣人,則與前述的歷史因素無關,完全取決於當下政治認同的選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還是一邊一國。認不認同台灣不是種族主義 這樣,才能避免了情緒與道德的指控。認不認同台灣不是種族主義,沒有原住民、先住民乃至後住民的差別,甚至在台灣人認同之上,還可以保持差異。除了「華裔台灣人」,也可以有「原住民台灣人」這個詞,相應的,當然也可以有「原住民中國人」,這指涉的是期待兩岸統一的原住民。 

這時,血緣與認同脫勾了,應該是文明的大勝利。一個人的血緣是命定的,但認同是選擇的,甚至是學習取得,是流動的。認同台灣人,不意味與中原的出身相背離,而是可以聯繫起來;這對於北京的同胞論也是一大挑戰,沒有所謂純不純粹的中國人,「華裔台灣人」也是會回老家修祠堂的。回歸文化民俗的層次,台灣人認同並不妨害慎終追遠。族群身分不是歷史事件的原罪 過去國民黨時代,通以華僑涵蓋東南亞回台求學、落地的僑生,忽略了她/他們出生文化乃至於血緣的差異;未來,我們要期待的是「新裔台灣人」、「越南裔台灣人」、「泰裔台灣人」,乃至於從未來中國移民台灣的「新華裔台灣人」。這個架構預期台灣是多族群的社會,漢人不過是華裔的一支,而所謂台灣人與中國人的二分法,再也無法壓抑這個多元的新文化。 

建基在這樣多元認同的基礎上,尤其是分離了血緣與認同的一致性,這樣轉型正義的追求才不會淪為仇恨政治,而族群身分不必然成為歷史事件的原罪,例如二二八事件之於外省族群,以及福佬語言復興之於閩南族群。此時,政治責任不是繼承的,認同的自由選擇反而有助於轉型正義的追求。

轉型正義在台灣 

簡言之,追求台灣的轉型正義,必然不因為台灣轉型策略的成功而變得比較容易,反而因為台灣
轉型策略的本土化與認同政治,使得轉型正義的追求越形困難。本土化的延續性使得民主改革者繼承了黨國遺緒,甚至發楊成為民主化的隱藏性工具;而認同觀的衝突,血緣與認同選擇的一致化,使得普遍性正義觀難以建立。這都是為何台灣的轉型政治缺乏正義的討論,甚至在大多數的歷史進程中缺席,乃至遺忘。 

要在建立台灣特色的轉型正義上補課。首先必須有轉型正義觀點的政治議程,也就是政黨在選舉對決時,必須引進轉型政治的議題,讓競爭的政黨乃至於候選人,面對台灣歷史關於正義的詰問。這時候重點不是選個人條件或是形象,而是對於轉型正義的堅定態度。要能設定這樣的政治議程,則必須建立在轉型正義觀點的社會分析上。台灣社會長期受黨國控制的,無論是國家組織的建構、人員的甄補、訓練,乃至於社經政策的內容、社會階級形塑的影響,都是轉型正義的社會力分析。 

最後,也可以說最重要的是,建立以轉型正義為內容的價值觀。台灣有轉型的價值,卻忽視了轉型對於正義的追求。追究為什麼國民黨的黨產買賣在台灣社會成為奇貨可居,而二二八會在有碑無銘的情況下相安無事?正是因為台灣社會已經有了民主的價值,卻相對缺乏轉型正義的視野。


http://www.southnews.com.tw
亦刊於06年10月當代230期

轉型正義與公民社會〔黃長玲〕

http://www.twcivilsociety.org/?p=49


當前政治的基本問題,一言以蔽之是由於轉型正義未能實現,以致於公民社會無法壯大,導致民主化進程受挫。對於綠營民眾不倒扁,甚或挺扁的情形,已有評論指出是因為轉型正義未能實現的關係。這樣的觀點,清楚指出了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挑戰,過去的不義沒有得到解決,現在及未來的正義就很難建立。從民主化的角度而言,對於政治人物的要求持續提高,本來就是民主化應有的進程。轉型正義沒有得到處理雖然不能成為政治人物貪腐濫權的理由,但是它在台灣當前認同分歧的情形下,確實使得公民社會不但無法團結,持續呈現分裂。

轉型正義的範圍廣泛,此處我想討論的是一個一直缺乏系統性處理的問題:族群文化平等的問題。當代對於文化權 (cultural rights)與群體權(group rights) 的討論,已經清楚的顯示語言使用及文化再現是否平等,是民主社會的重要議題。文化權最核心的概念是,一個人作為某個文化社群成員的權利不能被剝奪,而文化權的保障,取決於個人所屬的文化社群是否存續。換言之,文化上的平等,是當個人表現出文化社群的特徵,譬如語言、服飾、以及其他相關作為時,能得到尊重。國際上對於文化權的討論往往和少數族群的議題有關,主要焦點是少數族群的語言及文化如何得到尊重及保存,使得它們在面對多數族群的強勢時,能享有文化的尊嚴與權利的平等。然而,在台灣的歷史情境及社會脈絡下,文化權的問題除了涉及少數族群如原住民外,也涉及多數族群。民進黨執政前,「台灣人的尊嚴」往往是用來挑戰過去國民黨權力分配的不合理性。在民進黨執政後,「台灣人的尊嚴」似乎喪失了國內意義,而著重強調台灣在國際場域上所受到的壓制。 然而﹐就民主化的歷程而言,「台灣人的尊嚴」在國內政治上的意義其實一直有兩個層面:政治權力分配不公,以及本土語言文化遭受壓制。政治權力是否公平分配比較容易判斷,但是文化是否得到尊重卻沒有同樣清楚的標準。前者可以在體制變革下,有比較明確的改變,但是後者的改變卻往往需要時間。也因此,民進黨執政後,藍營支持者覺得民進黨既然已經掌握權力,還在國內政治的脈絡下談「台灣人的尊嚴」,明顯是操弄族群議題來規避自己的責任。但綠營支持者卻覺得雖然民進黨執政,但是「台灣人的尊嚴」仍然沒有建立,政治權力並未能創造文化平等,而這之中,綠營支持者感受最強烈的就是媒體的表現。

九一六綠營群眾發生攻擊媒體事件後,學者和民進黨政治人物都公開的討論了長期以來媒體不公的問題。事實上媒體不公只是一個粗略的看法,台灣媒體的表現中,經常被討論的是新聞節目品質低落,政論節目立場偏頗。文化偏見、缺乏專業,以及媒體有監督政府的責任等不同層次的問題,在目前我們的媒體環境中可以說是夾纏不清。譬如說不分黨派,很多民眾可能都會支持媒體揭弊,但是揭弊與胡亂爆料畢竟不同。同樣的,媒體評論政府政策或作為本來是民主國家的常態,但是如果評論人用輕蔑嘲諷,甚至幾近人格謀殺的方式來評論政治人物或國家元首,會激起反感也就不足為奇。從轉型正義的角度而言,媒體表現中一直未被有效面對的問題是語言的使用,以及使用的方式所導致的文化再現。在過去的國語政策下,國語成為台灣公共空間以及媒體上的強勢語言,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在新聞及政論節目以外,和人民生活更為接近的戲劇及綜藝節目也處處呈現國語所創造的文化位階。以兒童節目為主的東森幼幼台,沒有一個卡通是用國語以外的語言播出。近年在台灣創下收視熱潮的韓劇,從標榜俊男美女都會時尚的偶像劇,到製作嚴謹深刻精緻的歷史劇,在台灣播映時,幾乎完全以國語配音播出。如果劇情誇大但以台灣話(福佬話)播出的本土劇能創下高收視率,那麼很值得探究的是為什麼當韓劇選擇不是原音播出時,總是選擇用國語而非台語播出。即使「台客」、「台妹」的討論之前曾經引起文化界及知識界關於「挪移」關於「顛覆」的種種討論,但是直到今天在年輕人的流行語彙中,「台」代表的意義仍然負面多於正面。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下,加上過去本土文化遭受壓制的記憶猶新,對於很多綠營支持者而言,「捍衛本土政權」和「台灣人的尊嚴」當然是密切相關的。這種感受和其他轉型正義的問題如黨產,或戒嚴時期對於人權的侵害,乍看之下無關,但是牽動的是人們最直接最底層的感受。在政治場域中涉及語言及文化的很多例子,對綠營支持者而言,都是本土文化不被肯定、不受尊重的證明,它們呈現出國語強勢,以及其他本土語言文化備受嘲弄的情形。譬如國軍軍歌是否唱台語歌一事,就曾經在立法院遭到反對黨立委質詢是否未來將出現客家話及原住民語的軍歌。事實上,出現客家話及原住民語的軍歌並不是什麼不可以的事,軍歌如果這麼多元化,其效果不但不是分裂,而是團結。因為它讓不同母語的人覺得軍歌是有親近性的。政策施行的成本也許會有所提高,但是它帶來的社會團結在意義上卻更為深遠。類似的例子也出現在所謂「台灣地圖呈現」的爭議中,當時反對黨立委譏嘲教育部長的建議是讓台灣倒下。然而,古地圖很多是橫向的,台灣古地圖也不例外,反對黨議員的質詢暴露的是自身的無知,但是多數媒體的報導卻只呈現立委理直氣壯的質詢。

如果當前台灣所面臨的基本問題是轉型正義未處理,以至於影響民主化進程的情形,公民社會對於轉型正義的問題,不但應該有更多的關注,也應該有更具體的作為。譬如以語言及文化的平等而言,除了持續的在各個相關領域中努力以外,也許我們應該有一個「語言平等日」,由公民社會集結說服主流媒體,特別是電視頻道,在那一天所有播出的節目,都不使用國語,但是可以使用國語之外的任何語言,包括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或是英語、日語、印尼語、越語…等等。這麼做的意義是使台灣媒體上,或是公共生活中,長期以來最強勢的語言被其他語言取代。讓所有習慣使用強勢語言的人,在這一天體會平常不習慣使用強勢語言的人在公共生活中的感受。這樣的一個「語言平等日」不僅是面對歷史的,也是面對未來的。因為在那一天,我們不僅可以面對過去不當的國語政策中,對於本土語言文化所造成的傷害,也可以在東南亞新移民持續增加的情形下,學習接納新的語言及文化上的差異。因此,它既有轉型正義的意義,但又不只是轉型正義的問題,也表示在全球化的年代中,台灣社會有追求文化多元平等的決心。

民主政治的發展以及民主化的進程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一個社會整體學習的過程。從國際比較的角度而言,過去二十年台灣民主化的過程是相對平靜的,但是近年來在朝野對抗下所形成的社會動員與對立卻持續發生。走到今天我們已經理解民主化終究不可能「繞道而行」,沒有充份的面對歷史、沒有妥善的處理過去的不義,是使得民主化的進程受阻的原因。對於民主生活中所牽涉的不同議題,公民社會必須有更寬廣的理解,以及持續對話的意願。要讓台灣的民主再度大步前行,這個社會必須一同面對過去,而唯有如此,我們才能一同面對未來。

黃長玲 台大政治系副教授

不義審判 彌過唯誠

「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評論與分析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0/06/25/240/

一、前言
二、歷史背景:自1949年到 1987年的戒嚴時期
三、本條例的概要
四、本條例的分析
五、政府在國際法下所負的義務
六、摘要與建議附錄 



誰掌握了過去便控制未來,但誰掌握了現在便控制過去。
George Orwell

 
一、前言
 
1998年6月17日,總統公布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下稱本條例)。根據這個條例,行政院將設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來審理申請補償的案件。這個基金會預定於1998年12月開始運作。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下稱本會)樂見政府為處理過去戒嚴時期的暴行,以提供受害者補償金之方式,所付出的努力。然而,本會亦注意到本條例有幾個不足之處,特別是其補償的本質和範圍,及條例中欠缺程序的保障等。同時,本會也察覺政府的行動仍未善盡它在國際法下的義務,即調查並懲罰重大的人權被侵犯事件。這份報告將分析這個條例的內容,並對基金會運作提出建議。另外亦對於政府所應進一步採取的行動,以彌補戒嚴時期所造成的傷害,提出建議。
由於1971年以來的長期國際孤立,國內對國際人權標準與先進國家處置類似案件方式相當陌生,本報告也將在討論中對此稍作彌補。


二、歷史背景:自1949年到 1987年的戒嚴時期
 
1949年,國民政府遷到台灣,同年的5月20日,台灣警備總部頒佈台灣省戒嚴令。雖然政府辯稱實施戒嚴法是因為國共內戰,且原意僅為臨時戒嚴之性質,但台灣地區所實施的戒嚴直到1987年才結束,長達38年。
 
根據戒嚴法第8條,軍事法庭可對十種罪名行使司法管轄權,其中包括內亂、外患罪。1949年6月21日公布的懲治叛亂條例,加重刑法內亂、外患罪之刑度。政府同時也在1950年6月21日公布了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由於政府在戒嚴初期殘暴鎮壓共產主義者,後期則迫害台灣獨立及民主運動人士,因此這段戒嚴時期通常也被稱作「白色恐怖」時期。台灣的共產主義運動可追溯到1895-1945年日本殖民統治的時期。根據估計,在戒嚴時期的頭五年中,有五到八千人被處決[1],反而遠比日據時期的迫害嚴厲。

 
三、本條例的概要
 
本條例規定,因為觸犯內亂、外患罪,或檢肅匪諜條例而被執行死刑、徒刑、交付感化教育或財產被沒收的人得申請補償金。此條例所稱戒嚴時期,台灣地區係指自1948年5月20日到1987年7年14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自1947年12月10日到1992年11月6日。
 
行政院將設立一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害者或其家屬代表所組成的基金會專門處理補償事宜。申請補償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得於此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而基金會應於受理申請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但申請人若已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或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在後者的情形中,基金會將設一「預審小組」就個案之叛亂或匪諜罪名逐一調查。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本條例分析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本條例的評論,分為:(1)補償的性質;(2)補償範圍的限制;(3)案件審認;(4)預審小組之組成。
 
四之一、補償的性質
 
台灣人權促進會注意到,本條例所使用的語彙大有問題。由於「賠償」一語才含有對不正行為彌補的意思,「補償」一詞則無。另一方面,賠償的目標是要填補實際損失恢復原狀,補償則僅為象徵性的金額,有名無實。因此由此用語的使用,可見政府欲規避承認過去的罪行之意圖[2],同時依據本法所給付的補償,與受害者遭受的實際損害並不一定相符。
 
本法規定受難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新台幣六百萬元),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定之。然而,本會認為指導決定補償金額多寡的原則中,最重要者應為符合比例原則[3],而非僵硬嚴守最高金額限制。此處所謂之比例原則,係指賠償金額應與受難者實際所受到之損害成比例。雖然我們明瞭將最高基數訂為六十個背後的實際考量,但本會仍需指出,此制度可能導致一些專橫且明顯不公平之後果。因為倘受難者所受之損害大於新台幣六百萬元,則大於六百萬元之部分在此體系下則不能受到補償,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進一步來看,本條例中所規定的補償方案仍未達國際法要求的標準。依照聯合國大會1985年所接納的「為權力犯罪及濫用之受難者恢復正義基本原則宣言」[4]第19條所規定,「國家應償還及/或賠償,並提供必要物質、醫療、心理、社會之協助及資助」[5]。更近期的「人權暨國際人道法受侵害者賠償基本原則」[6]中提到,「彌補應與侵害和損害的結果成比例,並應包括償還、賠償、恢復原狀、以及不再犯的保證與滿意。」[7](基本原則的全文請參見此報告之附錄。)
 
對於本法第四條中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本會表示歡迎。然而其他的彌補亦十分重要,包括:歸還財產,制訂關於醫療及心理治療協助的條款,並且在教科書中對於這段歷史做出正確精準的陳述。本會建議,除了經濟上的補償及戶籍、名譽的回復之外,政府應該實施「人權暨國際人道法受侵害者賠償基本原則」中的規定。
 
四之二、補償範圍之限制r
 
本法第二、六、八條中規定了適用本法補償的範圍。本會對於這些規定之三項限制,深感憂心。
 
甲、司法之外的懲罰不補償
 
在第二條中規定了受不當裁判者可以獲得補償,然而卻有許多人受到司法之外的懲罰。如未經司法審判就被槍決或莫名其妙被拘留,根本沒有接到任何正式判決,這些受難者將無法依法獲得補償。儘管大部分的司法外之懲罰發生在1947年,學者以及受難者組織咸認為,這樣的屠殺、監禁及失蹤在戒嚴時期的頭幾年中,一直持續發生。本會因而建議,政府應另外採取措施賠償這些受難者,使其損失得到充分的彌補。
 
乙、其他損害不補償
 
本法第六條中規定,四種受裁判者可以獲得補償:(1)執行死刑者(2)執行徒刑者(3)交付感化(訓)教育者(4)財產被沒收者。但是在戒嚴時期中,對個人的其他損害亦常見。舉例而言,許多人在審判前的羈押、服刑、受感化教育期間,常常遭到酷刑折磨。曾經接受本會採訪的受難者中,曾經被囚禁在綠島的受刑人,常以「集中營」來稱呼該監獄。許多受難者也提及,由於「顛覆政府」的污名加諸於他們身上,使其在出獄後,就業上面臨許多困難與挫折。由於本法仍未將酷刑及其他損害列為一個項目,因此本會敦促基金會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全面地考量受害者及其家人所遭受的迫害。基金會應將所有的因素皆納入考量,包括身體、心理、精神情感上的傷害,甚至受教育機會及謀生能力的喪失及損失等各種影響的因素,而不是一味限縮範圍。
 
丙、已受領228事件補償的受裁判者不得申請補償
 
根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已受領冤獄賠償及228事件補償的受裁判者不得再申請補償。換言之,一個人不得同時根據這兩項法律,對於同一項損害申請補償。然而,一個人可能在228事件中受到迫害,之後又在白色恐怖時期受難。在這樣的案例中,第八條應解釋為,只要依據本法所求償的損害不同於依據228事件求償的損害事實,已經受領228事件補償的當事人亦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
 
四之三、案件審認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為決定是否確有實據,基金會設立「預審小組」將「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該預審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基金會對於預審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八條的規定產生了嚴重問題,其可能被用來拒絕補償戒嚴時期的受難者。本會關切預審小組在審認過程,有兩個嚴重疏漏:一、本條例並未規定任何指導預審小組決策的標準。二、亦無任何程序法上的保證,來保護申請者的權益,或確保預審小組及基金會將秉持公平透明公開的原則辦理此項工作。
 
甲、缺乏法律及證據衡量標準
 
預審小組認定叛亂與匪諜「確有實據」所採用的標準,並不清楚。本會觀察發現,戒嚴時期所做成的有罪判決,大體含有兩個基本的問題:其一、懲治叛亂條例從寬解釋,以致軍事法庭擁有過大的裁量權限。極為明顯者,該法第五條所禁止「加入叛亂之組織或集會」,卻被用來整肅閱讀特定書刊的個人、或讀書會或加入共產黨。然而思想、結社及言論的自由,均被中華民國憲法[8]及國際人權條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9]第四條明文承認,即便在公共緊急狀態,思想與良心自由的權利仍不得克減(derogation)。
 
本會建議,因寬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以致憲法及國際法所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被侵害,預審小組對之應採嚴謹解釋來定義犯罪。因此,即使在「確有實據」加入讀書會,或從事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之個案中,受難者仍應獲得補償。
 
其次,本會極為關切,眾多報告指出許多判決係依據刑求逼供下的自白所形成。懲治叛亂條例中定有條款,鼓勵自首、反正來歸及檢舉其他叛徒,可避免死刑及長期的徒刑。[10]本條例將舉證定罪「確有實據」的責任歸於政府[11],本會相信,將此舉證責任由政府來負擔,是恰當且適宜的,因為相關的證據僅在政府所掌握的檔案中才可能尋獲。由於嚴刑逼供、屈打成招、脅迫、利誘、詐欺與違法羈押的案件屢見不鮮,因此本會認為如此不正手段所取得的自白及證據,不足以單獨構成「確有實據」。政府只有在,(一)證明自白及證詞的取得未使用酷刑脅迫、利誘、詐欺與違法羈押;[12]抑或(二)提出補強證據時才足堪稱為擔負舉證之責任。本會因此建議,基金會應採納證據法則,來指導預審小組及基金會的決定,而此證據法則應反映上述討論的諸多原則。
 
乙、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本會對於本條例未含有適當保護申請人的程序規定,亦感憂心。本法第八、九條中雖規定預審小組及基金會之運作,卻全然未述及申請人於本法中所扮演之角色。更甚者,第九條中規定,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本會建議,基金會應採納程序規定,規範預審小組及基金會審認的進行。此程序規定應包含:(一)申請人有權親自或經代理人之協助陳述案情;且(二)申請人有權檢視並詰問所呈不利於他之證據。
 
預審小組及基金會的審認過程應符合公平與公開透明之原則。(一)政府不單是對受難者有義務為戒嚴時期所犯的罪行做出完全且正確的賠償,也對一般大眾負有相同的責任。因此預審小組及基金會的審認作業應向大眾公開。(二)預審小組及基金會亦應將其調查做成記錄,該記錄也應提供社會大眾瞭解。最後,(三)預審小組及基金會應以書面清楚說明,其所做成之決定及所基於的理由。此項要求尤其重要,因為依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基金會審認證據及做成決定的心證過程的記錄,將可協助訴願及行政訴訟的進行。因此,本會建議基金會應將上述之考量納入程序規定之中。
 
四之四、預審小組的組成
 
本會亦察覺,預審小組之組成並未提及法官或其他法律專家,與基金會之組成規定迥異。由於預審小組將負責重新審認裁判所依據的證據,因此該小組成員清楚瞭解相關法律——包括憲法及國際人權法——以及證據法則的規定,有其特別重要之處。預審小組遴選的標準中,法律專業的需要應為其中重要的項目之一。
 
五、政府在國際法下所應負擔的人權義務
 
1988年,美洲人權法院對Velasquez-Rodriguez案做成判決後,國際法已然承認政府有義務從四個方面去尊重並保障人權。這四個方面是(1)防止 (2)調查(3)起訴 (4)賠償侵犯人權的事件。國際法的趨勢也傾向承認受害者「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或「有知的權利」。國際法學專家更指出這些義務是明確且各自獨立的,換言之,「充分遵守其中某些義務,並不能為未履行其他義務脫罪」。[13]
 
五之一、調查和起訴侵犯人權事件的責任
 
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賦予每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享有「有效救濟」[14]。負責解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指出,「有關當局必須徹底地調查有關虐待的申訴。有罪者必須被繩之以法,受害者有權享有令他們滿意的有效救濟。」政府有調查和起訴侵犯人權暴行的責任,就如同在Velasquez-Rodriguez案所做的判決,此已一再地被美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和人權委員會所確認。
 
聯合國和各國法院也進一步肯定侵犯人權的個人應被繩之以法。聯合國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別成立了前南斯拉夫與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今年國際刑事法院的章程也被採納了。在1968年聯合國「戰爭罪與危害人權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也確認情節重大的罪可在任何時候被起訴,而不受時效規定的限制。法國、匈牙利和波蘭等國就起訴了那些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間犯罪的人。
 
本會因此建議,政府應著手展開戒嚴時期侵害人權完整實況之調查,並在考量其他相關因素後將違法的個人,繩之以法。
 
五之二、受害者有權知道真相r
 
1990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當一個政府拆散一個家庭時,「應根據個案要求,提供……有關其失蹤家人的下落的關鍵消息。」晚近,在聯合國在1995年所召開的「權利不因狀況危急而減損專家研究會議」中,「知道真相權」更已被提升到承認其為「國際習慣法」的地位。[15]
 
許多國家已經成立真相委員會,最近的一個例子是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16]這些委員會對保存過去暴行的紀錄和促進官方承認過往的過錯是非常重要的。
 
以台灣為例,官方許多有關二二八事件、戒嚴時期的檔案仍被嚴密地保管著,特別是被國防部和法務部所持有的有關白色恐怖的文件。本會建議政府應允許個人及學者取得戒嚴時期的相關資料,並應考慮成立真相委員會之可能性,以對在此時期人權被侵害的事實做成公平且真實無誤的記錄。
 
六、摘要與建議
 
最近李登輝總統為促進族群的融合提出了「新台灣人」的口號。對於台灣的民主與人權一項嚴厲的考驗,即是如何妥當處理過去四十年獨裁統治中侵犯人權案件。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新台灣人的未來跨出了重要的第一步。然而,進一步採取措施以鞏固台灣的法治與遵守國際法的規定,更是當務之急。因此,台權會敦促基金會、預審小組及政府應接受如下之建議:
 
六之一、本會對基金會及預審小組之建議
 
甲、對個人之補償應與所受損失完全相符合。
乙、只要申請者所基於之損失與二二八事件補償之損失不同,已受領二二八事件補償者之申請亦應受理。
丙、倘申請人確有實據從事某些不見容於當時法律之行為,而此行為卻是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亦應補償申請人。
丁、應採納包括以下規定的證據法則:
I. 政府應負擔犯罪「確有實據」之舉證責任。
II. 單憑自白及證人之證詞不足以構成「確有實據」,除非政府能夠
1. 證明這些證據非經由酷刑、脅迫、利誘、詐欺與違法羈押取得,抑或
2. 提出補強證據。
戊、應採納足以確保下列權利的程序法則:
I. 申請人有權親自或由其代理人之協助對基金會陳述案情。
II. 申請人有權審視並詰問不利於他之證據。
III. 預審小組及基金會審認的程序應對一般大眾公開。
IV. 預審小組及基金會對於調查的過程應做成記錄,該記錄亦應對大眾公開。
V. 預審小組及基金會應該對所做的決定說明理由。
 
六之二、本會建議政府
 
甲、應採行「人權暨國際人道法受侵害者賠償基本原則」中之規定。
乙、應另外採取措施使未能依據本法受領補償的受難者,即非因內亂外患罪及檢肅匪諜條例而遭受冤獄者,及遭受其他司法以外懲罰之受難者,亦可獲得賠償。
丙、應著手展開戒嚴時期侵害人權完整實況之調查,並在考量其他相關因素後將違法的個人繩之以法。
丁、應允許個人及學者取得戒嚴時期的相關資料,並應考慮成立真相委員會之可能性,以對在此時期人權被侵害的事實做成公平且真實無誤的記錄。
戊、必要時,應研究修正本法的相關規定,以符合以上之建議。
 
致謝
本報告由陳明仁(本會秘書長)黃仕宙(本會國際人權法律顧問)共同執筆。本報告承蒙本會黃文雄會長、唐博偉先生、台大法律系黃昭元教授、世新大學黃東益教授、邱晃泉律師、薛欽峰律師、彭天豪先生、蕭志豪先生、哥倫比亞大學RightsLink等人協助提供資料及寶貴意見。同時感謝郭乃嘉女士、王冠樺女士、劉宜欣女士及郭松穎先生協助翻譯及打字。
 
註解:
[1]台北市文獻委員會,「五O年代的白色恐怖:台北地區案件的考察與研究」
[2]本法採用「不當審判」一詞替代「冤獄」,用意如出一轍。
[3]此處所謂之「比例原則」與國內法學者依據憲法廿三條所提出之用法無關。
[4]暫譯,原文為The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5]U.N. Doc. A/Res/40/34(29 November 1985)
[6]暫譯,原文為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7]此原則為Sub-Commiss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前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Theo van Boven所提出,目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將其列入討論。詳見 E/CN.4/1997/104
[8]詳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十四條
[9]參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十九及廿條,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十九及廿二條。
[10]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一自首或反正來歸者。二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亂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11]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
[12]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13]Juan Mendez所著「對過去的暴行負責」,人權季刊(Human Rights Quarterly)第19卷第2期 255頁263頁(1997年5月)
[14]參見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項。
[15]在「研究權利不因狀況危急而減損專家會議」的第八本的年度報告中第40段,有一個表列出自1985年1月1日以來,宣佈、延長或終止緊急狀態的國家,這是由 Mr. Leonardo Despouy所提出來的報告,他是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決議案1985/37所指派的特別報告員,U.N. Doc.E/CN.4/Sub.2/1995/20/Corr.1(1995)
[16]其他已設立真相委員會的國家包括波利維亞、阿根廷、烏拉圭、烏干達、菲律賓、智利、查德、德國、薩爾瓦多、盧安達、辛巴威和南非等國。以德國的情形為例,德國國會成立一個委員會來調查1949- 1989年東德在共黨統治期間侵犯人權的事件。
 
附錄:
一、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一一八七00號令制定
全文十六條
第一條
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
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
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
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條
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第三條
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r
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四條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第五條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r
十個基數。
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定之。
 
第六條
補償範圍如下︰r
一、執行死刑者。
二、執行徒刑者。
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財產被沒收者。
 
第七條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r
者。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
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
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r
一、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之受裁判者。
二、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r
逐一審認之。
前項預審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r
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預審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九條
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
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戒嚴時期有關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審判相關
資料。
基金會依第一項規定調閱取得之文件及檔案,用畢後應予歸還,不得供作調查以外
之用途。
 
第十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受裁判者,即適用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經調查認其屬於第
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亦不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基金會應將前項決定送達申請人及該管政府機關。
 
第十一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r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第十二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r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裁判者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本條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
。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基金會。
 
第十五條
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二、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The duty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1.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every State has the duty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Scope of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2.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cludes the duty: to prevent violations, to investigate violations,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against the violators, and to afford remedies and reparation to victims. Particular attention must be paid to the prevention of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to the duty to prosecute and punish perpetrators of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norms
 
3. The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norms which every State has the duty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respect for, are defi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st be incorporated and in any event made effective in national law. In the event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norms differ, the State shall ensure that the norm providing the higher degree of protection will be made applicable.
 
Right to a remedy
 
4. Every State shall ensure that adequate legal or other appropriate remedies are available to any person claiming that his or her human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The right to a remedy against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norms includes the right to access to national and any available intern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ir protection.
 
5. The legal system of every State shall provide for prompt and effective disciplinary, administrative, civil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so as to ensure readily accessible and adequate redress, and protection from intimidation and retaliation.
 
Every State shall provide for universal jurisdiction over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which constitute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Reparation
 
 
6. Reparation may be claimed individually and where appropriate collectively, by the direct victims of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the immediate family, dependants or other persons or groups of person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direct victims.
 
 
7.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tates have the duty to adopt special measures, where necessary, to permit expeditious and fully effective reparations. Reparation shall render justice by removing or redressing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wrongful acts and by preventing and deterring violations. Reparations shall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gravity of the violations and the resulting damage and shall include restitution, compensation, rehabilitation, satisfaction and 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
 
8. Every State shall make known, through public and private mechanisms, [both at home and where necessary abroad,] the available procedures for reparations.
 
9. Statutes of limitations shall not apply in respect of periods during which no effective remedies exist for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Civil claims relating to reparations for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statutes of limitations.
 
10. Every State shall make readily available to competent authorities all information in its possession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claims for reparation.
 
11. Decisions relating to reparations for victims of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 diligent and prompt manner.
 
Forms of reparation
 
Reparations, to be provi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every State, may take any one or more of the forms mentioned below, which are not exhaustive, viz:
 
12. Restitution shall be provided to re-establish the situation that existed prior to the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Restitution requires, inter alia, restoration of liberty, family life, citizenship, return to one’s place of residence, and restoration of employment or property.
 
13. Compensation shall be provided for any economically assessable damage resulting from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such as:
 
(a) Physical or mental harm, including pain, suffering and emotional distress;
 
(b) Lost opportunities including education;
 
?Material damages and loss of earnings, including loss of earning potential;
 
(d) Harm to reputation or dignity;
 
(e) Costs required for legal or expert assistance, medicines and medical services.
 
14. Rehabilitation shall be provided and will include medical and psychological care as well as legal and social services.
 
15. Satisfaction and 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 shall be provided, including, as necessary:
 
(a) Cessation of continuing violations;
 
(b) Verification of the facts and full and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truth;
 
? An official declaration or a judicial decision restoring the dignity, reputation and legal rights of the victim and/or of person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victim;
 
(d) Apology, including public acknowledgement of the facts and acceptance of responsibility;
 
(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gainst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the violations;
 
(f) Commemorations and paying tribute to the victims;
 
 
(g) Inclusion in human rights training and in history or school textbooks of an accurate account of the violations committed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h) Preventing the recurrence of violations by such means as:
 
(i) Ensuring effective civilian control of military and security forces;
 
(ii) Restricting the jurisdiction of military tribunals only to specifically military offences committed by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iii) Strengthen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v) Protecting person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v) Conducting and strengthening, on a priority and continued basis, human rights training to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n particular to military and security forces and to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2006/11/09

轉型正義與真相委員會條目

Transitional Justice
(entry by Louis Bickford; 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Truth Commissions
(entry by Priscilla B. Hayner; 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snt Humanity)

台灣轉型正義的相關論文〔黃默、吳乃德〕

黃默:

Hannah Arend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中文摘要
Hannah Arendt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一位政治哲學家,她著作等身,關懷許多議題。這篇文章集中於她對「惡」的看法,具體來說,討論下列三個問題:一、Hannah Arendt採訪Eichmann在以色列法庭受審判經過的報導及其所引起的爭論;二、Hannah Arendt如何逐步放棄根本惡(radical evil)的概念,而提出「平庸的惡」(banality of evil)的看法?三、初步探討banality of evil的普遍性,引述台灣與南非的兩個案例作為說明。

South Africa's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ssion: Lessons for Taiwan?

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導、爭論與展望:一個非政府組織的觀點

Creating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Report From Taiwan
中文摘要
在這篇短文中,我將討論三個問題:一、台灣為什麼需要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與職權等應該如何規範?三、在設置了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後兩、三年內,委員會應該推動哪些工作,才能使委員會得到社會的支持與信賴?對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我不想作許多探討。在我看來,在1999年底到2000年初,二十二個民間社團組織了一個推動聯盟來促進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的時候,已經十分詳盡地回答了這兩個問題。我最關心的是第三個問題,如果我能就第三個問題提出一些有意義的建議,那對於前兩個問題也一定有進一步的了解。


吳乃德:

Transition without Justice, or Justice without History: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Taiwan

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
雖然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要求並不強烈,可是為了民主的未來,我們仍須加以處理,特別是在歷史正義方面。回憶過去,經常是為了未來,為了「讓它不要再發生」。遺忘過去,過去可能在未來復甦。歷史正義和歷史真相在防止過去復甦上,可能扮演重要的角色。

「回首來時路:威權遺產或民主資產」(2005/02/21)國父紀念月會專題報告
總統府九十四年二月份國父紀念月會,邀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吳乃德以「回首來時路:威權遺產或民主資產」為題,提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為:

  今天非常高興有機會針對目前台灣政治公共道德的基本難題提出一些看法,請大家指教。228紀念日又將來臨。228以及後續的威權統治,是台灣歷史的重要章節。曾經在那個時代中生活過的人,總希望能賦予那個時代、以及我們在那個時代中的活動以某種意義:政治的、或道德的,個人的、或群體的。可是對這段重要的歷史,台灣社會到今天還沒有對它做一個比較基本的、清楚的、可以被共同接受的定調工作。因為還沒有定調,所以我覺得台灣社會還在跟這段歷史格鬥,許多當時的政治人物也還在跟自己的歷史掙扎。為什麼對這段歷史的定調工作會這麼困難?當然有很多原因。但是我覺得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我們相信這段歷史是形塑自我認同的重要養分。我們在那個時代的遭遇和表現,不論是苦難或是希望,勇氣或是沈默,都成為我們自我認同的重要部分。我們也希望這段歷史對將來的世代有所啟發,讓他們永遠地、堅定地維護我們共同創造的民主社會。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歷史記憶經常是選擇性的、主觀的、解釋性的。不同的族群,甚至不同的政黨和它們的支持者,對歷史、對過去的政治領袖都有不同的見解,甚至有非常對立的評價。所以我們擔心對這段歷史的處理,會造成台灣社會的緊張和分裂。所以我們選擇不去處理和面對。  

事實上,處理威權統治的遺產,在法律上、倫理上、特別是政治上,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很多時候,伸張正義和民族和解,幾乎沒有共存的可能。所以很多新生的民主國家選擇不加以處理,有些則是在社會的壓力下不得不勉強加以處理。我認為,對威權統治的遺產不加以處理,在短期內或許可以避免社會的分裂,或許可以讓新生的民主政體更為鞏固(雖然也因此犧牲了受害者的正義),可是長期而言,對民主文化的培育、對民主政體的健全發展是不利的。這是我今天報告的主題。  

我將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這個主題。  

在第一部分中,我將簡單討論威權統治的遺產、特別是「轉型正義」的難題。幾乎所有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都共同面對這項難題。和其他的新民主國家相較,台灣由於特定的政治情境和轉型過程,一直沒有對「轉型正義」做比較完整的處理工作。  

報告的第二部份則將討論「歷史記憶」和「歷史反省」的問題。這是大多數歐美的學者或新生的民主政府在處理威權遺產的時候,比較忽略的面向。他們會比較消極地關心如何避免威權遺產會對社會造成分裂跟傷害,我個人則認為,將威權統治的遺產轉化成民主的資產,應該是比較積極的做法,也應該是新生民主政府處理歷史記憶的指導原則。可是我也知道,由於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歷史經驗和認同,要讓威權歷史成為民主教育的素材,事實上我們仍需克服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這並不容易,可是並非不可能。在此,我對這些工作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與各位分享,並請大家指教。

1)「轉型正義」的難題  

民主轉型之後,民主政府應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政府對人權的眾多侵犯,對無辜生命的凌虐、甚至屠殺?具體地說,對威權政府中發號施令的人,我們應如何處置?對主動從事或被動服從侵犯人權指令的人,我們應該如何處置?對主動去從事或是被動去服從侵犯人權的人,我們又應該如何去對待?甚至,對於許許多多在威權政體中工作,也因此而得利的政府官員、媒體負責人、學術界領導人,對這些人的態度和處理,經常成為新民主政府的難題。而另一方面,對受害者、對眾多遭受生命、自由和財產損失的人,我們又應如何加以補償?這些問題一般稱為「回溯正義」,或「轉型正義」。  

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千五百年的古雅典。我們知道,在雅典的民主政體中曾經出現兩次短暫的獨裁政權,在獨裁政權崩潰後,古雅典人都曾經溫和地處罰了獨裁政權的領導人和附庸者。轉型正義成為當今學術、文化界熱門的題目,主要是因為第三波民主化的刺激。在1980年代之後的這一波民主化中,亞洲、非洲、南美洲和東歐共產國家的許多威權獨裁政體相繼崩潰。由於這一波的民主化是人類歷史上個案最多、規模最大的民主化浪潮,如何處理威權遺產也成為許多國家共有的難題。  

為什麼轉型正義會成為一個難題呢?因為,第一,民主政治建立在某些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之上。這些價值和原則是文明社會的共同規範,任何法律、制度不能侵犯這些價值。我們不能說,某些行為雖然違反了這些價值或基本原則,可是在當時的制度和法律下是合法的,所以不必加以處罰。這是一個「惡法亦法」的立場,非常危險的立場。相信在座許多朋友應該都還記得當時我們多麼痛恨「集會遊行法」。第二,新生的民主政府如果不處理獨裁政權所犯的錯誤,它的合法性和支持度經常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在那些對人權的侵犯甚為普及、規模甚為龐大的國家中(如南非、阿根廷、瓜地馬拉、東歐等)。第三、一般人民對正義的要求與重視,其實也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這些要求如果沒有得到滿足,人民對政治、對民主都會採取比較犬儒、嘲諷的態度。這對民主社會並沒有什麼好處。更嚴重的是—稍後我們將會提到—,這種要求如果沒有得到滿足,以前的受害者經常會用相同的方式去迫害過去的加害者,甚至去報復。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  

可是另一方面,新生的民主政府經常是非常脆弱的。新民主政府經常無法確知軍隊、情治系統是不是接受它的指揮。這些足以影響政局安定的機構,剛好又是威權統治的重要基石。很多國家發現,要處理威權時期的錯誤,很難不追究到這些機構的領導人,這是一個很大的難題。除此之外,另一個更大的難題是:在這一波民主化中崩潰的威權體制大多曾經維持三、四十年,很多是二次大戰後成立的威權政體。在漫長的統治過程中,這些威權政體創造了不少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要去處理這些過去的遺產,經常會造成社會的緊張和分裂。特別是如果對威權統治的支持和反對,是以族群或種族為分野,如南非,要去處理這個問題就更容易挑起族群的對立與衝突。所以這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除了在政治上是個棘手的問題外,在道德上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威權統治不是獨裁者一個人的功業;他需要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幫助他。如果我們要追究侵犯人權的政治和道德責任,我們的界線何在?我們不可能像捷克哈維爾總統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發號施令的、服從的、支持的、甚至袖手旁觀的,都直接、間接支持了威權統治。這種道德反省無法作為政策的指導原則。但是,如果我們不畫出一個合理的、清楚的責任界線,那麼就會如波蘭一位民主政治思想領袖Adam Michnik所說的,報復懲罰一旦開始就無法停止。因為我們的界線不清楚。首先是昨日的舊政權中敵人,接著是昨日反對陣營中的戰友,然後就是今天為他們辯護的人。懲罰一旦開始,仇恨必然隨之而至。可是界線到底應該劃在哪一個階層、哪一個距離?  

Adam Michnik是目前廣受歐美學術界、思想界尊重的一個人物,他以前也是政治犯,後來擔任華勒沙團結工聯的智囊,他在團結工聯中負責編輯地下報紙,以前編地下報紙是非常辛苦的,許多女性同志都要把報紙藏在大衣裡面,到工廠去秘密分發。然而,波蘭的民主化來得太快,馬上就總統選舉,但是沒有一份報紙得到人民的信任,因此團結工聯的地下報紙忽然成為全國最暢銷的報紙。這份報紙的股票後來在歐洲上市,現在這些人每個都有幾百萬美元的身價。可是,Michnik卻放棄價值幾百萬美金的股票,因為他說,如果他手中有股票,那麼他寫社論的時候、當他編輯報紙內容的時候,他會擔心股價的波動影響他的收入,所以他放棄了。我們知道,波蘭不是富有的社會,反對派更窮,在一輩子都很窮的狀況下,突然來了幾百萬美金,他卻放棄了,他的品格得到西方社會很大的尊敬。這位先生幾年前曾經來過台灣,邀請單位覺得他只是一個報紙編輯,所以就沒有讓他與國內學術界及思想界人士分享他的經驗。實在可惜。  

除了追究責任的界線不容易劃分之外,和台灣特別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服從不義權威的道德責任。台灣的威權遺產和其他國家有一個最大的不同在於,在其他地區,雖然政府至終必須對人權的自發性侵犯負起縱容和包庇的責任,可是在很多國家,這些罪行中有相當的比例是低階層軍警人員的自發性作為。特別是南非,做出殘酷罪行的不只是政府的治安人員,甚至反對派ANC都經常殘害自己的同志和同胞。可是在台灣,除了少數幾個特例(如陳文成案和林家血案)外,對人權的侵犯是非常制度化的:由一定的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逮捕、審判、執行、監禁。我們現在知道:甚至政治犯在執行死刑後,屍體的相片都必須送到總統府備查。像其他地區那樣,情治系統隨便寄送郵包炸彈給反對者、隨意讓反對者失蹤的情況,在台灣並沒有發生。在台灣對人權的侵犯行為,大多是體制性的,來自於執行上級/體制的指令。這就碰到一個道德問題:服從一個錯誤的指令,道德責任在哪裡?  

從許多心理學的實驗中,我們知道:對一般人來說,明知道指令違反道德原則卻加以服從,是非常輕易、非常符合人性的行為。我們也知道,被動的服從和主動的配合,只有一線之隔,這都是人性的脆弱面。對人性的脆弱,我們要追究怎樣的責任?應不應該追究政治、法律、道德責任?在政府控制所有教育機構、媒體、生產事業的東歐共產國家中,制度性迫害的倫理問題顯得尤其迫切。雖然這是一個歷史反省和民主教育的重要面向,可是卻是不容易解決的道德難題。  

面對這個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兩難的情境,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國家透過明文約定(如南非、阿根廷和烏拉圭)或是暗含協議(如波蘭和匈牙利),豁免威權統治者的刑責。很多國家立法剝奪威權時期的高級官員一段期間的公民權和公職權;某些國家則起訴軍隊和情治系統的高層負責人。除了這些措施外,類似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是一個常被使用的妥協出路或配套措施,其主要精神是:在加害者完整交代其罪行的條件下,免除其刑責。雖然正義沒有獲得伸張,至少讓歷史真相得以大白、加害者得以懺悔、受害者得以安慰、後代得以記取教訓;同時更重要的,國家社會得以避免分裂。至目前為止,已經有將近二十個國家設立這樣的委員會,試圖在伸張正義和社會團結間,求取平衡。  

可是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顯示:大多數時候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許多加害者在公聽會上的表現,讓人覺得他們並沒有悔悟;而許多受害者不但沒有因真相大白而釋懷,他們的憤怒反而重新被點燃。舉個例子,一位因為支持黑人而太太和女兒被警察用郵包炸彈謀殺的白人說,他說,過去他痛恨的一直是「體制」,可是十二年後,他透過委員會的證言知道是誰殺了他太太和女兒後,他開始痛恨「人」,他說「我想有一天我會殺了他。」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委員會未能伸張正義,許多地區出現了模仿過去白人對待黑人的迫害行為、暴力行為。委員會結束運作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南非人認為,「真相和解委員會」讓南非人更憤怒、族群關係更惡化。真相不一定能帶來和解;但是我們也知道,沒有真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解。  

不論處理的方式是什麼,在許多新民主國家中,「轉型正義」都引起很大的關心和爭論。對侵犯人權者的懲罰法律,更是一個不斷在修改、妥協、反覆的過程。相對而言,台灣顯得比較平靜。至目前為止,台灣所做的除了建立紀念碑以外,是對受害者的補償,而且並不是很大方、合乎正義原則的補償。我們對死刑和失蹤的補償是台幣六百萬(美金18萬1千元),阿根廷則是美金20萬元,雖然這個國家的平均國民所得不到我們的三分之一,而且失蹤死亡人數超過我們十倍。至於財產的補償,由於我們在解除戒嚴的同時,訂立了國家安全法禁止對戒嚴時期的判決提出上訴,因而也封閉了歸還被沒收財產的可能性。我們知道,對受害者的補償是不可能正確估計的。我們要用多少錢補償妻子數十年的眼淚和思念?要用多少錢補償子女因此失去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有不同的人生,甚至因此而怨恨父親?可是甚至連歸還被沒收的財產這麼容易估算的補償,我們還是沒有比較積極的作為。許多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前對轉型正義的預防措施,大多是為加害者求取法律的免責權。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將目標放在阻絕受害者尋求補償。  

為什麼台灣和某些國家對轉型正義比較沈默?許多觀察民主轉型的學者都指出,決定一個國家會不會尋求轉型正義的主要因素,並不是法律或道德的考量,而是政治的考量:包括民主轉型的過程、轉型之後的權力平衡等。台灣之所以沒有完整地處理轉型正義,最大的原因應該是:台灣的民主轉型主要是在國民黨的安排下完成,而國民黨在民主轉型之後又繼續執政了十多年。在這種情況下,期待政府真誠地檢討威權統治的歷史、努力追查過去的錯誤、承認自己道德責任是不可能的。  

因此前總統李登輝先生1988年就職的時候,呼籲國人遺忘過去「向前看」。兩年之後,李總統才公開說,他兩年前忘掉過去「向前看」的呼籲引起許多朋友對他的指責。因此,他開始認真對待過去的歷史,而有228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成立、調查報告的出版、以及隨後的補償條例等等。整套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都在國民黨執政、並且在立法院佔多數的情況下規劃完成。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們一直沒有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誰應該負起對人權侵犯的政治和道德責任?到底確實有多少人、在什麼情況下受到什麼樣的傷害?這種種問題,我們都沒有認真地加以釐清和回答。因此也讓台灣對轉型正義的處理具備一個大多數國家所沒有的特色:我們有數以萬計的受害者,可是卻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沒有人需要負責。  

不只政府,台灣社會本身對歷史正義的問題似乎也並不是很關心。這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是,威權統治時期剛好也是台灣經濟發展最快速、政府施政表現最好的時期。而和其他地區的威權統治比較,台灣對人權侵犯的規模也小得多。這使得大多數人對過去的記憶,比較不是政治壓制,而是經濟繁榮。除此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某些研究民主轉型的學者指出的,「壓迫的時刻」的重要作用。如果大規模的政治壓迫距離民主轉型的時間比較久遠,轉型正義的問題就比較好處理。時間的久遠使得人們的記憶較為模糊,而且引起的情感反應和道德憤怒都比較淡薄。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從1949年開始計算)至少有六千五百件對人權的侵犯事件,其中85%是發生在1970年之前(距離民主轉型近二十年)。這個情況和東歐有些類似:在威權統治的末期,政治壓制主要是心理的、而非身體的;壓制的方式主要是對媒體、教育機構、和社團的控制,而非藉由恐怖和暴力。這個因素同樣使得東歐許多新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的要求比較不那麼強烈。  

雖然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處理不是很熱心,可是我們仍然必須處理「歷史正義」的問題。因為,民主體制雖然需要某些社會、經濟條件的支持,可是我認為,民主體制最終仍需要一般公民對民主核心價值的信奉才得以鞏固。歷史正義在這裡扮演重要的角色。

2)民主的資產  

歷史正義的對民主教育的重要功能,是許多歐美學者在討論轉型正義的時候比較忽略的面向。民主政治似乎是今日世界的主流趨勢,可是並非不可逆轉。近代世界許多國家,不只拉丁美洲,甚至具有高度文化、高度教育水準的西歐,都曾經發生民主政體崩潰回到威權統治的案例。民主政體依賴什麼得以鞏固?政治學者可能會列舉許多條件和因素。可是我認為,最終的決定因素,還是公民維護民主體制的信念和決心。  

我們如何培養這樣的民主公民?如何讓公民體認到民主的可貴?如何培養為民主奮鬥的公民。我認為(雖然我沒辦法證明):威權統治對人性和人心的殘害歷史,是最有效的民主教育的素材。讓後來的世代知道:在威權統治下,公民如何地恐懼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心理如何地被扭曲而互不信任、知識如何被教條取代、心靈如何被禁錮、同胞又是如何凌虐自己的同胞,而更重要的,這一切為何發生?這些種種的真相和反省,才是培養民主公民的最重要教材。要讓民主的價值深植人心,最有效的方式或許不是在教科書中列入民主的原則,而是顯示「不民主」對人性可能造成的傷害。  

可是為什麼民主教材最好是「我們自己」的歷史記憶?為什麼不能用別人的歷史記憶?畢竟,二十世紀是人類史上最殘暴的世紀。可以警惕後代的歷史教材,國外的例子更為豐富,而且也更為殘暴、更為震撼。任何人,不需要是猶太人,只要是人,當他站在集中營的煤氣室中、焚化爐之前,任何人都會受到強烈的震撼。為什麼民主教材必須是自己的歷史記憶?其他社會所發生的殘暴,不是也經常能刺激我們反省嗎?而且更能避免社會分裂。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希望避開「認同」的問題。我們知道,歷史記憶是民族認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史在近幾年成為知識文化界和教育界的熱門題材。可是由於台灣民眾的民族認同並沒有共識,所以,我的討論將不從認同的角度出發。相反的,我認為在現階段,我們如果要讓過去這段歷史記憶發揮民主教育的功效,我們必須避免從某一種特定認同的角度(不論是台灣或中國)、避免用某一種特定族群語言,來處理這段歷史記憶。  

為什麼歷史記憶必須是自己的,而不是其他社會的?我的想法是:因為一個政治社區基本上也是一個情感和道德的社區。雖然一個政治社區依靠經濟活動和政治權威來支撐,可是卻同時也透過社區成員之間的情感、以及對它產生的道德責任來凝固,來解決共同的難題。有人可能會自認為是宇宙人,眼中沒有民族、國家之別,他服膺普世的價值,什麼地方有需要他就去什麼地方服務(如史懷哲),什麼地方有不義他就去什麼地方戰鬥(如詩人拜倫)。  

可是一般人只對他自己的政治社區有比較強烈的情感和道德聯繫。這個聯繫有些人比較強,有些人比較弱;然而是普遍存在的,雖然很多人並不自知。舉例來說,殷海光先生一直自認為是一個理性的自由個人主義者。在他眼中沒有民族、國家,而只有自由的個人、尊嚴的、理性的個人。他即將過世的時候,徐復觀先生去看他,向他說:如果我們沒有民族觀念、不愛我們的國家,那我們何必這麼辛苦?殷海光沈默不語。  

徐復觀的意思是說,民族認同並不是什麼洪水猛獸,不是台灣一些主流媒體說的什麼意識形態;反而是因為有這樣的認同,我們才無恨無悔的為它工作、希望看到它自由民主。民族認同和自由主義並沒有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  

可是我要從相反的角度來談:因為我們和政治社區的其他成員的情感聯繫和道德責任,使我們對他們的作為有更大的責任,他們的作為也對我們有更大的影響和震撼。認知我們自己的政治領袖曾經如何剝奪我們的生命和自由,我們的同胞曾經如何凌虐自己的同胞,這些來自自己社區的歷史記憶,和去電影院看電影不同,具有完全不同的效果。抽象的民主原則如果能透過自己社區的歷史記憶,將會更震撼、更具有生命力、更深植人心。  

可是我們也知道,歷史記憶經常是主觀的、選擇性的。許多國家不同的族群、甚至不同的階級,對相同的歷史事件和政治領袖,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評價。要讓威權時期的歷史記憶成為民主的資產,我們仍然需要克服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這並不容易,可是並不是不可能。  

一個最重要的指導原則當然是,不用特定族群的語言來論述這段歷史。同時,我們可以強調不同族群在威權統治下的共同面,降低它的歧異面。雖然在228以及接續的白色恐怖中,族群因素多少有些作用,可是最主要的原因仍然是政治權力的濫用。威權統治對人民的傷害基本上是「族群盲目」的,沒有族群的差別。我們知道,白色恐怖時期的受害者中大約有40%是外省人,這遠遠超過外省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如果不計228事件,那麼外省人因威權統治所受的苦,並不比本省人為輕。而且,在威權統治的過程中,兩個族群的人也曾經合作挑戰不民主的體制。這是自由中國組黨運動的歷史回憶中,最重要的啟示之一。  

「為什麼它會發生?誰應該負責?」這是我們將歷史正義轉化為民主資產的時候,永遠無法迴避的問題。因為台灣對人權的侵犯是高度制度化的(政治學上稱為「行政暴行」),要追究最終的政治和道德責任並不困難。可是由於族群和政黨的分野,我們一直迴避這個問題。因為我們迴避這個問題,所以民間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顯得曖昧和分裂。台灣的「民主先生」自稱是蔣經國學校的學生;我對蔣經國在民主改革中的地位的重新檢討,也引起非常極端的反應,而這些眾多的反應也主要(非全然)是以族群背景和政黨為分界。  

對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追究,瓜地馬拉的作法或許可以提供參考。瓜地馬拉在民主轉型之後,成立「歷史釐清委員會」,不到五年的時間內造訪了兩千多個社區、訪問兩萬多人、收集七千多個證言、閱讀所有的官方的紀錄,並且於1999年出版總結報告書《對沈默的記憶》(Memoria del Silencio)。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報告可能最有名,可是瓜地馬拉的報告卻最有啟發性。它有幾個其他國家同類報告所沒有的特點值得我們參考。  

除了詳細記載政府侵犯人權的罪行之外,第一,它提出一個整合、一致的歷史的結構性解釋。在解釋「它為什麼發生」的時候,報告書論述了極度不平均的財富分配如何導致社會的兩極化、反對派的訴諸武力、甚至冷戰時期美國和古巴勢力介入的影響等。可是,第二,它也不迴避政治和道德責任的追究。例如,雖然它指出反對派的激進化是造成恐怖統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可是同時也指出:反對派的武力其實微小到政府無需使用如此殘酷的鎮壓方式、甚至無辜的小孩和婦女都不能倖免於屠殺。因此,威權政府不能免除這項道德責任。第三,報告書談到加害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的時候,都不指名道姓,一律以「執政當局」(State)來稱呼。一方面固然是因為族繁不及備載,前後有太多獨裁者,另一方面也有避免社會分裂的企圖。所以基本上,這是一個平衡的、中肯的、以反省和教育為目標的報告。所以報告中呼籲,政府當局提供經費印刷和翻譯,讓這份報告普遍流傳:「我們將這份報告交到每一位瓜地馬拉人的手中,每一位男人和女人,昨日的和今日的。藉以期待未來的世代可以知曉,他們的人民曾經承擔過的苦難和悲劇。希望這份報告所提供的教訓,能幫助我們考慮、聆聽、並理解別人,幫助我們創造性地在和平中生活。」  

將近二十年了,我們台灣還沒有出現類似這樣可以總結威權遺產,將它轉化成民主資產的報告書。我們仍然深受不同族群在歷史記憶上的衝突所困擾。期待不久之後,台灣也會出現得以讓不同族群、或不同認同的公民,都可以同時接受的威權歷史記憶,做為台灣民主的滋養。

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楊長鎮〕

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

楊長鎮

前言
本文的目標在嘗試說明推動台灣政治轉型之為雙重轉型之特殊性,並由此說明台灣轉型正義工程之困境,同時,也從雙重轉型的角度初步建議這些工程的涵蓋範疇,最後希望能指出可能的方案,也就是藉由憲政改革而完成雙重政治轉型,實踐屬於台灣的轉型正義。

最近,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課題開始有較多的討論,學者們或輿論人士基本上對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在此課題上的表現給予負面的評價。這些評論本身當然構成公民參與的重要性,但它一方面似乎因為聚焦「正義」二字而誤解了「轉型正義」在侷限中的策略思考的特殊意義與重要性,同時也可能過度暗示了「執政者」在政治結構中的主觀能動性,從而忽略了政治轉型和轉型正義都不只是依於主體計畫的「工程」,而有其歷史的和結構的相對客觀因素制約。我們希望檢視這些因素的梗概,以便讓屬於可操作「工程」的角色與空間更為清楚。

進一步,我們也懷疑論者對台灣轉型正義課題的理解可能受限於其他國家一般經驗,而未重視到或發現到我們的轉型可能並非單純的民主轉型,從而未注意到,我們的政治轉型可能尚在進行中,而非完成了近二十年[1]。在這裡,我們將指出,因為台灣的政治轉型同時牽涉到相互交錯的民主轉型和去殖民轉型,或者,政制的轉型與國家(主體)的轉型,這構成了我們的轉型正義特殊條件。

轉型正義的一般經驗探討

「Transitional Justice轉型正義」的語源難考,根據The 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Macmillan Reference USA, 2004)指出,此語至遲在1992年由Neil Kritz編的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一書中已經成為學術名詞。所以,幾乎還是一個嶄新的概念。

顧名思義,「轉型正義」包含了「轉型」和「正義」這兩大概念。在政治學裡,「轉型」一般指涉的是「政治轉型」,或者說,就是「政制轉型」,主要被用來指涉前威權、獨裁等非民主體制國家轉變為民主體制的過程和現象。在「轉型正義」這個提法的脈絡裡,「轉型」則未必只針對政治體制的變遷,往往還可以包括從衝突、戰爭狀態進入到相對穩定或和平狀態(如盧安達的種族衝突)。而許多時候,「轉型」也可能同時包括這兩個面向。

而此處的「正義」主要是有針對性的,尤其是指對於轉型前一時期的狀態下的犯罪、不義行為的矯正,這可以包括真相發掘、責任追究和相關連的個案及國家整體的彌補措施。此時,正義的界定,常需要依據國際法原則,甚至國際組織的介入,以便在新政治體制未穩定的狀況下獲得正義的「客觀」基礎,建立轉型正義作為的正當性,特別是在罪行的認定和懲罰時。尤其某些國家的政治轉型過程複雜,對抗的雙方,甚至被壓迫者之間,已經形成錯綜的冤冤相報關係,宗教或外力的介入乃成為被依賴的方式。

至於具體的實踐方面,從許多國家實務經驗歸納來看,轉型正義工程大概可以包含以下諸行事:

一、舉發不義:包括人與事。依據國際法或國內法(刑事法或人權法)。
二、重建真相:歷史研究、受難者口述歷史、法醫學調查乃至司法調查。
三、責任追究:直接和間接罪行者的確認與懲罰。
四、對受害者的彌補措施:財產的補償和賠償,物質的或身心的。
五、歷史事件與受難者的表彰:平反、追念以至褒揚,也可能包括促使加害者的致歉和悔過。
六、制度和機構改造:尤其針對前政權的各種形式國家暴力機制。這類工程也可能以「向前看」的方式建立前瞻性制度以避免不義的再臨,如制訂新的憲法等。
七、和解措施:以不犧牲正義為前提,包括特赦、共同重建歷史,和受難者的交流活動等。
具體做法反射出一些問題本質。基本上我門可以看出,多數國家的轉型正義問題是以傳統人權議題為中心,如生命權、財產權和各種自由權。也就是說,是以個人主義社會為想像的人權狀態。而其政治(制)轉型則相應地是以解除人權壓迫體制為核心,希望建立或重建民主自由體制。[2]
每一個國家的政治特質和轉型方式,都影響著其轉型正義的實踐方式和實現的深度與廣度。轉型正義工程的動力往往來自推動政治轉型的某些政治力,同時也包括受難者及其親屬。對後者而言,轉型正義是政治轉型的成果,對前者而言,轉型正義卻往往是政治轉型的過程,也是轉型期政治(角力)的一部份。相對地,前一時期政治體制的當權者及其跟隨者或既得利益者,則往往是轉型正義工程的顯性阻力或隱性的抵制者。如果採取局外的觀點,我們就會發覺,轉型正義畢竟牽涉的是一個社會內不同政治立場之間,對於過去政治正當性詮釋的對話和協商,應因此而成為新體制建構的一部份。當我們以受難者為中心的觀點來檢驗,極可能譴責這樣的政治交易或策略運用犧牲了「真正的」正義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理應有普遍性的正義,在不同的政治轉型國家有極不一樣的實踐方式。在拉美國家,真相發掘Truth Seeking成為主流和正義的核心,國家暴力故事的敘說成為建立新政治認同的主要部份,充滿浪漫的象徵色彩,轉型正義建立的國家美學成為國民共同的宗教式的救贖。在中東歐國家,從二戰後的去納粹化到「蘇東波」轉型,真相一直離不開究責,正義則離不開懲罰。不僅獨裁者被審判,前極權體制的決策和參與者被要求離開公部門,甚至某些民間部門。正義是以「淨化」的方式而得到實踐。南非的方案在宗教色彩下其實包容了妥協色彩,以寬恕換取真相,以真相換取救贖。擔綱「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屠圖主教明確指出紐倫堡典範的轉移,開啟了一個被許多國家援用的模式。至於國際社會「外力」主導的南斯拉夫和盧安達,則在民主體制未及建立下,國際刑事審判成為民主建構和國家重構的一部份奠基,先正義、後轉型的特殊景觀。


台灣政治的雙重轉型

從大部分轉型正義國家的經驗來看,其相應的政治轉型性質主要都是民主轉型,也就是由獨裁或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自由體制,而這樣的轉型似乎也就是一般所謂「政治轉型」所欲探討或指涉的範圍。在這個典範中,轉型政治下的體制認同或憲法認同(constitutional identity) 或許有待人民共同重新打造,但其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基本上並未構成問題。也就是說,政治轉型可以從政黨輪替、改革到革命拉出光譜,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涉及政權(regime)的變動,舊政權可能被推翻,但這個推翻過程仍可以國家(state)之名建立正當性,基本上國家的主體並未因而發生變遷。本文認為,我們必須思考台灣的政治轉型是否與這些經驗相類,或是否可以為這樣的典範所涵蓋。

一般分析台灣戰後統治的政治學研究,通常成同意將國民黨政權對台灣的統治定位為「威權統治」。或者,進一步將這個威權統治集團的在地形成或權力基礎,以「威權扈從」的概念加以討論。和一般第三世界威權--扈從體制形成的同一水平面的內外圈關係或網狀關係不同的是,台灣戰後「威權扈從」體制主要是指涉上層中央的外來統治者,透過制度或制度外利益的交換,建立以地方派系、「黑金」為主的在地政治支持力量。以幾何的描繪,也就是建立上下垂直的威權與扈從關係;雖然在政治轉型過程中,這樣的垂直關係有逐漸發展為複雜的網狀關係的傾向。這種垂直結構說明了外來威權不同於在地(或本土)威權的特殊性所在。在地威權和其扈從者間較接近一種共生的互利關係,而外來威權則和本地扈從形成較接近寄生的支配關係。

政治經濟上垂直的威權扈從結構說明了外來統治的特殊性。在制度部門,戰後威權統治則以大中國認同建立其支配的合法性,也就是以全中國的合法代理人身分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實行統治權。因為「國家」大於台灣,因此,台灣的民主也就只能是地方自治性質,而不具有國家主權實踐的性質。而國家的「民主」則以萬年國會和一九四七年憲法為法統,成為無從挑戰的化石狀態,以維持國民黨的永續統治。這樣,「國家」和「台灣」一方面是上下關係,一分面也是外在關係,從而讓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成為一種殖民支配。
國家主體外在於台灣的統治合法性除了以形式的「法治」理由外,文化政策上的教化是必要不可分割的配套。本土成為「鄉土」,鄉土則以大陸為「源流」,本土文化或本土族群文化以「地方」的地位圍饒在「中華文化」的周邊或底層,一方面透露了前近代的封建關係,另方面則有強烈的殖民式壓抑。以國語政策為例,表面上是為了多語群國家內部溝通的技術性需要,但實質上則建立了「國語」的高文化地位,貶低不同語系族群母語為「方言」,並將之隔離於公共領域和知識部門之外,足見,「國語」的統一在象徵上的需要遠遠超出功能上的需要,而成為高度歧視性的「文化隔離主義」政策。經由一連串歧視性差別待遇的中國化政策,台灣從日本帝國殖民地「淨化」為「祖國的殖民」。
文化政策上的殖民教化直支持了大中國法統支配的正當性,而大中國法統支配則成為威權統治合法性的護身符。也就是說,「殖民」和「威權」這兩個統治質性在台灣其實是一體兩面的。既然如此,對人權構成迫害,對民主自由構成剝奪的威權統治之轉型,就不可能不牽涉到關於去殖民的轉型問題,也就是說,政權的更替和(國家)認同主體的更替勢將混雜為一。

就民主化轉型而言,從解嚴、國會全面改選、總統民(直)選到多次修憲,一般的理解認為,這是結束戒嚴或動員戡亂的非常體制,回歸到憲政民主的一般體制。也就是說,認為台灣已經完成民主轉型,而成為憲政民主的自由國家,台灣人民也成為自由、自主的人民。這個想像最多只能承認過去的體制是威權統治,而不會承認是外來或殖民統治。其實,這也就是馬英九所以再三強調的要「行憲」而非「憲改」的理由所在。對馬英九或國民黨而言,界定轉型已經完成,就可以拒絕國家主體變動的轉型課題,而將台灣的轉型技術化為政黨輪替。

民主轉型的典範在此遇到一個困境,就是國家(認同)主體的不在場。中華民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甚至有人認為憲法增條文在許多層面已經構成憲法基本秩序變動,已是準制憲狀態。但無論如何,憲法前言和增修條文都明白將台灣地區化,成為「具有統治高權的地方」的怪異狀態。這種剝奪人民認同選擇,同時將台灣定位為地區的「民主體制」,其實仍然將台灣置於大中國的國家主體陰影下,在此憲法體制下行使民主自由權利的全體公民竟可能不等於全體人民(主權者)!另一方面,事實上的中國(大陸)卻又被準外國化,主權具體行使者仍是台灣2300萬人民,(大)中國主權在功能上是不存在的。

為了解決這個困境,本文採取或提出「雙重轉型」的立場,也就是說,在傳統人權觀點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基本上已經透過政治(制)轉型得到實現。但因為這樣的民主被限定在內部,而無法對外行使集體的權力,表示其作為一完整國家的人格,所以這樣的民主仍然是有限的民主,無法決定共同的命運。當國家主體和全體公民社區的認同不一致,就有可能因為國家主體的因素,讓台灣以中國的一部份的理由,再度淪入殖民或殖民威權統治下。同樣重要的是,這樣的認同混亂或國家主體不能自決情況下,也讓基於國家認同的人民的文化權行使繼續被壓抑或產生衝突,從第三代人權的角度而言,我們的民主自由將因為去殖民轉型的未完成而未能真正完整實現。


雙重轉型的正義工程課題
在引入「雙重轉型」的概念後,我們認為台灣政治轉型尚未完成,也因此,轉型正義工程不易推動,且其具體工程涵蓋範疇也可能較其他國家經驗為廣而複雜。以下,我們將先從民主轉型角度,以傳統人權觀點檢視可能的轉型正義課題,其後,再從去殖民轉型角度,以第三代人權觀點檢視新興的轉型正義可能議題。

民主轉型的正義課題:

一、 關於言論自由:威權時期從警總到新聞局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對人民新聞、出版等言論自由範疇進行的檢查、查禁、管制等箝制。對這些人權迫害應由新聞局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清查、盤點,提出包括管制業務範圍、相關法令、決策過程和受侵權案件與當事人等之完整報告。其具體事件如報禁、黨外雜誌查禁、禁書、禁歌及廣電法的「方言」歧視與管制等。
二、 關於集會結社自由:威權時其對自由集會結社權之限制,如黨禁、集會之鎮壓和社團管制及介入等。解嚴後的集會遊行法和人民團體組織法仍在國民黨執政主導下立法,以核准制文原則,充滿管制主義色彩,有待根本調整。
三、 關於生命權和人身自由: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等。除應修訂國家安全法,還給當事人上訴權,並應建立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另如重大政治命案如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應專案重起調查真相繼續追訴,如江南案則應提出再審。
四、 關於服公職權:人二、忠誠調查等思想監控造成人民職涯的限制壓迫,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調查局等提出完整報告。
五、 關於宗教自由:如一貫道、耶和華見證人和錫安教會等宗教組織、人員受監控、壓迫等情事,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提出報告。
六、 關於遷徙自由:如海外黑名單等壓迫事件應由內政部及其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會同提出調報告。
七、 關於財產權:戰後非法接收或國防單位侵占人民財產,應由國產局、地政主管單位會同提出調查報告。
八、 關於侵占公共資產(源):國民黨及其隨附組織欽案之公產及人民財產,黨公職年資併計及軍公教不合理待遇(如免稅或待遇不公)等之檢討處理。
關於後殖民轉型可能牽涉到的轉型正義課題,我們嘗試整理如下:

一、 關於文化權:如去本土化教育、國語政策和原住民母語聖經查禁等壓迫政策或事件,造成兒童之成長扭曲、認同歧視、母語流失等。
二、 關於原住民民族權:原住民傳統領域權及其土地權自日據以來之國家化侵奪,及原住民民族自治權之剝奪等,是漢人國家對原住民族之去殖民轉型課題。
三、 關於結構性族群歧視:以公職考試之省籍名額規劃或其他非制度方式,造成軍公教等公部門之族群不平衡現象,或特定民間部門有顯著族群不均衡現象。其事實應予完整調查,其現象應予適當處理調整。
四、 關於認同權:對國家主體之界定與認同如何建立合理的處理方式?認同衝突之現象應如何以制度和非制度手段合理協調?
以上第四點為一複雜課題,並將強烈牽動到族群關係。當我們以去殖民轉型為典範而檢視轉型正義,勢將牽涉到對國家主體界定和認同的衝突問題。這也將牽連出一連串的轉型正義工程選擇。例如,當我們以台灣為國家主體時,我們對效忠將產生和大中國主體認同完全不同的思考,整套的國家符號象徵體系如國號、國旗、國歌、國徽、榮典等等都可能要跟著變動調整;對國家的過去記憶,例如誰是國家的英雄、忠烈祠該祭祀的對象、應該要過的紀念日等等,也要重新打造;關於國家的一切知識體系也都可能完全要抽換。


族群關係、國家認同與轉型正義:困境與可能
從第一節的討論,我們已經看到轉型正義的不同類型或典範,不僅反映出地區歷史文化的特質,也關連著轉型過程的政治特質。當推動新體制的一方是政治優勢者(如盟軍之於納粹,如西德之於東德,如歐盟的介入之於東歐),正義實踐的標準可能較高,對不義的追究與懲罰更有貫徹的條件。較為單純的正義實踐似乎也較能反映至轉型政治的合理性。相較之下,屠圖主教在《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中明白說出後種族隔離主義南非的正義條件:不像紐倫堡大審,事畢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南非衝突的雙方最終還要在同一塊土地上一起生活。因此,屠圖主教指出了轉型期正義的重要面向:未來。如果轉型正義只需要處理過去的不義,那麼單純的司法程序也許是最理想的方式。但轉型正義不但面向過去,也面向未來。它不但要關注過去的不義,也要面對受到過去的羈絆的、作為衝突歷史之產物的現在的不同人群,和想像並實現這群人共同的未來。[3]

我們在前一節裡嘗試開展了台灣轉型正義的兩大類課題。但正如同我們認為過去的威權統治與殖民統治是不可切割的整體,隨之,其轉型和轉型正義問題也將難以區別處理。對威權政府的獨裁強人或參與者、隨附者的責任追究,將不僅被認為是基於人權罪行的追究,而是牽連著對於(在去殖民轉型向度裡的)族群關係的暗示或挑釁。這也就是在民進黨執政過程中被某些人士批判為「悲情的政治」、「仇恨的政治」原因。對於殖民、後殖民的批判和轉型企圖極可能是以被認為所謂「撕裂族群」或「去中國化」的語言所表達的。也就是說,基於歷史經驗的特殊性,轉型正義在台灣已經無可避免成為族群關係議題,從而也就是一個被外力威脅的國家的內部團結和民主鞏固或深化問題。如果我們要展望一個新興民主國家的誕生,就不可能對於佔國民人口相當比例的族群的處境和認同態度有所尊重,而無法單純以「遷占者政權」視之。

當然,民主轉型的機遇和方式,也決定了轉型正義的可能處理程度或方式。台灣的民主轉型是在野抗爭壓力和執政者轉進、調整下的互動產物,其衝突性相對不大,付出的代價相對不多,「朝野互動」關係的思考甚至可能多於(或不少於)「轉型挑戰」的思考。以仿正常民主國家政黨輪替形式所呈現的轉型,姑毋論其對國家主體的挑戰程度不大,甚至對前政權的正當性都無基本否定的社會動能或認知圖像。因此,民進黨的執政並非完全以政治轉型的姿態取得。如果其於民主選舉中獲得執政的正當性聲稱和政治轉型並無高度關聯,則其執政也就不可能是轉型正義的捷徑。
以上我們看到了「歷史」對台灣轉型正義的侷限,也看到「未來」對台灣轉型正義的制約。那麼我們的可能在哪裡?從轉型到正義之間,我們面對的是轉形期的政治。我們將如何推進這個轉型過程,依賴我們對轉型期政治的參與方式。初步來看,我們的優勢是已經建立基本的民主制度,在這個制度軌道上,族群之間或公民之間的互動已經有建設性的規範可循,關於正義的協商也將可在制度規範下,而非不確定的純政治力互動下進行。我們認為,最高的民主形式將是憲法,一部屬於人民彼此共同約訂的契約。台灣的去殖民轉型應該先尋求建立內在於台灣2300萬人民的主權,使族群間的正義協商具有民主制度下的可管理性。為了儘可能降低制憲本身成為族群關係緊張議題,我們認為應該考慮建立或接納憲法演化或階段性演進的思考,也就是採取這樣的策略:在形式上可以從中華民國憲法演化為台灣憲法,在國家主體上也容許從中國主體到台灣主體之間的「演進的關係」。也就是說,憲法的協商已經成為關於轉型正義的協商的一環,牽涉到族群尊嚴的承認和關係安排,它是轉型的動力,也是轉型的結果。

最後,我們嘗試為我們的轉型正義觀下一點註腳:面對自我過去的勇氣和對共同未來救贖的期盼,可能是轉型正義工程的主體所在。


[1] 吳乃德先生在《轉型正義與歷史記憶》中即採此立場,以解嚴作為轉型的基礎時點。
[2] Neil Kritz ed.,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1992
[3] Ruti G. Teitel, 鄭純宜譯,《變遷中的正義》,2001,台北,商周出版